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18

此页尚未校对

潤庫上納放支。山海、薊州、鎮朔等衛,遇例改選指揮 千百戶等官折俸。十年、令提督屯田御史及各該主 事,將各馬房草場地土,依原冊內頃畝數目,自召佃 後為始,照例徵銀解部,轉送太倉銀庫交收,以備草 料支用。若有豪猾不行解納,及多占者,問罪。又凡 各官田土,八年題准查勘過豐潤縣仁壽宮餘地九 百一十四頃三十七畝有零。泊南、泊北、梁城所東及 水泊餘地共九百八十頃九十九畝有零。蘆葦地一 千三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有零。行令該縣俱照原 擬輕重則例,徵銀解部,以備邊儲。又題准查勘過仁 壽、清寧、未央三宮官地六十二處,堪種并蘆葦徵銀 不等地,計一萬六千一十五頃四十七畝零。歲該徵 租銀三萬七千八百三兩五錢九分零。內仁壽、清寧 二宮比原額勘多銀五千三百九十四兩三錢零,未 央宮比原額勘少「銀二千六百二十二兩三錢零,各 州縣照例徵銀,另批解部收候,係原額者年終類進, 係勘多者,除補未央宮勘少額數外,餘補各宮災免 補湊進用。」又令各撫按官委官查勘所屬州縣原 額稅糧內絕戶無徵并沙壓崩陷若干,就將所在原 無糧差寺田盡數查出,照例起科。遇造《黃冊》,編入里 甲,一體納糧當差,以補前數,不許勢豪之家乘機侵 奪。又令各撫按官查有荒廢寺觀,無僧行住持,及 遺下田產無人管業者,照彼中時價召人承買,改名 入冊,辦納糧差。

按《續文獻通考》:八年議准「七年以前錢糧,已徵解部, 扣留餘剩准作下年之數。八年以後,除內府白糧照 舊收本色每石加耗一斗,蠟茶等料每百斤加耗五 斤,其餘糧料草束,每年科道官斟酌時估,悉令徵銀 解部,送赴太倉交收。遇有缺乏,召商照依時估納完 領價。」

嘉靖九年、令各處大造《黃冊》

按《明會典》九年題准查勘過順天、保定、河間、真定、廣 平、順德六府所屬通州、大興等六十七州縣,勳戚內 臣寺觀莊田共四百一十九處,計地四萬四千一百 二十五頃四畝七釐八毫五絲七忽一微七塵。除原 係官民草場糧地例該退給及雜占自種蘆葦等項 外,實堪耕種徵銀不等地二萬八千六百六十五頃 二畝九分零。照例每畝徵銀上則三分、中則二分。中 下則一分五釐、下則一分。解部給領。其順天、保定、河 間、廣平四府所屬昌平大興等三十六州縣勳戚等 官、開墾置買、不行報官納糧與旁枝等項應革莊田、 并各莊田內量出多餘地土、及先年查勘還官莊場、 同鷹房司革過草場等項、共一百九處,計一萬三千 二百八十四頃一十七畝二分六釐九毫五絲五忽 五微九塵。除雜占不堪耕種外,堪種徵銀不等地五 千二百六十二頃八十二畝六分一釐二絲七忽七 微七塵。另築封界,量地減輕,徵銀解部,轉發太倉銀 庫,接濟邊餉。管莊人役,盡數取回。如違,照例問發邊 衛充軍。各寺觀莊田,亦於佃戶內審立莊頭一人,收 解該州縣給領,不許僧道自行收租。又按《會典》九 年,令直隸蘇、松、常、鎮、浙江杭嘉湖等府田地科則,只 照舊行,不必紛擾。其有將原定則例更改,生姦作弊, 通行禁革。又題准:浙江溫、台、處三府稅糧,照舊徵 納本色,不許巧立餘米名色,徵價害民。又題准:各 該竈戶內有「舉人、監生、生員省祭吏役,照有司事例, 一體優免。」又令查各陵墳園戶及佃戶原額應該若 干戶,照所屬州縣地方繁簡,遇編審均徭,分別等第, 另僉更換。替下人戶,聽當別差。其那移戶并定國公、 惠安伯佃戶,止免本身,餘丁退出,與民一體當差。 又題准:吏部將浙江等十三布政司官,每司各推一 「員,疏名上請,及行南北直隸撫按官會推所屬佐貳 官,每府州各一員,疏名上聞。各提調督理大造黃冊, 不許別項差占。仍降敕各該委官,以便行事。若有紙 張紛飭,差錯稽遲等弊,俱聽後湖管冊官指名參究。 不分已未陞遷,俱照例以罷軟黜退。」又題准:「各處 州縣查審消乏里分不成甲者,驗其丁產歸併,務使 一十一戶為一甲。」

按:《續文獻通考》:九年,令各該司府州縣審編徭役,先 查歲額各項差役若干,該用銀若干,黃冊實在丁糧, 除應免品官、監生、生員、吏典、貧難下戶外,其應役丁 糧若干,以所用役銀酌量,每人一丁田幾畝,該出銀 若干,儘數分派,如有侵欺餘剩聽差銀兩入己者,事 發查照律例從重問擬。又按《續通考》九年,奏准直 隸蘇、松、常三府起運內官監白熟細米,每石耗米二 斗五升,車腳銀四錢,船錢銀六錢。白熟粳米,每石耗 米二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船錢糙米四斗,貼夫 糙米四斗七升。供用庫、酒醋麪局白糧,每石耗米二 斗八升,車腳銀三錢五分,船錢糙米四斗,貼夫糙米 五斗。光祿寺白糧米,每石耗米二斗五升;宗人府并 五府、六部、都察院、神樂觀等衙門,本色糙米,每石耗 米四斗五升;中府糙祿糧,每石耗米六斗五升,俱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