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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安業。須至奏聞者。」

《奏台州免納丁絹狀》

臣巡歷至台州,據屬縣人戶陳狀,稱「逐年身丁,每丁 合納本色絹三尺五寸,并錢七十一文,被州縣登承, 抑納絹七尺。其實本州每丁只發納上供三尺五寸, 卻將錢七十一文令人戶倍輸,折納本色。竊念本州 縣人戶連遭荒旱,細民艱食,見蒙追催緊急,無所從 出,乞將遞年多納,理作今年合納;其今年倍納在官」, 乞理為來年合納之數。臣喚到台州典級楊松年、陸 迅等供拖:「照案例,臨海五縣人戶合納丁絹,除第一 等止第四等,係將丁產稅錢併紐科納絹帛外,所有 第五等丁絹,檢准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節文: 『兩浙人戶歲出丁鹽錢,每丁納錢二百二十七文,並 令納絹一丈,綿一兩,已是太重。自今第五等以下人 戶一半依舊折納外,餘一半折納見錢。台州人戶身 丁,每丁供鹽稅錢一百四十一文足,折納絹七尺。自 紹興三年首正,將第五等人戶丁鹽錢,除一半折納 絹三尺五寸外,有一半折納見錢七十文足五分,計 減退本色絹數,是致缺少絹帛支遣。本州於紹興四 年相度貼支官錢揍納,具申朝廷。獲奉聖旨,令台州 樁管見錢與人戶納到數目,依市價賣發,不得科敷 騷擾。本州自紹興四年以後,卻將第五等人戶合納 一半,丁錢七十文五分足,紐納絹三尺五寸』。」照得第 五等人戶計一十九萬九千八十四丁,合納丁鹽錢 二萬八千七百貫八百四十四文。除一半納本色外, 有一「半止合納丁錢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 二文足。本州卻將上伴丁錢紐作本色絹三尺五寸 催納,計絹一萬六千五百九十匹一丈二尺,以致人 戶陳理。今來若放免一半丁絹,卻合催納一半丁錢 一萬四千三十五貫四百二十二文足。其所免上伴 丁絹,本州逐年自有支用。趲剩紬絹一萬六千二百 餘匹,可以通那充官兵等支遣,不礙起發上供綱運 之數。」臣對照台州諸縣,連年災傷,細民重困,若不優 加存恤,必見流移。其第五等人戶所納丁稅,既有元 降建炎三年指揮許納一半見錢,自不應並納本色。 今來台州若免納一半丁絹,本州自有趲剩紬絹,可 以通那支遣,不礙起發上供之數,委無相妨。臣已行 下台州及臨海等縣,遵照建炎三年獲降聖旨,令人 戶逐年每丁送納絹三尺五寸,并一半見錢七十文 五分足,免致重困貧民,下戶不得仍前違戾科抑外, 須至奏聞者。

《奏義役利害狀》

「臣巡歷到處州,竊見本州昨奉聖旨,依布衣楊權所 請,結立義役」,此見陛下愛民之切。雖草茅之言,苟有 便於民者,無不采納施行,天下幸甚。然本州目今奉 行,卻有未盡善者,如令上戶、官戶、寺觀出田以充義 田,此誠善矣。而本州卻令下戶只有田一二畝者亦 皆出田,或令出錢買田入官,而上戶田多之人,或卻 「計會減縮,所出殊少。其下戶今既被科出田,將來卻 不充役,無緣復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貧民以資上戶。 此一未盡善也。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 次,此其出納先後之間,亦未免卻有不公之弊,將來 難施刑罰,轉添詞訴。此二未盡善也。又如逐都所排 役次,今日已是多有不公,而況三五年後,貧者或富, 富者或貧,臨事不免,卻致爭訟,此三未盡善也。所排 役次,以上戶輪充都副保正,中下戶輪充夏秋戶長, 上戶安逸,而下戶倍費,此四未盡善也。凡此四事,是 其大概,目下詞訴紛然,何況其間更有隱微曲折,未 可猝見,若不兼採眾論,熟加考究,竊恐將來弊病百 出,詞訴愈多,改之則枉費前功,不改則反貽後患,將 使義役之名,重為異議者所笑,無復可行之日,誠有 未便。」臣昨見紹興府山陰縣見行義役,只是本縣勸 諭人戶各出義田,均給保正、戶長,各有畝數,具載砧 基。其保正、戶長依舊只從本縣定差,更不別置役首, 亦不先排役次。而其當役之戶,既有義田可收,自然 樂於「充應,不至甚相糾訐。但其割田未廣去處,未免 尚仍舊弊,若更葺理增置,便無此患。」竊謂其法雖似 闊疏,然卻簡直易明,無他弊病,且又不須衝改見行 條法,委實利便。故嘗取其印本砧基行下州縣,然以 未經奏請畫降指揮,州縣往往未肯奉行。臣愚欲望 聖慈詳酌行下處州,止令合當應役人戶「及官戶寺 觀,均出義田,罷去役首,免排役次,止用山陰縣法官, 差保正副長輪收義田,仍令上戶兼充戶長。俟處州 行之有緒,卻令諸州體倣施行。庶幾一變義風,永息 爭競,須至奏聞者。」

《按知台州唐仲友第二狀》

「臣昨訪聞知台州唐仲友催稅急迫,致得民戶流移 等事,即具大略奏聞。今巡歷到本州天台縣,據人戶 遮道陳訴,本縣夏稅絹一萬二千餘匹,錢三萬六千 餘貫。緣本州催促嚴峻,六月下旬已納及絹五千五 百餘匹,錢二萬四千餘貫。而守臣唐仲友嗔怪知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