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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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州郡事力日就空竭,加以數年,恐亦無以為州,而自為崑山、常熟之不暇,固不能有以恤其縣,而縣之不恤其民,將益甚於今日矣。臣不敢以此繁碎,浼瀆聖聰,謹已別具細數單狀申尚書省。如蒙聖慈哀憐,特賜宣索。除依今來所乞減下無額錢數外,更令有司於淳熙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減無額數內將」 經、總制兩項正錢比倣他州所欠分數再與蠲減,不勝幸甚。

《又奏乞戒約州縣妄科經總制錢及除豁虛額錢數狀》

具位臣朱熹。右臣去年到任之初,即準省符行下。臣 僚奏諸州縣以經、總制錢為名,巧作色目,科斂民錢, 以足歲額者,欲乞嚴行禁止。又乞令諸路監司與州 郡公心商議,將缺乏縣道寬融減放。奉聖旨依奏。臣 於是時即已遵稟具奏,以本州罷科茶及荔枝、龍眼 乾抱認建寧府豐國監鑄不足鉛本三色上供錢,除 「本州自來以省計通融支遣一萬五千九百七十餘 貫外,尚欠七千六十四貫,並無戶眼源流可催。又有 隆興二年增起經總制無額錢四千七百餘貫,逐年 收趁不上,並是敷下諸縣,巧作名色科罰人戶,違法 害民,事屬不便。乞將上件錢除一萬五千餘貫本州 依前通融支遣外,其所敷下諸縣七千餘貫,及隆興 二年增起無額虛數四千七百餘貫,特賜減免。仍乞 指揮別撥一項錢物,應副截支左翼軍官兵口食等 用。」已蒙聖慈開允,行下本路漕司相度,今經日久未 委,本司已未經申奏,以致未得早被蠲貸之恩。臣今 在任將及一考,逐時稽攷本州財計,見得自去年四 月以來即次行下諸「縣,不得妄行科罰。而所有上供 七千六十四貫,只以省計通融支遣,亦不至於大段 欠缺,自不須更令州縣收簇解發,亦不當上煩朝廷, 別行應副。臣輒已行下諸縣,自今並免解發,及申嚴 約束,不得似前以此為名,妄行科擾去訖。但恐將來 官吏不能遵守,復致違戾,欲望聖慈特賜睿旨,嚴行 戒敕,如有依前科擾去處,州縣當職官吏並與重行 坐罪。庶幾海裔窮民,獲安田里,咸知聖主憫仁元元, 不間幽遠之意。至於經總無額錢內四千七百餘貫 虛額之數,即在州縣,不容措畫。卻乞聖恩矜憐,特詔 有司,直與除豁。永絕科擾之原,益廣涵濡之澤。臣不 勝大願。臣冒犯天威,不任恐懼俟命之至。」謹錄奏聞, 伏候敕旨。

簽黃

臣所奏不敷,諸縣發納上供七十餘貫,乞賜戒約縣道不得科罰,即於上供元額並無虧減,乞將此項先賜施行。其經、總制無額錢,卻乞付之有司,立限聞奏。取自聖裁,特賜除豁。

《乞除豁經總制錢及月樁錢狀》

熹照對本軍去歲旱傷至重,檢放秋苗八分以上,及 蒙朝省行下,將第三等以下人戶夏稅畸零倚閣,是 致經、總制錢收趁不及,合行除豁,及月樁錢無從樁 辦,不能如額。已嘗具申總領、轉運、提刑司照會,乞行 除豁,無收經、總制錢及乞據實樁到月樁錢數起發, 除別具狀供申尚書省乞賜敷奏外,今具事節合行 申稟者。

「一、《經》、總制錢年額係於秋、夏二稅內收趁。緣本軍去年分檢放過苗米三萬七千四百五十石一斗二升三合一勺,紐計無收經、總制勘合頭子錢六千三百七十二貫一百一十七文省,及依準淳熙七年十月二十六日聖旨指揮,倚閣本年第三等以下人戶未納畸零夏稅折帛錢二萬三千三百十五貫四百六十五文,本色絹三千八百一十六匹九尺六寸,紐計無收經、總制勘合、頭子錢二千九百二十五貫八百四十七文。二項共合除放《經》、總制錢九千二百九十七貫九百六十四文。其苗米上所收經、總制、頭子、勘合等錢,遵從淳熙四年戶部韓尚書申明已得指揮,並合隨苗除放。其夏稅畸零錢帛,既已倚閣,亦無合收經、總制勘合頭子錢數目,合依例除豁。方欲具申,乞下總所并憲司照會。今會得池州近以旱傷申請,已奉聖旨,除豁檢放苗米,上無收經、總制錢,況本軍旱傷尢甚,既檢放秋苗外,又蒙倚閣第三等以下畸零夏稅,所有上項經、總制錢,委實無所從出。欲望鈞慈矜察,特賜敷奏,於本軍淳熙七年合發經、總制錢內,除豁前項放免無收錢九千二百九十七貫九百六十四文。仍乞行下憲司、總所及本軍照會:一、本月軍樁錢,係於夏、秋二稅并場務出納錢物,收到頭子、經、總制無額錢及酒稅課利,分隸樁辦。緣去歲旱傷之故,苗米放及八分三等,夏稅亦復倚閣。自九月、十二月終月額共合樁辦一萬四千五百三十三貫九百一十二文。」 除已據實收樁到錢,將新補舊,遞互儹那,共計一萬三千九百一十三貫五百四十七文節次起發外,尚有六百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