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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軍民有告訐不起科者不聽則可免賠償之患矣。 戶部覆奏。從之。

成化七年,令湖廣、河南田地與民承種起科。

按:《明會典》「七年,令湖廣、河南二布政司流民遺下平 川田地,分撥各州縣土戶丁多有力及田少之家承 種起科。若深山大谷新開田土,原係應禁山場者,俱 與開豁稅糧。」

成化九年,令糧草以本色解納。

按:《明會典》「九年、令山東并直隸司府、起運在京內外 倉場糧草,俱要照例徵收本色解納,不許折收銀兩。 若地方僻遠不便者,量酌時價折收、於有收去處買 納。不許在京收買」

成化十年令浙江嚴州府建德等縣、夏稅農桑二絹。 每疋折納銀六錢

按《明會典》云云。

成化十一年,定糧料徵銀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令大同、宣府遞年坐到山西、 河南、山東、北直隸糧料,除山西每石徵銀八錢外,其 河南等處,自今年為始,每糧一石徵銀八錢五分。 成化十五年,令各處差徭,以所派多少定民輸納。」 按《明會典》:「十五年,令各處差徭,戶分九等,門分三甲, 凡遇上司坐派買辦採辦,務因所派多少,定民輸納, 不許」隔年通徵銀兩在官。

成化十七年,定「承佃空閒官地等租。」

按《明會典》「十七年,令各處軍民人等,有情願承佃空 閒官地荒田及山場水洲者,城市官地,每闊一丈、長 三丈,歲納米一石。附近城郭好地,闊二丈、長五丈,歲 納米一石。山場、水洲俱照舊例起科。」

成化十九年令鎮江寄莊田納養馬草束。奏准、鳳陽 等府被災秋田減免三分。餘七分除存留外、徵銀送 庫

按:《明會典》十九年,令鎮江府寄莊與實在民田一體 均納養馬草束。又按:《會典》十九年奏准,鳳陽等府 被災秋田糧以十分為率,減免三分,其餘七分,除存 留外,起運者照江南折銀則例,每石徵銀二錢五分, 送太倉銀庫另項收貯備邊。以後事體相類者,俱照 此例。

成化二十一年、令遼東荒田納穀豆有差。又奏准、抬 柴夫每名徵銀數。並不許解價官私留管工

按:《明會典》「二十一年,令遼東地方軍舍餘人等,有開 墾不係屯田拋荒土地者,上等田每一百畝納穀一 石、豆一石;中等田納穀一石、豆五斗。」

按:《續文獻通考》「二十一年奏准抬柴夫每名一月徵 銀一兩二錢。」又按《續通考》二十一年奏准,解價官 收畢遣回,不許私留管工。

成化二十二年令「收受糧草官不許追收餘價。」又賦 宣鎮墾田糧草。

按:《明會典》:「二十二年,令各處收受糧草等官,凡納戶 納完正糧,正草之外,不許追收餘價。若有餘價,聽令 部運人員追收帶回本布政司,發各該州縣收貯別 用。」

按《宣府鎮志》:「二十年,總督尚書余子俊,令慶陽府同 知郭智檢校宣鎮,墾田凡一萬三千七十餘頃,每畝 賦糧三升,得糧三萬二千一百石,草一萬七千六百 束。至是,民田悉賦矣。上在位,復歲租者二,一在元 年,一在六年。釋逋負者五,一在七年,一在九年,餘在 二十一年,二十二年。」

成化二十三年奏准、「照舊起抬柴夫。」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孝宗弘治元年優免親王王親以下及各項人雜役有差令各處編審均徭又奏准抬柴夫每名每月徵銀數

按《明會典》,「弘治元年奏准,親王、王親雜役免二丁,郡 王、王親一丁,鎮國等將軍夫人親父一丁,昌平縣墳 戶等戶免三丁,不許全戶優免。」又令:京城火夫、御 馬監養馬勇士,除本身免二丁,其餘與不係養馬者 見丁編當。尚膳監、光祿寺廚役將軍、力士、轎夫、旗校、 寡婦、吏典并御用監、司禮監、銀作局高手匠役俱免 本身。其餘見丁編當。軍民諸色人等,并債房諸色人 等,見丁編當。凡火夫總甲,一年一次,以有家業行止 者充當。

按:《續文獻通考》:「元年,令各處編審均徭,查照歲額差 使,於該年均徭人戶丁糧,有力之家止編本等差役, 不許分外加增餘剩銀兩。貧難下戶并逃亡之數聽 其空閒,不許徵銀及額外濫設聽差等項科差,違者 聽撫按等官糾察問罪,奏請改調,不舉者坐罪。鎮守 衙門不許干預均徭。」又「令在京事故校尉、力士、幼軍」、 廚役、隨住人口,照回當差。其有在京潛住,冒頂軍匠 者,遞回。又按:《續通考》元年奏准抬柴夫每名一月 徵銀一兩四錢。

弘治二年,令南直隸州縣減官田耗米,勸民出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