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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地土、及教場蘆地水塘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查勘沂州荒蕪田土,係百姓 徵糧者,止納應辦糧草,不許王府重徵子粒。係撥付 王府者,專出子粒,就將糧草除豁。地如不足原數,即 查附近空閒無礙地土,照例撥補。」又按:《會典》十四 年奏准,典牧所牧養孝陵神宮監牛隻地土,并大小 教場蘆地水塘,本部收租,輳買馬匹支用。年終造冊 奏繳。

正德十五年准湖州耗米輕重加減海門坍江田二 稅折銀。馬草租鈔仍徵本色。又准攢造里甲及降管 理黃冊關防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湖州府地方,自本年為始,將 會計秋糧耗米,照官民田則輕重加減分派,造冊在 官,永為定規。奏准海門縣坍江田土該納夏稅,小麥 每石折銀三錢,大麥每石折銀一錢五分,秋糧米每 石折銀四錢,俱存留本處,以備衛所官軍月糧等項 支用。雖無災傷,不派起運。其馬草租鈔,仍令徵解本 色。又按《會典》十五年議准:今後攢造里甲,止據人 戶丁產見在,官第其等則。如或本里人戶不敷十甲 之數,就於附近里內人戶撥補完足。若分析戶籍,不 問本里他圖,本圖果有消乏,亦許還併。

按《續文獻通考》:「國初於後湖置地,載天下版籍,以戶 部侍郎帶管。至宣德間,欽設戶科給事中,自張祐始。 戶部廣西司主事一員,自朱信始。專管冊籍。正德十 五年,始降管理後湖黃冊關防。」

世宗嘉靖元年令安陸州并京山縣秋糧停運立內府監驗看錢糧完納之限又免各處拖欠稅糧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令安陸州并京山縣民田秋糧, 自本年為始停免起運兌軍花絨祿米,俱作存留支 用。別府州縣原派藩邸祿米,照數改補起運兌軍花 絨祿米原額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內府監軍,凡解納錢糧,驗看 真正,俱限十日之內完納,違者聽巡視科道官參究。 按《宣府鎮志》:元年詔,凡各處實徵稅糧拖欠者,盡數 蠲免。

嘉靖三年,令內官監收受米糧,不許分外多取。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令內官監收受白熟糯米并粳 米,每正糧一石加耗一斗,不許分外多收。巡視光祿 寺、科道等官帶管訪察,如有軍餘腳子、內使內官人 等,似前勒要財物,多收侵剋等弊,各官拏問參奏。 嘉靖五年,令山東、河南、北直到京錢糧,寄部召商收 買,不許勢豪包占。《除免鳳陽等處被災稅糧》,停徵物 料。

按《明會典》五年,令山東、河南、北直隸各該司府錢糧, 除本色可自運者,聽從民便,其徵銀到京收買者,聽 總部官同部運官查驗銀兩,暫寄本部召商,照時定 價,量添腳費,納完給與價銀。不許勢豪用強包攬占 窩誤事。又按《會典》五年,令鳳陽等處被災州縣稅 糧照例除免,應解物料暫且停徵。兩廣鹽價留四萬 兩接濟應用。

嘉靖六年,征馬草銀,派官軍置買田糧,差定荒田租。 又禁州縣科徵里甲。

按《明會典》:「南京戶部草料,凡南京各衛所馬草,每年 二月本部查勘會計該用數目,五月咨戶部定奪。」凡 南京錦衣衛馴象所養象蘆根茭草,應天等府,於歲 糧額內改撥大小麥,隨糧運赴本衛象房,與稻草相 兼支用。嘉靖六年,令浙江應天、蘇州等司府州縣徵 解。戶部定場馬草,每包隨草席并腳價徵銀一分八 釐解部。又按《會典》,六年,詔撫按衙門并管糧等官, 申嚴曉諭衛所官軍,今後置買民田糧差一體坐派, 仍聽有司拘攝,務使軍民兩便。又令各處板荒、積 荒、拋荒田地,遺下稅糧派民賠納者,所在官司出榜 召募,不拘本府別府,軍民匠竈,儘力墾種,給與由帖, 永遠管業,量免稅糧。三年以後,照例每畝徵官租瘠 田二斗、肥田三斗,永免起科加耗,及一應田土差役。 其概縣原賠稅糧,即以所徵官租,歲報巡撫衙門,照 數扣減。又令撫巡等官查考各州縣,有令現年里 甲本等差役之外,輪流直日分投供給米麵、柴薪、油 燭、菜蔬等項,及遇親識往來,使客經過,任意攤派。下 程陳設酒席,饋送土宜,添撥腳力者,拏問罷黜。若二 司官縱容不舉,撫按官以罷軟開報。又令近京地 方新添白地買地等項銀兩,巡按官通行查明,即便 停革。

按《宣府鎮志》:「六年,詔各處實徵戶部稅糧馬草等項, 一應納官錢糧拖欠,正德十六年四月內奉詔蠲免 者,撫按官委官清查,不許重徵。正德十六年以後,嘉 靖三年以前,一應未完并帶徵等項錢糧,但係小民 拖欠者,盡行蠲免。已徵或被人侵欺,仍舊監追,准照 原價折納,不許朦朧除豁。」又詔:朝廷遇有災傷,輒行 「蠲免。但各該官司奏報稽遲,及行覆勘,文移往來,耽 延日月,覆勘未報,一面徵收。及至蠲免文書到日,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