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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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徵。若係有僧行住持,編入里甲納糧當差者,俱令 照舊管業。又題准:今後凡遇地方夏秋災傷,遵照 勘災體例,定擬成災應免分數,先儘存留,次及起運。 其起運不敷之數,聽撫按官將各司府州縣官庫銀 兩錢帛等項通融處補,及聽折納輕齎。存留不足之 數,從宜區處,不許徵迫小民,有孤實惠。又敕差科 道部屬官各一員,前去會同巡撫查勘八府「莊田,但 自正德以來朦朧投獻及額外侵占者,盡行查出,各 依擬給主召佃。管莊人員盡數取回。著管屯田僉事 兼帶督管該徵稅租,照依《原定則例》折收銀錢。原係 皇莊者解部類進,《係皇親者》赴部關領,不許自行收 受」

按《續文獻通考》,十六年議准將昌平州歲派各項差 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有零,於內量減三分之一,通 融分派順天府所屬州縣,以補原額之數。又按《續 通考》,十六年詹事顧鼎臣言,「蘇湖等郡為田賦淵藪, 供需甲天下,而里胥那移飛灑,歲侵不貲。」戶部梁材 覆疏清理,從之。

嘉靖十七年令各處衛所徵納租糧及編審徭役。 按《明會典》「十七年詔各處衛所官舍餘丁人等,置買 民田,一體坐派糧差,不許抗拒,違者奪田入官。」題准 山東青州府樂安縣踏出退灘堪種地三十二頃一 畝四分,撥人佃種,照畝起科,辦納稅糧一百七十一 石二斗七升四合九勺,絲綿二十八兩八錢一分二 釐六毫,馬草二百二十四束十四斤十四兩四錢,照 數徵收,存留本處應用。候會計之時,添入該布政司 實徵總額,分派存留倉口,依時徵納。又題准:山西太 原、平陽、潞安等府,遼、澤等州歲辦大同祿糧軍糧,俱 責令布政司管糧道,大同府歲派本處祿糧,俱責令 分守冀北道各督催。又按《會典》十七年「令後湖查 冊官員,事完止令給事中、主事各一員赴京復命。」又 議准:後湖冊庫庫夫,令上元、江寧二縣僉審在京的 實少壯之人,過湖應當。應天府就將駮問贓罰寄庫 銀兩,每名每月給與工食銀六錢。其溧水、高淳等縣, 俱免編送。又議准:南京御馬監地畝租銀一千七 百八十一兩五錢一分零,管理草場官督令各衛所 徵解本部,轉發銀庫收貯。每年本部委官會同科道 官覈實「該監馬疋合用草料若干,行令鋪戶於該監 倉場四季上納價銀,先儘租銀支放,不足,就將本部 原收該監改派草價銀輳給。若各衛所委官佃戶及 該監管事人等,有隱漏侵欺等項情弊,聽巡視科道 及本部委官」參治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令遼東各衛所徭役,照依腹 裡地方,五年一次編審。」

嘉靖二十年、改補順天等府租銀。嚴禁各布政司、并 直隸府州縣、擅科所屬錢糧

按「《明會典》二十年議准,順天等府寶坻、豐潤、武清、靜 海、興濟五縣水占荒鹼,勘減仁壽、清寧二宮官地銀 五千三百四十五兩五錢四分零」,將通州太興等州 縣原入官備邊勳戚等項地租銀四千一百二十二 兩八錢六分五釐七毫六絲七忽改補,及將原勘多 餘備補各宮災免銀二千七百七十一兩九錢八分 七釐一毫九絲五微六纖五渺數內摘補外,其餘備 補災免銀一千五百四十九兩三錢五釐四毫二絲 六忽三微一纖五渺,仍存補湊進用。二宮前項水占 荒鹼田土,改作入官備邊,候水退另行召佃,徵銀解 部。又題准:三宮原額及新改補地土子粒銀兩,自本 年為始,至二十五年止,通借濟邊支用。又按《會典》 二十年詔: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一應大小錢糧, 坐派所屬,須要奉到各部題准勘合,方許遵行分派。 其未奉勘合,分毫不許擅科,如違,事發重治。又題 准陝西查勘過朝邑縣地方,潼關以西,鳳翔以東,黃 河退灘堪以耕種地二百九十一頃八十三畝六分, 令居民照舊領種,收入實《徵冊》內。自嘉靖二十年為 始,每畝起科三升,夏秋中半上納邊倉,接濟軍餉。 嘉靖二十一年,令福建寺觀抽田納租。又給事中夏 言:「乞依祖制,荒土永不起科。」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題准:「福建各寺觀田土已賣者, 俱要收入承買人戶內,納糧當差。見在者,若盈五頃, 抽田一頃,五十頃,抽田十頃,仍給僧道掌管。每畝除 糧外,納租銀一錢備賑。不及前數者勿論。」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議准,寧夏鎮近年撥與總 兵官東紅花等莊田三頃六十二畝,并革任太監所 遺廟兒等灘荒田二頃七十二畝,內副總兵一頃五 十畝,遊擊將軍一頃二十二畝,俱原係軍餘開墾屯 田。行令照數退出,聽巡撫衙門照舊給與軍民人等 佃種,辦納糧草。其各邊將官能使虜騎不敢臨邊住」 牧,於邊外能自開墾者,任其開墾耕種,不在此例。時 給事中夏言疏:「太祖高皇帝立國之初,檢覆天下官 民田土,徵收稅糧,具有定額。乃令山東、河南地方額 外荒土,任民儘力開墾,永不起科。至我宣宗皇帝,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