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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田、重則民田內撥補。」又按《會典》七年,定浙江嘉 湖杭官民田則例,官田每畝科米一石至四斗八升 八合,民田每畝科米七斗至五斗三升者,俱每石歲 徵平米一石三斗;官田每畝科米四斗至三斗,民田 每畝科米四斗至三斗三升者,俱每石歲徵平米一 石五斗;官田每畝科米二斗至一斗四合;民田每畝 科米二斗七升至一斗者,俱每石歲徵平米一石七 斗;官田每畝科米八升至二升;民田每畝科米七升 至三升者,俱每石歲徵平米二石二斗。

英宗天順二年題准湖廣實徵田糧折布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題准湖廣實徵秋糧五十八萬 石。內將二十萬石每石折收闊白棉布一疋,每年將 十萬疋送南京該庫,餘十萬疋貯本司及本府庫,支 與官吏旗軍,准作月糧。」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令湖廣長沙府田糧自景泰七 年為始實徵,內每歲以二十萬石折徵棉布二十萬 疋,一半解送京庫交納,一半存留本司備用。」

天順三年,令各處開墾荒田,照減輕則例起科 按《明會典》三年,令各處軍民有新開無額田地,及願 佃種荒閒地土者,俱照減輕則例起科。每畝糧三升 三合、草一觔,存留本處倉場交收,不許坐派遠運。 天順五年,奏准附籍人戶開墾荒地,照輕則起科,減 免各處稅糧馬草。

按《明會典》五年奏准,「各處流移人戶及軍民官員事 故遺下家人,先年編成里甲,開墾荒地,為業已久者, 各府委官丈量,俱照輕則每畝起科秋糧米二升三 合、草一觔,造入黃冊,納糧當差。如仍寄籍,及不附籍 者,解原籍復業,田產入官。凡各司、府州縣總冊,各委 官吏親齎進呈。其各里甲文冊,令差官徑送南京戶」 部。

按《宣府鎮志》:「五年詔:各處該徵稅糧馬草以十分為 率,夏稅小麥減免二分,秋糧減免三分,馬草減免五 分。自天順二年十二月以前,拖欠稅糧馬草,已徵在 官未起解者,就於本處倉場交收,未徵者悉皆蠲免。 其各邊被害去處,軍民不得耕種未徵稅糧子粒,自 天順四年十二月以前,悉免追徵。」

天順七年、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隸松江等府、折納稅 糧銀兩附餘之數、造冊送部備照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禁錢糧課程虛造牌冊又糧差等項止令該年里甲催辦

按《明會典》:「成化元年令各處撫按等官禁約各該司 府州縣等衙門官吏人等,今後遇有詔書及朝覲之 年,一應錢糧課程等項,明開已未完若干數目,以憑 查究,不許預先作完,虛造牌冊,違者依律究治。」又 按《會典》「元年奏准今後清理軍匠外,其餘一應事情 糧差等項,止令該年里甲與同老人結勘催辦,不許 拘」擾十年里甲。

成化二年奏准「貴州稅糧延緩侵欺」等罪。又免宛平、 昌平墳戶差役。

按:「《明會典》二年奏准貴州所屬府州縣及宣慰等司 稅糧,行巡按并按察司比較實收通關。如年終不完, 管糧官員照例住俸,目把人等依律擬斷。若有侵欺 等弊,從重究治。」又按《會典》二年,令宛平、昌平二縣 墳戶,免雜泛差役。

成化三年從李敏言,以「北方二稅皆折銀。」

按《明外史李敏傳》:「三年,召拜戶部尚書。先是敏在大 同,見山東、河南轉餉至者,道遠耗費,乃會計歲支外, 悉令輸銀。民輕齎易達,而將士得以其贏治軍裝,交 便之。至是并請畿輔、山西、陝西州縣歲輸糧各邊者, 每糧一石徵銀一兩,以十九輸邊,依時值折軍餉,有 餘則召糴以備軍興。帝從之。自是北方二稅皆折銀」, 由《敏》始也。

成化四年奏准:「砍柴夫腳價銀兩。」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奏准砍柴夫每名一季收腳價 銀三兩。又奏准易州、龍灣二廠管柴官,每州縣人夫 一百名以上者,留一員專管,一百名以下者有州去 處,該州官管不係州轄縣分,就令本府把總官管。 成化六年,立馬夫不許占役,及辦納月錢,徵收草束 之法。又以原傑請悉依洪武舊例,荒田永不起科, 按明《會典》六年令有司馬夫不許占役丁多富戶及 辦納月錢。又按《會典》六年,令巡倉御史凡遇收草, 督令該場官攢草一束,務近十五觔之上,方許稱收, 不許將水濕小草一概充數,亦不許聽從兜攬之徒 及勢豪囑託,違例收受。如違拿問。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五月,巡視河南戶部左侍郎原 傑奏,彰德、懷慶、河南南陽、汝寧五府,山多水漫,衛輝 一府沙鹼過半,軍民稅糧之外,僅可養生。開封一府 地雖平曠,然河決無時。洪武間恩例,除常稅外,荒地 許民耕種,永不起科。景泰時乃創起科例,至今姦民 互相告訐,徵斂日重,民迫於勢,傾家賠納。請如舊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