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125

此页尚未校对

免者,雖窮坊僻里,僅育一人自隨,亦歲辦役銀一兩, 是民病已極矣。何不寬一分,使民受一分澤乎?浙江 闔省糧役重輕之籍,嘗為一櫝,曰《糧役冊》,將一省丁 田糧先揭大綱,後列條目,年有定額,櫝有定式;民有 定役,官有「定守。贓污官吏,雖欲低昂其手以漁取於 民,不可得也」,豈非良法乎?

《丁糧隱漏總論》

「淮以北,土無定畝,以一望為頃,欺隱田糧,律條未之 能行也。江以南,戶無實丁,以系產為戶,脫漏戶丁,律 條未之能守也。洪武初年,甫脫戰爭,人民凋殘。戶一 千六百五萬有奇,口六千五十四萬有奇。弘治四年, 承平久矣,戶口宜蕃且息矣。乃戶僅九百一十一萬, 視初年減一百五十四萬,口僅五千三百三十八萬」, 視初年減七百一十六萬,此其故何也?宜司國計者 知所以處之矣。周忱《戶口論》曰:「或投倚於勢豪之門, 而自幼至長,無復糧差;或招誘於僧道之途,而化緣 財物,遍遊四方。冒名為匠,則在南京者,應天府不知 其名,在北京者,順天府亦無其籍。挈家於舟,則四水 土洋莫知蹤跡,冒隱買賣,陶然無憂。」

《清圖》

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臣考:圖者,今之黃圖,故謂之板,亦謂之方。《儀禮 注》云:「百名書於方。」以方板闊大,可以曲折畫圖。《周禮》 地訟正以圖,即謂是也,與籍大段不可合。故古人止 用圖以證地訟。所謂地訟,地之無民照對者,乃奸人 飛詭之源也。我祖宗朝,屢頒「下田不出圖,戶不出鄉」 之禁,以防飛詭。然州縣村落有大小,人戶聚散無定 居,故硃紅、「流水」、魚鱗等冊雖詳,而該圖之中,大則山 川道路,小則人戶里巷之總,凡經界大政因以反略, 即終不能合於冊籍,所以不久隨廢。蓋不知古人立 圖與籍,實是兩事。林勳政本書作圖之法,以田為母, 以管業人戶為子,蓋不照籍冊所登「地方以為憑據, 人戶雖有逃亡,土地只在本處;是正地訟切要法也。 故今欲清圖,惟在以各縣地方通融紐算,分為幾圖。 其散漫山坂、人少地荒去處又以近分屬各圖。東西 相准、南北相照,立為封界。記定四至,約其頃畝總數, 實寫管業辦糧係某處人戶於上,因以立保甲比追 胥別為一圖,不必強」同籍冊等因。該本部看得:圖者 地圖也,所以圖其地畝坐落之形,委與黃冊不同。洪 武二十年覈實天下地土,其兩浙等處富民多畏避 差役,詭寄田產,遣監生往丈之,畫圖編號,悉書名為 《魚鱗圖冊》,以備查考。今本官奏欲清圖,合行各該撫、 按官酌處施行。

《清籍》

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臣。考籍者,今謂之黃冊,古謂之冊。冊者,策也,以 行簡編,此以殺青書謂之冊。《儀禮》注云:『不及百名於 冊』。」為其條小,止可計數。《周禮》「民訟正以地比。」即為是 也,與板圖大段不可合。故古人止用地比以正民訟, 是民與地之有照對者,不能作飛詭之弊者也。我祖 宗當時方欲寬鄉徙田,窄鄉徙民,又因為與前圖畫 不合,所以均平里甲之政反為之妨。蓋不知均里甲 正在通融各鄉村落,不當為地圖限定者也等因。該 本部看得:籍者冊籍也,所以籍其丁產多寡之數,委 與地圖不同。我朝十年攢造一次,名為「黃冊」,前列里 甲格眼,後開人戶丁產稅糧,分別舊管新收開除實 在已是定規。本官奏稱「今欲清籍不過照見冊追究 逐年所以飛失田土人戶之故則寄居捏荒田土盡 出投首深為有補合行各該巡撫官查照施行。」

《攢造》

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內稱「地圖既清,里甲差役,毫釐不均,無所逃矣。」 乃每十歲攢造之時,通將該州該縣有若干圖分,限 田限丁而均派之。十年之後,消長不一,則下之:凡一 里甲,有比眾田不及一頃以上人,不及十丁以上,則 以有餘者附益。有比眾田增至一頃以上,人,增至十 「丁以上,則聽不足者收補。」今止為造定格冊內前遂 妄指為版圖,不可更易,只以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以 括之,反因是每十年為奸猾飛詭一次。嘉靖元年,臣 治成安時,正改造黃冊未定,臣即不拘舊定屯社之 圖,不拘軍伍、不分戶之例,一以均里長之丁產、甲首 之多寡為事。即一時之地土,廣畝小畝,人人願均;而 有司舊日之偽增戶口,人人願改。去其詭捏名字。一 十一。屯社事定,而人心大悅。乃於黃冊之外別作一 圖,名曰《人戶歸圖冊》,與黃冊判而為二。其今之黃冊, 則名曰《地土歸戶冊》。以相參對。甫成,臣又妄意以為 圖籍既正、里甲既均,遂旋可以查舉世業田以牽聯 族屬者、別處口分田,「以廣惠困窮矣。」臣思今之族大 者,就其家抽出世業田,隱然有宗子收放之意,無難 舉者。若口分田則當別為一制,不必依倣唐法,只將 自後沒官田土分給州縣無田窮困之民,每十年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