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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一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二十一

  明三弘治三則 武宗正德十則 世宗嘉靖十七則

食貨典第一百三十一卷

賦役部彙考二十一

明三

弘治十六年奏准遼東商販納草價給引入關又詔減各處草料

按《明會典》:「弘治十六年奏准遼東商販買賣之人,務 經巡撫官查勘無礙,方許於管糧郎中處納草價銀 三兩五錢,給引掛號入關。」又按《會典》:「十六年詔:在 內御馬倉、天師菴,中府二草場,在外壩上十九馬房、 吳家駝,裡外牛房、司牲司、司牧局,今年合用糧料草 束,於原會計數內減去一半坐派,以蘇山東、河南、北 直隸、小民困苦。以後年分。還著巡視科道官、備查馬 匹牛羊實在數目。照數會計。以免冒濫。」

弘治十七年、令遼東及各邊草束、納本色蘇松糧米 折銀。又徵草場銀。蘇松常三府布疋、以四分折銀解 部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巡視科道官備查馬房馬匹實 在數目,造冊奏繳。仍行養馬官員,每月造冊送戶部, 下糧廳并委官處查照,以憑會計。草料仍行巡視科 道官,出巡時弔卷查考。又令遼東并各邊采辦草束, 俱令上納本色。又按《會典》十七年議准,蘇松災傷 起運不前,暫將一年在京各衙門官員月糧米,每石 折銀八錢該在南京本色祿俸,每石照舊折銀七錢。 其南京各衙門官員俸糧,每月除米一石折銀八錢, 其餘并南京各衛倉糧,俱每石折銀七錢。漕運糧米 折銀二十萬石,每石兌運七錢、改兌六錢各解交納

又按:《會典》十七年題准、凡佃種應天等府地、并各

該軍衛牧馬草場,每畝徵租銀七分,以備買馬支用。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令蘇州、松江、常州三府闊白 棉布,以十分為率,除六分仍解本色,暫將四分每疋 折銀三錢五分,解部轉發太倉收貯。如遇官員折俸 及賞賜軍士冬衣不敷,照例每疋給銀二錢五分,自 行買用積餘銀兩,候解邊支用。

弘治十八年、優免差役、徵草場銀

按《明會典》十八年議准,各馬牛駝羊等房倉,今後收 受草料,每草一萬束,料一千石,薥鞂二百束,不許私 折價銀。各倉鋪墊餘剩薥鞂與秋後采打蒿草,遇該 煮料時月,量將薥鞂蒿草并謄出席柴爛草簽橛等 項相兼給散燒用。不許將薥鞂私收價銀。蒿草等項 不行收積燒用草束,違者究治。又按《會典》十八年 議准:「見任及以禮致仕官員,照例優免雜泛差徭。其 為事為民充軍等項回籍官員,起蓋鋪面,賃與軍民, 照例提鈴做夫,不許妄行優免。」又議准,辦納鹽課 竈丁,一丁至三丁者,每丁免田七十畝。四丁至六丁 者,每丁免田六十畝。七丁至十丁者,每丁免田五十 畝。十一丁至十五丁者,每丁免田四十畝;十六丁至 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三十畝,二、三十丁者,全戶優免。

又奏准、「後湖清理黃冊監生,敢有放肆違法姦嬾」

「誤事,初查無駁,再查扶同,仍苟且頂名代替,及越湖 抗拒,群眾喧嚷者,許監臨官指實參問。若有受財雇 替,代抄丁糧者,照依行止有虧事例發落。」又題准: 南京應天衛牧馬草場,查勘原額明白,中間若有軍 民住種已成,家業難於遷發,情願出辦租銀者,明立 文案,照例徵收。又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應天等府,直 隸滁州等州縣草場地畝租銀,各徑赴所屬《馬政官》 處交納,轉解本部。其各該佃地人戶,俱照彼處屯田 事例,編立戶由,轉發收執。仍令該衛有司,將佃戶花 名籍貫及草場頃畝,坐落某府州縣若干,軍旗舍餘、 民人佃種各若干,備造文冊三本,一本送部,二本發 該衛有司備照。以後仍三年一次攢造。

武宗正德元年議准徵收夏稅秋糧之限

按:《明會典》元年議准:「今後徵收夏稅不過七月終,秋 糧不過十二月終,俱要齊足。應起運者作急起運,應 存留者照數存留。如有管糧官員不行及時催徵,通 行提調官吏仍前虛起批票者,定以虛出通關論罪。 未納糧數,就於本官名下比併徵完。令江西州縣,每 年將各戶該徵夏稅秋糧,造寫實徵手冊,照依布政」 司則例,填註由帖,給散納戶,置立印信號簿,糧長、委 官各收一扇。里長催糧赴倉,眼同照依由帖交納。折 銀等項,亦就當官秤封貯庫,各登號簿。委官於由帖 內寫一「訖」字,與納戶執照。如糧里仍前私家折收糧 米,作弊侵欺,及小民拖欠不完,或部運官通同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