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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宋弓手、壯丁也。有所謂「皂隸禁子」 者,即宋承符、人力、手力也。有所謂「稱子、鋪戶」 者,即宋人揀搯也。有所謂庫子斗級、納戶、解戶者,即宋人衙前也。宋之諸役,衙前最重。今之雜役,亦惟納戶、解戶、斗級為難。此二役者,必須家道殷實,丁口眾多,平日有行撿者充之,然後上不虧於官,下不破其家也。若夫皂隸之設,除「監獄、守庫外,凡直廳守門、跟隨者皆可用雇役之法,而在兩京尤為切要。今後各府州縣簽皂隸解京者,於民間應役人戶,選其馴謹強健、耐勞者,以身供監獄、守庫之役。其餘跟隨、導從者,每戶俾其日出銀三分,以雇人代當,歲該銀十兩八錢,閏加其數,歲前類解,兵部分送各司,俾其自雇。凡予其」 雇工之直,須於按日當滿之後,則彼不至逃負。如此則農夫遂耕穫之願,官府得使令之給,而亦可以收市井游手之徒,一舉而三得也。

以上論傅筭之籍。臣按:制國用者,取民財以用之,公也,而此以役民之力附於國用之後者,《孟子》論有布縷之征、粟米之征而即繼之以力役之征者,此也。然舍《孟子》「力役之征」 之言,而取漢人傅民丁筭口賦之籍,就後世以為言,以見計口用丁而因之以取貲,是亦制國用之一法也。

荊川稗編

《鄭樵論貢助徹法》

夏之貢,使之自貢其所有以當賦,謂之貢。商之助,藉 民力而不稅,謂之助。周之徹,使民透徹而耕,謂之徹。 《孟子》曰:「助者,藉也。徹者,徹也。」呼為車轍之轍,則無義。 註家又謂通用夏商之制,則當為通徹之徹,如《漢書》 避武帝諱,改徹侯為「通侯」是也。橫渠曰:「百畝而徹」,是 透徹之徹。一井而田九百畝,公田百畝,八家皆私百 畝,盡一井,九百畝之田,合八家通徹而耕,則功力均, 且相驅率,無一家得惰者。及已收穫,則計畝裒分,以 裒分之數,先取什之一,歸之公上,其餘八家共分之, 此之謂徹。年有上下,則司稼行野觀稼,以出斂法。公 劉居邠,徹田為糧。宣王之時,召申伯徹土田。春秋之 時,有若對哀公以「盍徹」之語,皆徹也。如此,則井田易 制,不必如棋局然也。王畿千里,東西長,南北短,相覆 為千里,亦猶是也。鄭氏謂:周制畿內用貢法稅,夫無 公田,邦國無助法,制公田而不稅。如此則公卿采地 及九服之內盡是助法。惟六鄉、六遂、公邑二百里地 用貢法,與商制亦何異?豈有天子自稅民田,而令諸 侯但為公田而不稅哉?予謂周之畿內以及天下諸 侯,一用徹法,田皆為井,井中為公田,外為八家之田, 透徹而耕,及其出稅,依公田之法而稅之。凡言公田, 商法也。文王為商諸侯,武王初得天下,純是商制。到 得周公攝政作禮樂,方變助而為徹。凡言周為公田, 皆在文、武之時,不知周公時後已變之矣。《孟子》曰:「惟 助為有公田。」又曰:「雖周亦助也。」蓋疑之之辭耳。至滕 文公問井地,孟子對以「圭田餘夫。」公田之說,謂今可 行也,非實謂周有公田也。夫圭田,商制也,周則土田 矣。餘夫二十五畝,商制也,周則皆有百畝矣。人徒見 《大田》之詩引「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復疑是商制,不知 幽王政煩賦重,君子傷今思古,故引古公田以諷。上 章雖有「曾孫是若」之文,安知非武王而以為成王乎? 傳稱穀出不過藉數,正如《孟子》所謂「其實皆什一」也, 非謂周有公田而借民力以耕也。《毛詩》《春秋》《論語》《孟 子》皆不謂周有公田,後儒改之,非也。康成惑之,亦非 也。然周公必變助法,何也?商宋民頑吏猾,公田之耕 或不盡力,版籍之入或有隱欺,不如一委之民,制其 賦稅而已,此所以用《徹法》。

《田稅辨論田稅輕近重遠之失

「什一,天下之中正」,《孟子》所謂「多則桀,寡則貊。」《周禮》載 師之職曰:「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稅一,近郊 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 林之征二十而五。」康成註《匠人》亦引此,謂田稅輕近 重遠之失。周公制法,不當於十一之外,又有二十而 稅三,二十而稅五者。今按:《載師》文曰:「凡任地謂之地, 則非田矣。又曰園廛,謂之園廛,則亦非田矣。又曰漆 林」,則漆林又非田之所植矣,豈得謂之田稅?蓋園者 不稅五穀,其種雜物,所出不貲,廛者工商雜處,百貨 所聚,其得必厚。聖人抑末之意,以為在國之園廛,可 輕之而為二十而一,如自郊以往,每增之不過十二, 若以其地植漆林,則非二十而五不可也,據此上文 謂任地,謂園廛,則知近郊、遠郊、甸、稍、縣、都之征,皆承 上「園廛」之文耳。所謂「惟其」者,特漆林之征二十而五。 觀上文「無征」二字,下文又曰「漆林之征」,則非田稅明 矣。使周公之制田稅果有十二之法,何怪魯宣之稅 畝,哀公用田賦之過哉?

《馬端臨論復除附論青苗助役

按:《周官》及《禮記》所載周家復除之法,除其征役而已, 至漢則井賦稅除之,豈漢之法優於周乎?曰:非也。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