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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焉者也。版籍既定,戶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無,披閱之頃,一目可盡。官府遇有科差,按籍而註之,無不當而均矣。然民偽日滋,吏弊多端,苟非攢造之初,立法詳盡,委任得人,則不能禁革其脫漏詭寄、飛走那移之弊。請當大造之年,戶部定為《則例》,頒行天下。凡所造之冊,必須縣冊詳於府,府冊詳於布政」 司,司冊詳於進呈者。其縣冊當如《諸司職掌》所載,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具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府冊止書地名,司冊及進呈者則否。如此則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驗其貧富,民間爭訟有所質證,得以知其虛實,遇有旱潦有所優免,不至於混而無別矣。

秦用商鞅之法,「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 力役,三十倍於古。」漢興,循而未改。

臣按:「更卒」 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

漢高祖四年,初為《算賦》。

臣按:後世戶口之賦始此,蓋古者有田則有稅,有身則有役,稅出財、役出力,惟游惰無職事者則抑之,俾視夫家出征稅焉,非有所利之也。自漢計口出筭之後,則凡為民者有身則有庸,力役之外計口出財,遂為後世定制。

《景帝二年》,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著也,言著名籍以給公家繇役也。漢制,民年二十二始傅,五十六乃免,至是景帝更為異制,令男二十始傅,則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賦凡三十有六年也。

齊高祖詔朝臣曰:「《黃籍》,人之大紀,國之理端。自頃民 偽已久,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或戶存而文書已 絕,或人在而反記死叛,停私而去隸役,身強而稱六 疾,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雖卻改籍書,終無得 實。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 懲。諸賢並深明理體,各獻嘉謀,以何科筭能革斯弊?」

臣按:「冊籍之弊,古今一律,國初洪武五年戶部發下戶由以定民籍,十四年始大造,自是以來,每十年一攢造。民年十五為成丁,未及十五為未成丁,官府按冊以定科差,脫漏戶口者有禁,變亂版籍者有刑,凡有科徵差役,率驗其戶口、田產立為等第,敷役者不得差貧賣富,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輕,其制度可謂詳」 盡矣。然歲久弊生,非止一端,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盡,亦非一二人智慮所能周也。請自今遇大造之年,先期敕戶部移文天下司府州縣,俾其詳詢博采積年病弊何在,各處事宜何如,一一條上戶部,戶部臣僚將所條具者講究處置以聞,定為則例,頒行天下。如齊高祖詔所謂「各獻嘉謀,以何算」 而革弊焉者。如此則宿弊既革。版籍頓清非獨官府之科差適均。而民間之詞訟亦息矣

《唐令》「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每里設正一人,掌案比 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 別置坊正;在田野居者為村,別置村正。」

臣按:《周禮》六鄉有比長、閭胥之屬,六遂有里宰、鄼長之名,唐人里正、坊正、村正之設蓋本諸此。今制,每一里百戶立十長,長轄十戶,輸年應役,十年而周,當年者謂之見役,輪當者謂之排年。凡其一里之中一年之內所有追徵錢糧、句攝公事與夫祭祀鬼神、接應賓旅,官府有所徵求、民間有所爭鬥,皆在見役者,所司惟清理軍匠、質證爭訟、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則通用排年、里長焉。此外又分為區,以督賦稅,謂之「糧長」 ,蓋簽民之丁力相應者充之,非輪年也。惟糧多之處有之,必須精擇其人。不然,非惟有虧於國課,而又有擾於生民也。

《唐制》,「凡民始生為黃,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 丁,六十為老。」

凡里有《手實法》,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陿為鄉帳。 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於戶部。又有「計帳」,具來歲 課役以報度支。

凡天下戶口。其資產升降、定為九等。三年一造《戶籍》, 凡三本。一留縣。一留州。一送戶部

代宗廣德二年,敕「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據見在實 戶,量貧富等第科差,不得依舊帳。」

宣宗時,詔州縣,「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科差簿, 送刺史撿署訖,鎖於令廳。每有役事,委令據簿科差。」

臣按:「天道十年一變,十年之間人有死生、家有興衰、事力有消長、物直有低昂,蓋不能以一一齊也。唐人戶籍三年一造,廣德之詔且欲守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不得依舊帳籍。況今十年一造,十年之中貧者富、富者貧,地或易其主、人或更其業,豈能以一律齊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穫之後,里甲入役之」 先、布政司委官一員、督府州縣官、造明年當應賦役之冊、先期行縣、俾令各里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