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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七錢零

松江府、馬草、三十一萬六千二百五十一包五觔二 兩五錢零

常州府、馬草、七十一萬四千三百六十九包五觔一 十兩七錢零

鎮江府、馬草、一十二萬七百八十四包四觔一十兩 二錢零

廬州府、馬草、九萬八千三百三十七包一十二觔一 十三兩零

鳳陽府、馬草、二十三萬四千二百九十三包四觔二 兩八錢零

淮安府、馬草、四十五萬四千七百二十包三觔三兩 四錢零

揚州府、馬草、三十四萬九千二百三十六包六觔七 兩三錢零

寧國府馬草七十九萬八千六百三十二包七兩零。 池州府馬草九萬八千三百六包七觔一兩零。 太平府馬草三十五萬五千四百四十九包五觔一 十五兩五錢零

安慶府、馬草、一十九萬一千九百七十三包五觔八 兩六錢零

廣德州、馬草、三十萬三千四十五包九觔五兩七錢 零

徐州、馬草、一十萬包

滁州、馬草、五萬六千四百四十一包九觔一十四兩 零

和州、馬草、二萬六千二百三十八包五觔一十三兩 一錢零

又按《會典》六年題准,湖廣協濟貴州糧銀以後照四 川類解則例,改歸該省布政司及糧儲道徵完,總解 貴州交納,年終冊報戶部。只照協濟未完分數查參, 不必京邊總算。 又按《會典》六年回報,各馬房徵銀 地二萬二千四百八十頃五十五畝三分一釐零,戶 部徵銀地一萬九千七百九頃五十畝零,徵銀四萬 六千八百七十九兩一錢四分三釐零。御馬監修理 公廨地二千七百七十頃四畝零,《徑自》徵銀八千三 百一十三兩一錢三分零。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閣臣張居正以田賦失額,小戶 多存虛糧,致累里甲賠貱。從言官疏,奉旨,令二直隸 十三布政司府州縣通行丈量,限三年之內完丈,造 冊繳報。於是失額田糧,一切掃除,至今民賴其利。 萬曆八年,令各省浮糧州縣履畝丈量。」

按:《明會典》八年題准行令各省撫按委官查將浮糧 州縣,逐一沿坵履畝丈量。如有歷年詭寄隱漏,及開 墾未經報官,許令自首改正免罪,仍給本主領種納 糧。如首報不實,查出問罪,田產入官。有能訐告得實, 即以其地給賞丈量完日,將查出隱匿田地抵補浮 糧。

萬曆九年議准、「勳戚莊田,五服遞減。」

按:《明會典》九年議准,「勳戚莊田,五服遞減,勳臣止於 二百頃,已無容議。惟戚臣如始封本身為一世,子為 二世,孫為三世,曾孫為四世,曾孫之子為五世,以今 見在官品為始,以今見留地數為准。係二世者分為 三次遞減,係三世者分為二次遞減,至五世,止留一 百頃為世業。如正派已絕,爵級已革,不論地畝多寡」, 止留地五頃,給旁枝看守墳塋之人。又題准:勳戚莊 田,有司照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驗給。如有縱容家 人下鄉占種民地,及私自徵收多勒租銀者,聽屯田 御史參究。

萬曆十一年議准、「陝西丈出荒田,永不起科。」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議准:陝西延、寧二鎮丈出荒 田,但不在屯田舊額之內者,俱聽軍民隨便領種,永 不起科。各邊但有屯餘荒地堪墾者,俱照例行。 萬曆十二年,減草束折銀,准災傷地方,不論有田無 田之民,並蒙蠲恤。」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順天府壩上等倉共草七萬 九千六十一束,每束原折銀三分五釐。今量減五釐。 又太倉銀庫草二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四束,每束 原折銀三分五釐。今量減一分。通共減銀三千一百 八十一兩一錢四分五釐。自萬曆十三年為始,照減 數徵解。」 又按「《會典》十二年議准,以後地方災傷,撫 按從實勘奏,不論有田無田之民,通行議恤。如有田 者,免其稅糧;無糧免者,免其丁口鹽鈔。務使貧富一 體,並蒙蠲恤。」

萬曆二十四年,戶部奏:「江浙被災州縣,改折緩徵有 差。」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四年戶部奏覆直隸巡按秦懋 義、應天巡撫趙可懷題稱,「蘇松常鎮四府,旱潦交加, 今秋七月以後,八月望前,颶風暴雨,浹旬不止,低鄉 禾稻被淹於水,高鄉花豆被損於風。將蘇松四府正 改每石徵銀五錢」,以後原照題徵解。至於四府帶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