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20

此页尚未校对
考證

州府數內三千石、嘉興府數內四千石、湖州府數內

六千石,共一萬三千石,改派金華府,以均民力。 按《宣府鎮志》,十二年詔,積年吏胥往往受姦人賄賂, 將本戶稅糧灑派於別戶內,名下藏躲影射,弊端不 一,不才貪官或與交通取利,小民虛賠糧米,致「累家 產。今後撫按官務要嚴加禁治,敢有仍前違犯,許諸 人指實首告,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得過贓銀,儘其財 產追完,入官給主。」

嘉靖十三年准「陝西太監養廉地,隨民田徵稅,又量 徵葦課及會派草料。」其各處荒田,召民耕種,免稅三 年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陝西鎮守太監裁革原有養 廉地一百五十四頃五十七畝四分三釐,并園圃菜 地、果樹,總計定稅科糧共二千四百六十二石一斗 七升七合。行令原佃軍民承種,附入實徵冊內,隨民 田徵收稅糧折價,以備韓府祿米支用。」又按:「《會典》 十三年葦課革去武職,行各該府州縣掌印管糧官 督徵。每畝舊徵課銀,高阜三分,低窪二分,小民概稱 低窪規避以後不分高下肥瘦,每畝止徵二分。」仍劄 委通州管河郎中兼管督催。每年限十月以裡,將徵 完銀兩解部,年終造冊奏繳。又題准:「今後會派草 料,查照各倉場馬牛實數量行增減,務彀二三年支 用。其餘徵解折色,收貯太倉,以備召買接」濟。又題 准:各處但有拋荒堪種之地,聽召流移小民或附近 軍民耕種,照例免稅三年,官給牛具種子,不許科擾。 如地主見其開種成熟,復業爭種者,許赴官告明,量 撥三分之一給主二分,仍聽開荒之人承種,各照畝 納糧。十年之上,方行均分。敢有恃強奪占者,官司問 罪枷號,仍不准撥給。

嘉靖十四年議准蘆州新增地畝、赴部納租。又定曬 米廠地租銀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南京錦衣衛原額蘆洲柴價 租銀,每年除量給該衛火把等項支用,通解本部貯 庫。該衛遇有修理等項,聽於前銀內支給。其退出新 增地畝,俱赴部納租,輳買馬匹。該衛歲造冊籍,查照 各衛,一體於營房租銀支領。年終各將收支過銀兩 數目送部備照。仍五年一次委官清查,造冊奏繳。 又按《會典》十四年題准,將通州新城西南角曬米廠 地四頃八十畝召佃,每畝定租銀一錢二分,歲該銀 五十七兩六錢。該州依期徵完解部,送太倉銀庫交 納。遇通倉修理公廨糧跳等項,呈部支用。其牆垣樹 株盜伐損傷,責令佃戶賠補。

嘉靖十五年,令山東屯軍民糧,解納德州常盈倉。詔: 帝王陵寢前代名賢及本朝敕葬墳墓,簽民看護,免 役除租。又詔各處水塌沙壓等項田地,稅糧悉與除 豁。題准陝西召種頃畝,徵銀數審編均徭等則。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山東布政司,每年將額派軍屯 民糧,解赴德州常盈倉上納,聽戶部委官監督收放。 該州并德、左二衛官吏旗軍等俸米月糧。如遇災免, 該另行支補者,造實支文冊一樣三本呈遞,委官查 明,一本存留,一本發倉,一本轉送該司查照補給,不 許私兌。」又按《會典》十五年詔各處帝王陵寢、前代 名賢及本朝公侯、駙馬伯、文武大臣敕葬墳墓,所在 官司,照例編簽附近民人一丁看護,免其雜「泛差役。 其塋域所占地畝稅糧一併除豁。」又詔:「各處水塌 沙壓等項田地稅糧負累人戶賠納、曾經具奏者,撫 按官查勘明白,照例除豁。各衛所有釋放軍伍遺下 屯糧負累官旗賠納者,亦與查勘除豁。」又題准甘 肅鎮體勘過水衝沙壓、趹斷溝渠及隔在境外甘州 前後永昌、涼州、鎮番、莊浪、西寧、古浪等衛所實屯起 科,措辦邊儲田地,共六百七十九頃六畝一分六釐 二毫,該糧六千九百五十九石九斗七升四合四勺 六抄,照例除豁,以蘇民困。或日後水退堪以耕種,仍 舊召人陸續佃種,以備軍儲。又議准:陝西中護衛 河外境外地九頃,糧一百八石;拋荒田二十五頃五 十畝,糧三百六石,撫按官召人佃種。每畝徵銀一錢, 以備軍儲。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題准:「今後凡遇審編均徭,務 要查照律例,申明禁約。如某州縣銀、力二差,原額各 該若干,實該費銀若干,從公查審,刊刻成冊,頒布各 府州縣。候審編之時,就將實費之數,編作差銀,分為 三等九則,隨其丁產量差重輕,務使貧富適均,毋致 偏累,違者糾察問罪。」

嘉靖十六年題准、派納諸庫布疋折銀數,及災傷應 免與歲派差銀通融處補之數。又查勘各田召佃徵 租、清理蘇湖里胥飛灑

按《明會典》十六年題准,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 處,原派納萬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并萬億庫, 隆慶衛倉、涿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每疋折銀 三錢,解部轉送該庫收貯。又按《會典》十六年題准, 福建廢寺遺田,實係拋荒者,召佃納租,依期與民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