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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資遍也;差役之條,宋獨詳於荊湖,以民力薄也。由吾

二者之說,酌而行之,一年而事役均,十年而庶功興, 其或可以有效於今乎?

《田賦總敘》

「古之帝王,未嘗以天下自私也。故天子之地千里,公 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而王畿之內,復 有公卿大夫采地祿邑,各私其土,子其人,而子孫世 守之。」其土壤之肥磽,生齒之登耗,視之如其家,不煩 考覈而姦偽無所容。故其時天下之田悉屬於官,民 仰給於官者也。故受田於官,食其力,輸其賦,仰事俯 「育,咸得其所,而無甚貧甚富之民」,此三代之制也。秦 始以宇內自私,一人獨運於上,而守宰之任驟更數 易,視其地如傳舍,而閭里之情偽,雖賢且智者不能 周知也。守宰之遷除,歲月有限,而田土之還受,奸弊 無窮,故秦漢以來,官不復可授田,而田遂為庶人之 私有,亦其勢然也。雖其間如元魏之《太和》,李唐之貞 觀,稍欲復三代之規,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蓋以不 封建而井田不可復行故也。三代而上,天下非天子 所得私也。秦廢封建,而始以天下奉一人矣。三代以 上,田產非庶人所得私也。秦廢井田,而始捐田產予 百姓矣。秦於其所當與者取之,所當取者與之。然沿 襲既久,反古實難。欲「復封建,是割裂上之土宇以啟 紛爭;欲復井田,是強奪民之田畝以召怨讟。」賈生之 論所以不可行也。「隨田之在民者稅之而不復,間其 多寡,始於商鞅;隨民之有田者稅之而不復,視其下 中」,始於楊炎。三代井田之良法壞於鞅;唐租庸調之 良法,壞於炎。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稱,而後之為國者, 又莫能變其法,一或變之,則反至於「煩擾多事,而國 與民俱受其病」,則以「古今異宜」故也。

《財賦總敘》

賈山至言曰:「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 八百國之君,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秦皇帝 以千八百國之民自養,力盡不能勝其役,財盡不能 勝其求,一君之身耳,所自養者,馳騁弋獵之娛,天下 弗能供也。然則國之廢興,非財也。財少而國延,財多 而國促,其效可睹矣。然自《周官六典》有太府,又有王」 府、內府,且有「惟王不會」之說,後之為國者因之。兩漢 財賦,曰大夫農者,國家之帑藏也;曰少府,曰水衡者, 人主之私蓄。唐既有轉運度支,而復有瓊林大盈。宋 既有戶部三司,而復有封樁內藏。於是天下之財,其 歸於上者,復有公私恭儉。賢主常指內帑以濟經國 之用,故民裕而其祚昌。淫侈僻主,至靡外府以供耳 目之娛,故財匱而其民怨。此又歷代制國用者龜鑑 也。

《賦役版籍總論》

賦役,稽版籍,一歲會實徵。十年,攢造黃冊。冊有丁,有 田,丁有役,田有租田,曰官田,曰民田,凡二等。租曰夏 稅,曰秋糧,凡二等;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役曰 甲役,曰徭役,曰雜役,凡三等。皆有力役,有雇役,計其 丁糧為差。國初,天下田土,總計八百四十九萬六千 五百二十三頃零。征科之數,制為兩次。夏稅則納米 「麥四百七十一萬二千九百石,外此復輸錢三萬九 千八百錠、絹三十八萬八千七百;秋糧則納米二千 四百七十三萬四百石,外此復輸錢五千七百三十 錠、絹五千九百。」夫以田而責之以是賦,以漢、唐準之, 似有過於重者。殊不知漢、唐之田賦雖輕,而他賦則 重,我朝自兩徵之外,而他無雜征,況「於茶課鹽雖前 代所倚以侵漁者,亦且從而罷之矣。其後撥給親王 功臣,及土地肥瘠,開墾災傷等項,或增或減,歲無常 賦。則是法雖有一定之則,而斟酌之權未嘗不行乎 其間也。蘇州府一州七縣,額田九萬頃,歲徵糧二百 七十萬,帶耗其稅糧二百五十萬;淮安府兩州七縣, 額田十八萬頃,歲徵糧三十六萬。較農田之廣狹,淮 安加蘇州一倍;較歲糧之徵輸,蘇州加淮安十倍。又, 松江府惟兩縣,歲輸稅糧一百二十萬,北直隸八府、 一十八州、一百一十七縣,歲輸稅糧亦一百二十萬。 以松、江兩縣稅糧視一百一十七縣稅糧,重輕懸絕 如此,彼蘇州之民何辜而受其苦哉?」因求其故,蓋以 賊虜「張士誠伏誅,其將帥叛臣亦從殲滅,田皆沒官, 故凡租稅之重,皆官田也。今頑民埋隱官田以為己 業,轉將瘠田詭為官稅,甚則詭田水坍沙壓,田去稅 存,里甲貱累,害愈不可言。今已不早圖,切恐民病。」霍 韜曰:「天下農民之病,自江而南,由糧役輕重,不得適 均。自淮而北,稅糧雖輕,雜役則重。夫雜役」之重,非其 有益於國也。如其有益於國,不得已而重,猶之可也。 今則縣有司人自為政,高下任情,輕重在手,大為民 害。如「徐州雜役,歲出班夫五萬八千有奇,歲出洪夫 一千五百有奇,復有淺夫、閘夫、泉夫、馬夫等役,洪夫 一役銀十二兩。統而計之,洪夫之役,歲費銀一萬八 千有奇。其餘各役,不可究」言也已。徐州之民僅二萬 戶,雜役如此,民何以堪?故徐州民年年拘役,無一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