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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口分之田,或有流移死絕,復入於官等因。該本部 看得:各該州縣,每里額設里長十名,甲首各十名,輪 年應「役。但每里各甲丁田多寡不一,十年之間、人戶 消長不齊。必須攢造之年通融審派,然後賦役得均 而無偏重之患。合行各該撫按官查照施行。」

《軍匠開戶》

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臣考近來有上匠不許開戶之例,蓋為軍匠逃 亡事故而設。邇來軍戶有原不同戶而求告合戶者, 又有串令近軍同姓之人投告而合戶者。匠籍亦然。 於是軍匠有人及數千丁,地及數千頃,輒假例不分 戶為辭。於是里長甲首人丁事產不及軍匠人戶百」 分之一,其法止當不分軍民匠竈等籍,限田限丁,將 州縣人戶事產通融總算,一體分戶等因。該本部查 得《大明會典》內一款:凡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 籍,或於別府州縣入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 勾,買囑原籍官吏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 俱問罪。正犯發煙瘴地面,里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 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今本官奏,要將 州縣人戶通融總算,一體分戶。蓋欲同籍則承軍伍 之役,分戶則應里甲之差。今如湖廣之垛籍、山東之 分開審差是矣。合行各該撫按官查照施行。

《編審徭役》

一、嘉靖九年十月內戶部題「該學士桂奏為授時任 民事,內稱黃冊既均,每州縣必以人丁事產通融分 為十分,一年一分,輕重均施,而不照黃冊派定年分。 又各通造一冊,總於各府,各府又以各州縣丁產計 差畫一均施之,以令州縣編派。又各府以申布按二 司,二司又會同以一省所屬合起徭役通融。如府之 視州縣,則一省通無不均之嘆矣。且優免等則,又重 擬定而一例行之」等因。該本部看得各處編審徭役, 各驗冊內丁口田糧,定立等第科差,遵行已久。但各 甲丁糧多寡不一者得以眾輕易舉,少者不免增益 取盈,委有不均之嘆。合將十甲丁糧總於一里各里 丁糧總於一州一縣,各州縣丁糧總於一府,各府丁 糧總於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 徭役內量除優免之數。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 銀若干,勘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行令各府州 縣,永為遵行。其外官吏監生、生員之家,例應優免雜 泛差役。查得《大明會典》,洪武十三年令六部、都察院、 應天府兩縣判錄司、儀司、行人司隨朝官員,除本戶 合納稅糧外,其餘一應雜泛差役盡免。正統元年,令 在京文武官員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餘一應雜泛 差役俱免。又查得先為優免事,該錦衣衛百戶趙鏜 告,該本部議擬:「將錦衣衛隨朝官員,比照優免內臣 事,俱量其官職品級,將各戶下雜泛差役指揮免三 丁,千戶衛鎮撫免二丁,百戶所鎮撫免一丁,著為例」 等因。嘉靖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具題,奉聖旨:「內官內 使戶內,照文職例優免,錦衣衛指揮免七丁,千戶五 丁,鎮撫百戶三丁。欽此。」以上事例,建議紛紜,委無定 則。其京官不拘品秩崇卑,一概全戶優免。此乃祖宗 優待常朝官員極為隆厚。延今一百六十「餘年,官屬 眾盛,差役浩繁,科派益頻,民力日困。加以鄉里親戚 詭寄夤緣,里書畏勢奉承,有司莫敢窮詰,致將濫免 之數,一概加派小民。且京官品級,本有崇卑,而事產 人丁,自有多寡,必須立為限制,庶可允塞弊源。合無 除錦衣衛指揮、千戶、鎮撫、百戶奉有前項欽依外,京 官一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二品免糧十八石, 人丁十八丁;三品免糧十六石,人丁十六丁;四品免 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五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 丁;六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七品免糧八石,人丁八 丁;八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九品免糧四石,人丁四 丁;內官、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 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 與吏典,各免田糧一石,人丁一丁。其丁多而糧少者, 則以丁準糧;丁少而糧多者,則以糧準丁。戶內丁糧 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俱以本戶自己丁糧,照數 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以啟 詭寄之端。」覆奉欽依,通行各省所屬,一體遵守,違者 從重各治以罪。

《丁糧總論》

戶口,稽於版籍,每十年而覈其盈縮,登其數於留守, 付其冊於戶部,制非不密矣。然飛詭虛懸,致丁匿糧 耗,富者享無糧之田,貧者納無糧之稅,甚則流移倒 絕,攤及他里,將并其所存而逼之使逃矣。故丘文莊 有「配丁田」之法,并取李渤「攤逃」之議也。但貧富異齊, 而必以丁配田,則強人以不能,而禁人以必致賦役 有額而漫無補,則丁在而偽逋,戶存而偽絕,不可不 慮也。故不若質券以稽產,富而田多者准丁上其則, 貧而丁多者,准糧下其等。按籍以察逃。產存則責里 甲以代輸,產亡則覈業主以入甲。又嚴處寄灑之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