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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改正。其應徵租銀,行令該司每年正月於各衛及 有司官內各選委一員管理。如至次年正月不完者」, 一體住俸。至三月不完,應參奏者參奏,應提問者徑 自提問。 又按:《會典》三十一年,以黃河淹沒安東縣 治,令該縣應派改兌折銀,移派該府別州縣,該縣止 派支運。

嘉靖三十二年、令河南、山東稅糧折色徵收。牧地徵 銀。分別夏秋二稅

按《明會典》三十二年議准,河南、山東額運薊州倉漕 糧共二十四萬石,內除六萬石照舊徵收本色外,原 折色四萬石,每石折銀六錢,其餘一十四萬石,查照 先年題准改折則例,內十萬石每石八錢,四萬石每 石九錢。通共折色一十八萬石。行令二省徵收與同 本色,一併徑解薊州倉上納。 又按《會典》三十二年 令查竈戶新買民田,不拘年月久近,畝數多寡,照例 與民編派。 又奏准河南災盜地方,量行折徵兌改 米五萬石,內於臨清倉支運三萬石,德州倉支運二 萬石,以補漕運之數。 又令勘過大名、廣平二府牧 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頃二十一畝七分零,內除拋荒 等項堪種地,歲徵銀八千九百三十五兩四錢七釐 零。分別夏秋二稅,徵解太倉,專備京營馬匹草料。 嘉靖三十三年、將陝西糧儲分本色、折色二項。淮、鳳 災傷,止徵折色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議准,延綏所屬糧儲,酌處本色 收貯,以備不虞。將鳳翔府定擬本色二分,折色八分, 西安府本色四分,折色六分,延慶二府折色七分,本 色三分;漢中府等處,照舊折色解赴綏德州廣盈倉 交收。 又按《會典》三十三年題准,淮鳳災傷,將未完 改兌糧,待麥熟後止徵折色。

嘉靖三十四年將真、保二府折色糧改徵本色 按《續文獻通考》:「三十四年,將真、保二府折色糧改徵 本色,運赴陸礬、新城、浮圖峪等倉,專備馬水口防守 軍士。上半年每月支本色糧六斗,折色四斗,照例折 銀二錢六分;下半年每石仍折銀四錢五分。」

嘉靖三十五年、令應天等府、及浙江布政司、徵馬草 銀。又令本司主事、催查南京草場地畝租銀

按《明會典》三十五年題准,「南京各營衛騎操馬匹,將 中和、清涼二場見在草一百八十餘萬,每月給放本 色十五包,折色十五包,每包折銀一分。其各營衛每 年會計,共該草九十餘萬,分派應天等府,浙江布政 司徵銀解部,召商買納。以後年分召買量減一半。」 又按《會典》三十五年題准,「南京各草場地土,行委御 史會本部屬官查勘,完日將地畝租銀數目造冊奏 繳。以後查地催銀、及一切應行事務、就行本司主事 專一管理。仍給《不坐名敕書》一道、令其欽遵行事。」 嘉靖三十六年令每年終具奏荒田人戶牛種錢糧 數目

按:《明會典》「三十六年,令拋荒田地,招集土著寄住及 原業人戶開墾。每年終,將招過人戶開過荒田,資給 過牛種,徵收錢糧數目具奏查考。」

嘉靖三十七年奏准、《天下正賦》《戶給青由》

按《明會典》三十七年奏准,天下正賦,戶給青由,先開 田畝糧石,仍分本色,金花折銀,使民周知輸納。其一 時加派,不得混入,亦不分官員、舉監、生員、吏戶人等, 一例均派,另給印信小票,與民執照,事畢停止。 嘉靖三十八年令草場官同倉場主事收受草束。 「按《明會典》」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以後遇有收 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秤驗,事 完連名呈報。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嘉靖三十九年,行山東、河南、北直,夏稅不過六月,秋 量不過十二月,赴部交納

按:《明會典》三十九年題准「通行山東、河南、北直隸各 府,將原派應納各稅糧馬草銀兩作速徵解。每年夏 稅不過六月,秋糧不過十二月,赴部交納。如遇商人 納完,領價照數支給,不得遲留及那移別用。」

嘉靖四十年,令商人編審。又定諸役之制

按:《明會典》四十年,令應天府各色商人清審編替,五 年一次,立為定例。如遇該審年分,該部預先一年題 請,不分軍民之家,一體編審。 又按《會典》四十年奏 准,河南均徭庫子,擇殷實有力者朋充協濟,掌印官 置空白文簿二扇,赴巡按衙門用印鈐蓋,發各役收 掌。遇派辦一應公費,照數登記,聽巡按及守巡官弔 查。至於各倉斗級。俱令年終交盤。其後收支皆見役 承當。毋得牽繫舊役。 又令內府各監局司庫等衙 門將各匠役定以一萬七千一百名。錦衣衛各旗校 定以一萬六千四百名。光祿寺廚役定以三千六百 名。太常寺廚役定以一千一百名。各為額數。如有事 故。止許在冊餘丁查補。不得踰數濫收。

嘉靖四十一年、令大造黃冊、加庫匠清曬。又丈量草 場田地、減免租銀

按《明會典》四十一年令大造黃冊,完解後湖之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