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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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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典第一百三十卷

賦役部彙考二十

明二

代宗景泰元年量免民壯戶及砍柴夫差役令里長甲首戶下人丁當差又令市民充馬夫

按《明會典》。「景泰元年,令各處操備民壯戶內,每名免 三丁雜泛差役。」又按《會典》。「元年奏准砍柴夫減免 五千名。」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里長戶下空閒人丁,與甲首 戶下人丁一體當差,若隱占者,許甲首首告。」又令各 處有司馬夫,二十丁買馬,十丁養馬,俱市民僉充。 景泰二年,奏准人戶當差田賦之制。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凡各圖人戶有父母俱亡而兄 弟多年各爨者;有父母存而兄弟近年各爨者;有先 因子幼而招壻,今子長成而壻歸宗另爨者;有先無 子而乞養異姓子承繼,今有親子而乞養子歸宗另 爨者,俱准另籍當差。其兄弟各爨者,查照各人戶內, 如果別無軍匠等項役占,規避窒礙,自願分戶者聽。」 如人丁數少,及有軍匠等項役占窒礙,仍照舊不許 分居。凡各里舊額人戶,除故絕并全戶充軍不及 一里者,許歸併一里當差。餘剩人戶,發附近外里輳 圖編造,不許寄莊。若有詭立姓名者,許首告改正。其 有自願賣與本處人民為業,除豁寄莊戶籍者聽。若 違例寄莊者,所在有司拘問,田地入官。其軍衛官下 家人,旗軍下老幼餘丁,曾置附近州縣田地,願將人 丁事產於所在州縣附籍納糧當差者聽。凡各處 招撫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軍民官員事故改調等 項,遺下家人弟男子姪,置有田地已成家業者,許令 寄籍,將戶內人丁事產報官,編入圖甲,納糧當差,仍 於戶下註寫原籍貫址。軍「民匠竈等戶及今收籍緣 由,不許止作寄籍名色。如違,所在官司解京發口外 充軍,田產入官。凡攢造黃冊,如有姦民豪戶通同 書手,或詭寄田地,飛走稅糧;或瞞隱丁口,脫免差徭; 或改換戶籍,埋沒軍伍匠役者;或將里甲那移前後 應當者,許自首改正,入籍免本罪。其各司府州縣委 官并當該官」吏提督書算,從實攢造。仍先以提調委 官并書算姓名、貫址造冊一本繳部。如有似前作弊 者,事發問罪充軍。

按《明外史楊瓚傳》:「瓚擢浙江右布政司。景泰二年,瓚 以湖州諸府官田賦重,請均之民田賦輕者,而嚴禁 詭寄之弊。詔與鎮守侍郎孫原貞督之,田賦稱平。 景泰三年,令浙江等納開墾田地稅,以寺觀田土撥 與小民佃納稅糧,又禁攢造黃冊之弊。」

按《明會典》三年,令浙江等布政司,丁多田少之人,開 墾田地,若原係稅額者,俟三年後仍納本等稅糧。 又按《會典》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寺觀量存六十 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納稅糧。又令各處攢造 黃冊官吏里書人等,捏甲作乙,以有為無,以無為有 者,事發所在法司解京,並發口外為民。

景泰四年,減浙江、蘇、松糧長,以廣西被劫人遺田,給 民承種起科。

按:《明會典》四年,令浙江等布政司及蘇松等府,實徵 糧不及萬石者,止存糧長一名。又按《會典》四年,令 廣西人民有被蠻賊劫殺遺下田土者,各該有司取 勘,撥給無田及丁多田少之家承種,二年後照例起 科。

景泰五年令江浙山東折徵革湖廣糧長

按《明會典》五年,令浙江嘉湖并應天直隸府州草束 原納折色者,照例徵銀解京。其存留之數,每包束折 米豆五升,於用糧處所收積。又按《會典》五年,革湖 廣等屬各縣正副糧長,令里甲催徵。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山東折徵起運京庫棉花十 斤准米一石。」

景泰六年令「邊遠處免造黃冊。革江北糧長。」

按:《明會典》「六年奏准四川威州并保縣極邊番夷黃 冊免造」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革江北直隸揚州等府州縣糧 長。」

景泰七年,定「浙江紹興等八府重則官糧及杭、嘉、湖 官民田則例。」

按:《明會典》「七年,定浙江紹興等八府重則官糧,各存 留本府縣上納,如仍不敷,於人戶坍江田糧及中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