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27

此页尚未校对

政司以所屬府、州、縣各多寡之數,計分《格眼》於一紙, 每府、州縣各一格眼,每歲終將查比過錢糧各完欠 分數,填註各格眼內,用印鈐蓋,仍照具由,呈部查考。 凡陞遷行取,給由朝覲,各執此任內號紙格眼,赴撫 按衙門查明,仍併公文投部查考司府州縣循環,即 用前格眼簿連文內開報起解數目、月日倒換。又令 各直省府州縣置立格眼循環文簿并號紙,填寫各 項已未完錢糧。凡遇行取給由朝覲,各執此投部查 比 又題准將光祿寺柴園等六倉,原收清淮麴共 五十九萬五千七十七塊,重一百二十九萬九千二 百九十斤,變價貯庫,專備發行支用。或各行願領《麴 塊》當銀者亦聽。中間如有蟲蛀浥爛虧折者,明白開 註銷除。以後年分定限二年一次變賣。 又題准、將 御用監租銀八百三十一兩歸併該部。以後節年坍 洗逃荒、開墾陞科不一今實在額銀一萬五千三十 兩每五年行各軍衛有司清查一次。每歲將前一年 額徵災免并徵完數目、造冊奏報。

隆慶三年、定各倉場草料等項錢糧之制。又徵臨鞏 府屬民運本色、赴蘭州交納

按:《明會典》三年,令「明智等坊五場草束及太倉黑豆, 俱係京營馬匹及防秋支用。各營馬匹草料,每年照 舊放本色三個月,其餘月分俱支折色。如遇草料價 賤,全支折色。務令在場常有草六十萬束,在倉常有 豆三萬石,以備接濟。」又令商人買上草料,科道同戶 部司官會估價值,定在十月正。秋成之後,草豆價值 「俱平。山東、河南二道,但有見在銀兩,權宜預支,趁秋 買辦。」又令在京五場,通計買草至二百萬束,每年挨 陳坐放,照數買補。酌議行各場監督主事,「每年防秋 畢日,查將京營馬匹草束,照例於十月、十二月、次年 二月支放,務在出陳易新。其餘月分,照常折放,仍於 本色支放完日呈部,以憑酌量坐買。務要各場貯草 束一百五十萬,以備緩急支用。」 又按《會典》三年題 准,「陝西布政司將臨、鞏府屬原派該鎮民運,自隆慶 二年為始,改徵本色,運赴蘭州管糧郎中交納,另議 轉輸。」 又令:御馬等倉料草等項錢糧,酌量田丁編 派,明開某倉場某項錢糧若干,某里某戶若干,分給 由帖,責令依期完納。如有「拖欠,致壓商人原價者,聽 各該撫按覈實參治。其壩上等馬房馬匹瘦弱者,儘 數發出各馬房倉,責令內臣旗軍如法餧養,每年終 聽巡青科道官查點。如有剋減料草,賣放軍士,致有 瘦損倒死等弊,悉聽參究。其各馬房監督委官,查將 發到馬數呈部,添坐料草,仍將該監原派料草,照數 減除。」

隆慶四年,始置《一條鞭法》。又依朱大器議,釐正田賦 五弊。

按:「《明會典》四年題准:江西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 差役,逐一較量輕重,係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 費,量為增減;係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 增耗。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編派,開載各 戶由貼,立限徵收。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 戶者盡行查革,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仍納丁銀」; 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 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併納,著為《定例》。此一條《鞭法》之 始。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二月,巡撫保定朱大器條陳田 賦五弊,言:祖宗時,糧有定額,當全徵也。近年務為姑 息,遂謂完及八分者官得轉遷,是每歲即無災祲,輒 自蠲二分矣。即二分之數而類計之,一郡千計,十郡 萬計,積而上之可知也。弊一:糧有定數,當完解也。近 年創為截解之法,官吏藉已完者以徼虛聲,姦民視 後納者以為得計,所解者少,所負者多,兼以糧長之 侵欺,吏胥之漁獵,其弊不可勝窮矣。弊二:國家存留 糧,係宗藩所在,則抵補祿米,無宗藩則數多餘羨。今 之官府,率以不急視之,勾管無專官,歲會無定法,祇 以為姦民之利而已。弊三:官必任事而後食祿,軍必 在伍而後支餉,此定制也。今官有遷代,軍有逃亡,而 俸廩未聞扣減,則必有侵冒者矣,弊四。屯田在邊鄙 則多拋荒,在腹裡則多欺隱,地與糧俱失舊額久矣。 議者不察,乃為兌支之說。夫官為收支,其權猶在上 也。若聽其私兌,則地畝之埋沒、數目之虛報者,曷從 稽考?弊五。以上五弊,皆今日所當釐正者,而大要在 委用得人。乞如印馬御史兼管屯田之例,責令管馬 通判或清軍同知兼理其務,而以責全、徵革、截解二 事委之州縣正官,則不必剋剝於民,而自可利益於 國矣。」部覆,詔如議。

隆慶五年,議准杭州府仁、錢二縣稅糧均為五則,寧 波三則,處州一則,湖州依原定四則。又遵化縣錢糧 改納本色,又免海戶差役有差。

按《明會典》五年議准,杭州府仁、錢二縣官民田地山 蕩間架稅糧,均為五則,寧波府三則,處州府一則,湖 州府照依原定四則。至於大造黃冊,當從舊存實,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