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腳銀四錢,船錢糙米四斗,貼夫糙米五斗。浙江杭、嘉、 湖三府,俱照此派納,不許違例加增。

按《宣府鎮志》:「九年詔:錢糧徵收,律限具載。收成之後, 小民麥穀在家,官司嚴限徵收,易為辦納。近來官多 玩慢,夏稅延至七八月,秋糧延至冬深春初,方纔開 倉,小民將所收糧米費用已盡,雖嚴刑追逼,不能完 納。今後務照律限開倉徵收,其有過期以致民難者 治罪。」

嘉靖十年題准「查收各項《解納錢糧式》。」又徵勳戚莊 田銀、及草場葦地租

按《明會典》「十年題准川湖協濟貴州錢糧,比南北直 隸、江浙、山陝解運京邊倉糧事例,定委府州縣佐貳 官員部運,就限年裡赴各該倉庫上納。每年先將委 官及掌印管糧職名開報,候通查勤惰完欠,自參政 參議而下,一體奏請旌獎劾治。」又令今後行取給由 官俱送戶部查對錢糧完納明白,方許收選復任。又 令河南坐派鳳陽倉夏麥,每石徵銀四錢,解鳳陽府 收貯折放。又按《會典》十年議准:南京御馬監料豆 稻草,自本年為始,將收到空地租錢一千一十兩二 錢五分,內除九百三十三兩一錢二分與買辦草料 養馬,餘聽該監修理馬房支用。其太平、蘇州等府,原 派納該監料豆六百石、稻草六萬包,改派定場草項 下輸納。又題准浦子口馬疋草料,將武德衛倉基改 作草場,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撥彼處上納。仍將橫海、 應天二倉官攢推委一員帶管,依期收放。又題准蘇 常等府起解草價,照依安慶等府定場草每包徵銀 一分八釐,細稻草每包徵銀二分。又凡營造各工 合用蘆席,永樂間選差指揮,督率軍夫,於楊村南北 口,尹兒灣南北,掘河五廠,葦地打葦。織造後廠地被 軍民侵種,差官踏勘,立石為界,設有莊頭、佃戶。天順 二年奏准每地一畝徵席三片,葦一束,差武功三衛 指揮等官,協同有司催辦,五年一替,仍行通州管河 郎中管理。嘉靖十年議准免徵本色,照戶部莊田每 畝徵銀二分。遇有災傷,照數奏免。又題准:「勳戚莊 田,議定徵銀解部,上地徵銀三分,中地二分,下地一 分五釐。如有司不行用心徵解,過限三月不完者,府 州縣管糧官住俸半年;不完者,府州縣掌印官住俸 十月;不完者,布政司管糧官住俸一年;不完者,布政 司掌印官住俸。仍要填註循環文簿,依限送部查」考。

又議准、廬、鳳、淮、揚四府、徐、滁、和三州一應草場、除

「馬戶自種者,照前免徵。其小民承種,該納租銀,自本 年為始,俱免解部。每年徵收在官,遇派到備用并騎 操馬匹或本折色,查將前銀先儘扣作無田養馬人 戶并逃亡之家各所辦之數,有餘方許攤助。有田馬 戶仍督府州縣正官稽查,吏里人等不許隱匿捏報, 通同作弊。」每年終,各府、州、縣將所屬收支過緣由,開 「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撒數目,造冊繳可。」又議 准:南京典牧所草場并守備衙門退出地土,每畝歲 徵租銀七分。其草場蘆地花利,照舊三分。通將前項 地土頃畝,并每年該徵租銀數目,及承佃人戶姓名, 造冊二本,一本存留本部。每年造冊收租一本繳送 兵部查考。又令巡按御史備行布政司及南北兩 直隸府州縣,今次黃冊。照依舊式穿甲攢造。違者、聽 後湖管冊官查究

嘉靖十一年,以山場地畝給軍收稅。

按《明會典》十一年題准,「薊州、永平一帶沿邊關營拋 荒山場地畝,查照冊籍,果係有糧原為民業者,令附 近軍餘承佃,認納民糧。其冊籍不載,并原係附近官 山官地者,撥給附近正軍耕種,量收輕稅,作為屯田 餘地。其建昌等營裁革鎮守、守備內臣遺下地土房 屋,係占奪者,給還原主,當辦糧差。係官山官地,分給」 貧軍耕種,量收稅價,以充各邊賞勞修理公用。又 按「《會典》十一年議准,南京退出營房地基,并各衛沿 城倉基、教場等項地土租銀俱貯庫,聽南京各衛所 造冊支用。」其歇荒草地,另召軍民管業,量收草腳銀 兩,亦送本部收貯,以備買馬支用。又議准,內外守備 官員,每年新收蘆洲銀,貯庫作正支銷,不許仍前濫 費。年終將各收過銀兩數目送部查考。又議准:應 天、太平、鎮江、寧國四府,廣德州建平縣牧馬草場租 銀未徵收者,自本年為始,悉照廬、鳳、淮、揚等府事例 行。

嘉靖十二年,以「偏頭等關草場召佃徵租,以原派南 京御馬監黃菉豆徵銀貯庫。以杭、嘉、湖三府錢糧改 派金華,以均民力。」又禁治灑派稅糧之弊。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偏頭等關地方百餘里中間 牧馬草場六七千頃,逐一查丈明白,召令鄰近無產 軍民認佃,仍處置牛種播種。初年暫免起科,以後分 別肥瘠,量徵子粒草束,就於附近緊要城堡上納,以 備邊用。」又按《會典》十二年題准,「南京御馬監錢糧 有餘,其原派黃菉二豆,照例徵銀貯庫,以備缺乏收 買。」又題准浙江金華府京折銀兩減數過多,將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