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121

此页尚未校对

本里人民、軍民、匠、竈,其籍各若干,仕宦、役占其戶各若干,其餘民戶當應役者總有若干。量其人丁事產,分為九等。一以《黃冊》為主,冊中原報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沈斥買賣,審實造冊,州縣上之府,府上之司,委官親臨其地,據其見在實有,以田丁相配,參錯斟酌,定為《九等則例》。隨據州縣一年該應之役幾何,「當費之財幾何,某戶應某役」 ,各填注其下。輕而易者,則一力獨當,重而難者,則合眾併力。貧者任其力,富者資其財,必盡一年之用而無欠無餘。造成三冊:一留司,二發府州縣,俾其前期開示以曉民使知備豫。至期,據冊以召集,使供繇役,有不均者,許其指告。若夫非常有之事,不時需之物,則責之見役里甲云然。州縣所在,或在衝要,或在迂僻,衝要之所,官物之運載,使客之供應,蓋無虛日,而迂僻之鄉,固有經年累月而無一人過往者也。民之勞逸不均,莫此為甚。請立為均一之法,亦據此冊通以一布政司之民丁計算,不分有無役占,但見一丁出錢一文或二三文,多不過五文,通收在官,「隨其縣分劇易,道路遠近,定為《雇錢則例》。衝要縣分所收之錢,留縣應用,有所不足,申文關領。其迂僻去處,量留足用之外,具數報官,年終類送上司,以憑均敷。其兩京之間,運河之側,州縣人民,尤為勞苦。若本司不足,或通行他司,有所餘者,用以補之。」 雖然,人煙輳集去處,固易於傭雇矣,若夫偏鄉「下邑,無人可雇,何如?」 曰:「召農而役之,與之傭直可也。」 或曰:「近世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民頗便之。若用此法,則均徭不可行歟?」 曰:「均徭之法可行於江南,不可行於江北;可行於大縣,不可行於小縣;可行於大戶,不可行於貧民。何也?江北州縣民少而役多,大縣民多,可待十年而一役;小縣民少,役之三四年,已有周之者矣。大戶產廣丁多,產廣則出財易,丁多則出力省。若夫貧下之戶,以十年之役併用於一時,豈易當哉!」 竊嘗以九等之法與《均徭》之法計之,譬如官有粟十石焉。九等之法,官使民日負一石,十日而盡其十石也;均徭之法,官使民一日而負十石之粟,日負一石者,雖有往返之勞,然輕而易舉也。「一日而負十石」 ,往返雖不煩,然以一人一日而為十日。十人之事,雖彊,有力者固有所不堪矣,況單弱者哉?

唐《租庸調法》,「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布 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 之調。」

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 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三十日者,租、 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臣按:唐人《租庸調法》皆論丁,一年之間納租之外一丁出銀十四兩、出力三十日。今制,賦稅一出於田役,民之力一以黃冊為定,分其人戶為上、中、下三等,各具軍、民、竈、匠等籍,排年里甲依次輪當之外,其大小雜泛差徭各照所分之等,不拘拘於一定之制,遇事而用,事已即休,非若唐人民有常調、役有定日也。

宋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 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 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 虞候、揀搯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

臣按:宋初以來《差役法》也。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其坊郭等第戶 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 錢者,名「助役錢。」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 隨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 備水旱欠闕,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臣按:此宋熙寧《免役法》也,其議始於韓絳,成於王安石。

元祐初,司馬光言:「免役之法,其害有五:為今之計,莫 若降敕,應免役錢並罷,其諸色役人,並依熙寧元年 以前舊法。」章惇駁司馬光所更《役法》,其略曰:「役法,熙 寧之初遽改免役,後遂有弊。今復為差役,當議論盡 善,然後行之,不宜遽改,以貽後悔。」

臣按:呂中謂「二法利害相半,因其利而去其害,二役皆可行也。」臣竊以謂古今役民之法,必兼用是二者然後行之不偏,非特利害相半而已,蓋實相資以為用也。夫自古力役之征,貧者出力、富者出財,各因其有餘而用之,不足者不強也;各隨其所能而任之,不能者不強也。彼有力者而無財,吾則俾之出力,財有不足者人助之。彼有財者而無力,吾則俾之出財。力有不能者人代之。若夫事鉅而物重,費多而道遠,則必集眾力。眾財,使之運用而不至於頓躓,資給而不至於困乏,則民無或病,事無不舉矣。惟今差役之法,有所謂「里長」、「甲首」、「老人」者,即宋「里正」、「戶長」、「耆長」也,有所謂「弓兵」、「民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