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6 (1700-1725).djvu/99

此页尚未校对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二十七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十七

  金二承安三則 泰和七則 宣宗貞祐二則 興定五則 元光二則 哀宗正大二

  則 天興一則

  元一太宗四則 憲宗二則 世祖中統四則 至元二十五則

食貨典第一百二十七卷

賦役部彙考十七

金二

承安二年令提刑司究察促期徵斂賦調初設講議所官議錢穀命尚書省行推排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五月甲戌,諭宰臣曰,比 以軍須,隨路賦調,司縣不度緩急,促期徵斂,使民費 及數倍,胥吏又乘之以侵暴。其令提刑司究察之。」冬 十月庚午,初設講議所官十員,共議錢穀,以中都路 轉運使孫鐸、戶部侍郎高汝礪等為之。壬午,尚書省 行推排。按《食貨志》:承安元年,尚書省奏,是年九月 當推排,以有故不克。詔以冬已深,比事畢,恐妨農作, 乃權止之。二年冬十月,敕令議通檢,宰臣奏曰:「大定 二十七年通檢後,距今已十年,舊戶貧弱者眾,儻遲 更定,恐致流亡。」遂定制:已典賣物業,止隨物推收,析 戶異居者,許令別籍,戶絕及困弱者減免,新強者詳 審增之,止當從實,不必敷足元數。邊城被寇之地,皆 不必推排。於是令吏部尚書賈執剛、吏部侍郎高汝 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示為諸路法,每路差官一 員,命提刑司官一員副之。按《高汝礪傳》,汝礪擢左 諫議大夫,上言「年前十月,嘗舉行推排之法,尋以踰 時而止,誠知聖上愛民之深也。切聞周制以歲時定 民之眾寡,辨物之多少,入其數于小司徒,以施政教, 以行徵令。三年則天下大比,按為定法。」伏自大定四 年通檢,前後,迄今三十餘年,其間雖兩經推排,其浮 財物力,惟憑一時小民之語以為增減。有司惟務速 定,不復推究其實。由是豪強有力者,符同而幸免;貧 弱寡援者,抑屈而無訴。況近年以來,邊方屢有調發, 貧戶益多。「如止循例推排,緣去歲條理已行,人所通 知,恐新強之家預為請囑,狡獪之人冀望至時,同辭 推唱,或虛作貧乏,故以產業低價質典,及將財物徙 置他所,權止營運。如此姦弊百端,欲望物力均一,難 矣。」欲革斯弊,莫若據實通檢,預令有司照勘《大定四 年條理》,嚴立罪賞,截日立限,關防禁約,其間有「可以 輕重者,斟酌行之,去煩碎而就簡易,戒騷擾而事鎮 靜,使富者不得以苟避,困者有望於少息,則賦稅易 辦,人免不均之患矣。」詔尚書省竢邊事息行之。是歲 十月,上諭尚書省,遣官詣各路通檢民力,命戶部尚 書賈執剛與汝礪先推排在都兩警巡院,令諸路所 差官視以為法焉。

承安三年,奏「十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三年九月奏「十 三路籍定推排物力錢二百五十八萬六千七百二 貫四百九十文,舊額三百二萬二千七百十八貫九 百二十二文,以貧乏除免,六十三萬八千一百一十 一貫,除上京、北京、西京路無新強增者,餘路計收二 十萬二千九十五貫。」

承安四年,詔「買經行地令民耕,免其租。」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二月「庚辰,上諭點檢司曰:『自 蒲河至長河及細河以東,朕常經行,官為和買,其地 令百姓耕之,仍免其租稅』。」

泰和元年初許諸科徵折銀詔推排西北京遼東三路

按《金史章宗本紀》。泰和元年六月乙巳。「初許諸科徵 鋪馬、黃河夫軍須等錢折納銀一半。願納錢鈔者聽。」 八月壬寅。詔推排西北京、遼東三路人戶物力。 泰和二年十二月辛酉。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按《食貨志》:「二年閏十二月, 上以推排時既問人戶浮財物力。而又勘當比次。期 迫事繁。難」得其實。敕尚書省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 法令,「自今典賣事產者,隨業推收,別置標簿,臨時止 拘浮財物力以增減之。」

泰和四年,免旱災州縣稅役,定逃戶及職官物力 按《金史章宗本紀》:四年夏四月甲寅,免旱菑州縣徭 役及今年夏稅。按《食貨志》:四年四月,以久旱下詔 責躬,免所旱州縣今年夏稅。九月,陳言者謂:「河間、滄 州逃戶物力錢至數千貫,而其差發有司止取辦於 見戶,民不能堪矣。」詔令按察司除地土物力,命隨其 業而權止其浮財物力。又按《志》四年十二月,上以 職官仕於遠方,其家物力有應除而不除者,遂定典 賣實業,逐時推收,若無浮財營運,應除免者,令本家 陳告,集坊村人戶推唱,驗實免之。造籍後如無人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