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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出於田,而周人之田則皆受之於官,其在復除 之例者,如所謂貴者、賢者、能服公事者,即公卿大夫 以及庶人在官之流,皆受公田之祿以代耕,未嘗予 之田而使之躬耕者也。所謂老者、疾者則不能耕而 不復給以田,且仰常餼於官者也。所謂「新氓之遷徙」 者,則是未及授以田者也。此數邑之人,既元無田,則 何有於賦稅?故只除其征役。至漢則田在民間,官不 執授受之柄,亦無復應受與不應受之法矣,故在復 除之例者,並除其賦役也。然漢以後,則官戶之有蔭, 至單丁或老疾者,除其役則有之,亦不復聞有除稅 之事矣。

按:元祐初,溫公入相,諸賢並用,革新法之病民者如救焚然,青苗、助役,其尢也然既曰罷青苗錢,復行常平倉法矣,未幾而復有再給散出息之令,而其建請乃出於范忠宣。雖曰「溫公在告不預知」 ,然公其時有《奏乞禁抑配,奏》中且明及四月二十六日敕令給錢斛之說,則非全不預知也。後以臺諫交章論列,舍人蘇軾不肯書黃,遂大悟而不復再行耳。至於役法,則諸賢之是熙寧而主雇募者居其半,故差、雇二者之法,雜然並行,免役六色之錢,仍復征取。然則諸賢雖號為「新革法」 ,而青苗、助役之是非可否,胸中蓋未嘗有一定之見,宜熙、豐之黨後來得以為辭也。然熙寧之行青苗也,既有二分之息,提舉司「復以多散為功,遂立各郡定額,而有抑配之弊。其行助役也,既取二分之寬剩,而復征頭子錢。民間輸錢日多,而雇人給直日損,遂至寬剩積壓」 ,此皆其極弊處。至紹聖《國論》一變,群姦唾掌而起,於紹述故事,宜不遺餘力。然攷其施行之條畫,則青苗取息止於一分,且不立定額,抑配人戶助役錢,寬「剩亦不得過一分,而蠲減先於下五等人戶,則聚斂之意反不如熙、豐之盛矣。」 觀元祐之再行青苗,復徵六色役錢,則知興利之途,雖君子不能盡窒之;觀紹聖之青苗,取息役錢寬剩皆止於一分,則知言利之名,雖小人亦欲少避之。要之,以常平之儲,貴發賤斂,以賑凶饑,廣蓄儲,其出入以粟而不「以金,且不取息,亦可以懲常平積滯不散、侵移他用之弊,則青苗未嘗不可行;以坊場撲買之利及量徵六色助役之錢,以供雇役,所徵不及下戶,不取寬剩,亦可以免當役者費用破家之苦,則助役未嘗不可行。」 介甫狠愎,不能熟議緩行,而當時諸賢又以決不可行之說激之,群憸因得以行其附會媒進之計,推波助瀾,無所不至。故其征利毒民,反出後來章、蔡諸人之上矣。紹聖紹述之事,章惇為之宗主。然惇元祐時嘗言:「保甲、保馬,一日不罷,則有一日害。如役法,熙寧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今復以差代雇,當詳議熟講,庶幾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弊將益甚矣。」 其說不惟切中元祐之病,且亦深知熙、豐之非。然則後來之所以攘臂稱首者,正張商英所謂「熟荒要做官」 ,而民間之利病,法度之是非,未嘗不了然胸中也,其奸人之雄與!

圖書編

《議田賦》

河南之田賦,在國初時當民力饒裕,未嘗患其不均 也。今合八郡而統論之,則彼此大懸絕矣。故重者計 畝踰斗,而輕者畝不踰升。以不踰升者而較之,踰斗 者其相去蓋十倍。此或謀始者之未審與?而豪右之 兼併,姦宄之隱漏,又多有之,民如之何而不病也?故 議曰:「亟欲均之。」夫均之誠是也。然以人情觀之,則可 行於一邑,不可行於一郡,而一省則尢難矣。況又制 額誠不可變也,而救弊之術可得而議者有數端焉: 一曰殊正派,謂實徵折布之類,以糧之重輕定數之 多寡也;二曰均兌軍,謂汝南二郡之稅,均輸水次,與 諸郡等也;三曰別糧價,謂重糧得輕價,輕糧得重價 也;四曰酌歲辦,謂非常之雜供,歲不常有,令糧重者 常得脫也。五曰「覈徭役」,謂移其糧重者之徭,而加諸 糧之輕者,或十之二三可也。之五者,跡似循仍而意 實釐正,百姓亦陰受其惠矣。且又無丈量之煩,而表 公平之體,奚為而不可也?

《賦役議》

「荊湖之民,惰者不能耕而本業日虧,貧者不知販而 生計日縮,其駑鈍者甘於為傭,而鷙悍者流而為劫, 於是賦之不能盈其額,而役之有不能任其力者矣。」 為今之計,富則略倣建中兩稅之遺意,戶無主、客,以 居為簿;丁無上、中,以產為差;不至如陸敬輿所謂「計 估算緡,失平長偽。挾輕資者,以徙而為脫,敦本業者」, 以在而倍誅,其亦可以均賦乎?役則踵行,熙寧雇役 之成規,官任其募而橫費省,民出其直而休暇多,不 至如馬端臨所謂「睥睨朵頤,徵求凌蔑」,官以役之貧 富為宦況之豐嗇,戶以差之繁省卜家道之衰隆,其 亦可以均役乎?嗟乎,會計之目,唐獨精於東南,以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