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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二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二十二

  明四嘉靖二十一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五則

食貨典第一百三十二卷

賦役部彙考二十二

明四

嘉靖二十三年減坍江田稅均大同平陽等府稅糧又題准漕糧除原額折銀外七分徵米三分徵銀

按《明會典》二十三年題准,應天江浦縣坍江田地,該 徵糧數比照海門縣例,改納輕則。又議准,山西大同、 平陽等府稅糧徵銀多寡不均,今後每石各止徵銀 一兩。其不係代府祿糧州縣,每石量加銀一二分,以 補原額不敷之數。 又按《會典》二十三年題准,各處 災傷漕運,正改兌糧米四百萬石,除原額折銀并薊 州、天津倉本色照舊外,其餘本色以十分為率,七分 照舊徵運糧米,三分折徵價銀。每正兌米一石,連蓆 耗共徵銀七錢,改兌米一石,連蓆耗共徵銀六錢。 嘉靖二十四年,造南京鋪行冊,定優免丁糧則例。 按《明會典》二十四年題准,南京鋪行科道官督同應 天府佐貳官,并上江二縣,從實審編造冊。凡內府各 監局、太常寺、光祿寺,遇該「買辦上用,并祭祀等項物 料,即與給價。其或遲留減抑,並聽科道官論究。府部 院卿寺等衙門,遇有公用物料,照時價兩平收買,不 許用強減價,及強令雇人挑擔。其各官私家所用貨 物,各令人入市平價,不許擾累」守備內臣勳戚跟隨 人役并各衙門皂隸,有撥置生事,欺官害民者,巡視 御史拏問。 又議定《優免則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 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 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糧十六石,人 丁十六丁;五品免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糧 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八品 免糧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內官、 內使亦如之,外官各減一半。」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 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省祭官、承差、知印、吏典各 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閒住 者免一半。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如戶內丁 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不許以丁准 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准丁。俱以本官自己丁糧,照 數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嘉靖二十七年題准平陽等處停征地土,減半起科。 又令草束加耗

按《明會典》二十七年題准,平陽、太原二府澤、沁汾三 州,遠年停徵地內,查出堪種有人承佃地土,減半起 科,以抵衝塌拋荒之數。餘剩銀米,自本年為始,僉撥 大戶一條鞭,徵收銀兩,解布政司收貯,聽補王府祿 米,災免不敷之用。 又按《會典》二十七年議准,安仁 西城臺基五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數十五斤外 加「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照時估增減。 其該場官攢役滿,照加耗之數,量算附餘多寡,不許 官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姦商草束不敷,通同官 攢人等作弊。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重議處。」 嘉靖二十八年議准:陵園海戶量免人丁,不許將田 畝折免。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二十九年,遣戶部官徵逋負。又令公主、國公下 莊田及寺觀太監奏免糧差地,還官納租。

按《明會典》二十九年題准:浙江等處司府,拖欠銀兩 數多,查照舊規,選差戶部屬官催完五分者,本部具 題取回。 又按《會典》二十九年令,凡公主國公下莊 田世遠者以十分為率,內儘一處撥給三分,其餘七 分盡數追出還官,徵銀解部,以補宮莊備邊之需。若 爵級已革,除補足宮莊額數外,餘剩地畝照例徵銀 解部濟邊。或量留五分,給與的親承繼人員管業,以 備護墳香火之用。其餘五分還官。寺觀太監下,自買 營造丘隴,奏免糧差。地不及三頃者,容令照舊。若至 三頃之外,量免其養馬,均徭差役。每畝督辦納子粒 三分解部。

嘉靖三十年,命四川巡按御史查理錢糧。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三十一年、委官管理草場租銀。過期不完者罪 有差。又移派安東縣折銀

按:「《明會典》三十一年題准:各衛草場租銀,自嘉靖九 年等清查造冊,至今年久,姦民欺隱,豪右侵占,及各 衛委官侵剋科斂,有司又無責成。行委御史一員,會 同本部司官一員,親詣各衛草場,查照原冊,四至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