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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營運息耗與房地多寡而加減之,彼人賣地,此人 買之,皆舊數也。至如營運,此強則彼弱,強者增之,弱 者減之而已。且物力之數,蓋是定差役之法,其大數 不在多寡也。朕恐實有營運,富家所當出者,反分與 貧者爾。」

大定二十九年。章宗即位。蠲減諸路租稅有差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十九年春正月癸巳。即皇帝位。 「丙申,詔中外免今歲租稅并自來懸欠係官等錢。秋 七月辛酉,減民地稅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十之二。下 田十之三。十二月戊戌,以河東南、北路提刑司言,賑 寧化、保德、嵐州饑。其流移復業。給復一年。」 按《食貨 志》:二十九年,赦民租十之一,河東南北路則量減之。 尚書省奏:兩路田多峻阪磽瘠者,往往再歲一易,若 不以地等級蠲除,則有不均。遂敕以赦書特免一分 外,中田復減一分,下田減二分。舊制,夏秋稅納麥粟 草三色,以各處所須之物不一,戶部復令以諸所用 物折納。上封事者言其不可,戶部謂「如此則諸路所 須之物,要當和市,轉擾民矣。」遂命太府監應折納之 物為祇承宮禁者,治黃河,薪芻增直二錢折納,如黃 河岸所用木石,固非土產。乃令所屬計置,而罷他應 折納者。四月,上封事者乞薄民之租稅,恐廩粟積久 腐敗。省臣奏曰:「臣等議,大定十八年,戶部尚書曹望 之奏,河東及鄜延兩路稅頗重,遂減五十二萬餘石。 去年赦十之一,而河東瘠地又減之。今以歲入度支 所餘無幾,萬一有水旱之災,既蠲免其所入,復出粟 以賑之,非有備不可。若復欲減,將何以待之?如慮腐 敗,令諸路以時曝晾,毋令致壞,違者問如律。」制可。十 一月,尚書省奏:「河南荒閒官地,許人計丁請佃,願仍 為官者,免租」八年,願為已業者,免稅三年。詔從之。 又按《志》:二十九年十一月,上封事者言,乞放二稅戶 為良。省臣欲取公牒可憑者為准,參知政事移剌履 謂:憑驗真偽難明,凡契丹奴婢,今後所生者悉為良, 見有者則不得典賣。如此則三十年後奴皆為良,而 民且不病焉。上以履言未當,令再議。省奏謂不拘括 則訟終不絕。遂遣大興府治中烏古孫仲和,侍御史 范楫分括北路及中都路二稅戶。凡無憑驗其主自 言之者,及因通檢而知之者,其稅半輸官半輸主,而 有憑驗者悉放為良。 又按《志》:二十九年六月,命為 國信使之副者,免增物力。又命農民如有積粟,毋充 物力。錢慳之郡,所納錢貨則許折粟帛。九月,以曹州 河溢,遣馬百祿等推排遭墊溺州縣之貧乏者。

章宗明昌元年聽內外官輸庸又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二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丙寅,有司言,舊制 朝官六品以下從人輸庸者聽。五品以上不許輸庸, 恐傷禮體。其有官職俱至三品,年六十以上致仕者, 人力給半。乞不分內外。願令輸庸者聽。從之。十二月 壬午,免獵地今年稅 按《食貨志》:元年四月,「刑部郎 中路伯達等言,民地已納稅,又通定物力。比之浮財, 所出差役,是為重併也。」遂詳酌民地,定物力減十之 三。尚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 錢五千六百餘貫。

明昌二年,敕「三品致仕官,毋輸庸民訴災傷,俟官檢 畢,始令翻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十二月乙亥,敕三品致仕官, 所得傔從,毋令輸庸 按《食貨志》:二年三月,敕「自今 民有訴田畝被水旱災傷者,即委官按視其實,申所 屬州府,移報提刑司,同所屬檢畢,始令翻耕。」

明昌三年,蠲閣「諸路災傷租稅」,又免圍場人戶兩稅 之半。

按《金史章宗本紀》:「三年六月乙丑,有司言河州災傷, 民乏食,而租稅有未輸。詔免之。秋七月戊寅,敕尚書 省曰:『饑民如至遼東,恐難遽得食,必有饑死者。其令 散糧官問其所欲居止,給以文書,命隨處官長計口 分散,令富者出粟養之。限以兩月,其粟充秋稅之數』。」 九月庚午,諭尚書省:「去歲山東、河北被災傷處,所閣」 租稅及借貸錢粟,若便徵之,恐貧民未蘇,俟豐收日 以分數察徵可也。己卯,如秋山,免圍場經過人戶今 歲夏秋租稅之半。 按《食貨志》:三年六月,有司言:河 州災傷,闕食之民,猶有未輸租者。詔蠲之。九月,以山 東、河北三路被災,其權閣之租及借貸之粟,令俟歲 豐日續徵上

明昌四年,詔議海壖、石城等縣稅賦。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冬十月,上 行幸,諭旨尚書省曰:「海壖石城等縣,地瘠民困,所種 惟黍稗而已,及賦於官,必以易粟輸之,或令止課所 產,或依河東路減稅,至還京,當定議以聞。」

明昌五年十二月丁卯。免被黃河水災今年秋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五年。敕免河決 被菑之民秋租。

明昌六年,臣僚議除水利錢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