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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四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二十四

皇清二順治十七則

食貨典第一百三十四卷

賦役部彙考二十四

皇清二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徵收

「國家正供,原有定額。閭閻疾苦,惟在橫徵。」 故立法。

催科區畫詳盡,曰「火耗」 ,曰「加派」 ,曰「預徵」 ,曰「差提」 ,莫不有禁。至優免之法,抗逋之令,咸備載於後云。凡徵收錢糧,順治元年題准,「內監地畝錢糧,統歸戶部管轄 。」 又定「各直省錢糧,照明萬曆間則例」 ,其天啟、崇禎時加增者,悉予豁除。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元年題准,「官吏徵收錢糧,私加火耗者,以犯贓論罪。」

凡差委催提。順治元年題准、徵收錢糧、令花戶自封投櫃。禁革催頭、以杜紛擾

凡優免丁糧。順治元年定軍民年七十以上者、許留一丁侍養。免其雜泛差役 。又令京城行商車戶等役、永停僉派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

二年題准:「各官蒞任,鋪設銀兩嚴行禁革,違者究治。」

凡優免丁糧順治二年議准、品官及舉貢生員、雜職吏典應免丁糧。其廢官黜弁、粟監貲郎、俱與民間一例當差。有冒濫優免者、撫按劾治。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因田定賦、計丁授役制。」

云舊矣我

朝釐正冊籍。刊發由單。清查欺隱。咸有成法。其例

具列於後。凡訂正全書,順治三年。

特遣大臣詣戶部察覈「在京各衛門《錢糧項款》原額。」

及現今收支銷算數目在外各直省錢糧現在熟田應徵起存數目。其在內責成各該管衙門。在外責成撫按詳考擬定《賦役全書》進呈。

御覽。頒行天下

凡清查欺隱。順治三年題准:「州縣官隱地十頃以上者,罰俸三個月。三十頃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五十頃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八十頃以上者,罰俸一年。一百頃以上者,降一級調用」

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三年題准、徵收錢糧、俱照明萬曆間則例。如浮冒多取者、照違

旨例治罪。侵剋少解者、照不及例處分

《賦役二》考成凡完欠勸懲。順治三年,覆准司、道、府州縣官徵收錢糧完欠分數,歲終報部查核。完十分者為上等,完六分以上者為中等,完五分以下者為下等,按分數定其殿最。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起運凡劫失。順治四年覆准。

起解日不先申請防護,又不經過會城,以致劫失,令解官賠補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徵收。凡優免丁糧」,順治五年、

題准:「《直省官紳優免例》,京官一品免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二品免糧二十四石,人丁二十四丁;三品免糧二十石,人丁二十丁;四品免糧十六石,人丁十六丁;五品免糧十四石,人丁十四丁;六品免糧十二石,人丁十二丁;七品免糧十石,人丁十丁;八品免糧八石,人丁八丁;九品免糧六石,人丁六丁。外任官員,各減其半。教職、舉貢、監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雜職、吏承各免糧一石。人丁一丁,以禮致仕者免十分之七,閒住者免其半。犯贓革職者不准優免。如本戶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者,不許以丁准糧。丁少糧多者,不許以糧准丁。疏遠族屬,不得濫免。」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易知由單,順治六年

題准《由單式》每州縣開列上中下地、及正雜各項未編總數、刊成定式、頒發各布政司、照式刊板、轉行有司、給散花戶

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起運凡劫失。順治七年題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