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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該府一併參處

凡清查欺隱,順治十六年,覆准直省產鹽地畝,竈戶、民戶互相詭隱,令清釐疆界,勿致隱漏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十六年,覆准各布政司法馬有督撫咨請鑄給者,亦有該司解部較兌領回者。不許貪墨有司明加暗重 。又覆准有司借口徵糧,令里甲僉報大戶派納銀米,傾蕩家產;又於正額外立常例名色,「私派厲民」 ,嚴行禁革。

凡抗糧處分。順治十六年覆准、姦民抗賦逃竄隔屬、許本管官申詳道府、徑行票提。如有阻撓、督撫究處

起運凡批迴順治十六年覆准:解部錢糧批文冊籍,各官當堂定限僉發,如假手吏胥,空懸小日,任意違限、剜補年月,扶同作弊,經部察出,將解役送刑部究擬。

凡委解。順治十六年覆准、領解官役到京、須親身赴部交納、不許市棍包攬。違者、領解官役治罪、棍徒執送刑部究擬

凡劫失。順治十六年覆准、「解京錢糧途次疏虞。文武將吏酌量均賠」

《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順治十六年覆准廣東、廣西改限五月終奏銷。

凡完欠勸懲,順治十六年議准衛所歸併附近州縣編入民籍。每歲分晰地丁原額荒亡實徵并完欠數目,造入州縣冊尾,與民糧總核考成。凡侵那處分,順治十六年覆准直省錢糧,每歲終分造實在民欠為一冊,「官役侵欺」 為一冊。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十六年覆准絲綿絹疋等項,各司府印官先呈式樣到部比驗。如有不堪者,分別治罪。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攢造黃冊。順治十七

年題准:「黃冊」 係田畝戶口版籍,藏諸

天府大典攸關。地方官吏有指稱造冊徵派者、該

「管官」 指「參議處。」

凡《易知》由單。順治十七年覆准、州縣由單、每年預將來歲錢糧開造樣單。限十月初一日申報上司、酌定於十月十五日發州縣刊頒

徵收凡徵收錢糧。順治十七年題准、革除布政司看色銀匠。止令本司庫官庫吏、驗收

凡禁革火耗加派順治十七年覆准「有司私派里甲承奉上司,凡日用薪米,修造衙門供應家具禮物,及募夫馬民壯每年婪飽等弊、通飭撫按遵行嚴禁 。」 又覆准、州縣有濫取行戶勒短價值者,責令司道府每月稽察揭報。

凡抗糧處分,順治十七年題准:州縣奏銷時註明紳衿衙役所欠分數,造冊申報撫按題參,以懲積玩 又題准:江南抗糧奏銷官員紳衿有本戶並無田土,他人假冒立戶者;有錢糧已完、吏役混開者,果係冤抑,許訴理開復。經手官役并撫司道等官分別議處 又覆准、姦民假稱紳衿,圖免差徭,察出加等治罪。其鄉紳流寓,編入「本地」 齊民,不許仍稱「官戶。」

起運凡批迴順治十七年覆准州縣解司錢糧批面三註日期:一到司日、一兌銀日、一發批日

又覆准《連環號》批,該撫隨收隨發到司。該司

即以批到日收銀,隨發批令解役速回,不必以批迴送巡撫查驗,惟另文申詳巡撫。

凡委解。順治十七年題准、解京錢糧、例用解官。令布政司當堂從公輪流掣簽。仍登記文簿、以均勞逸

凡劫失順治十七年題准、錢糧中途被劫。鎮將防將及護送官弁、各令賠補十分之二。知縣賠十分之三。領解官賠十分之一。務令照數賠足

又覆准:「領解員役經行州縣驛路,將領撥兵。」

護送如有疏失,專管者賠五分。兼轄者賠二分五釐。防護者賠二分五釐。若私行小路,致有疏失,罪在「領解」 ,不許他諉。

賦役二《考成》,凡地丁錢糧初參,順治十七年覆准:帶徵錢糧,欠九分十分者革職,仍戴罪督催。凡交盤,順治十七年覆准:廳官署州縣印,攫取錢糧,勒令屬官交代上司徇庇不舉者,一體治罪。

戶部庫藏本色錢糧。凡解納。順治十七年題准、顏料等項、改限每歲八月交納 。又題准、解到本色物料、不足供用、令酌議舊額、增數辦納。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一正賦

國家則壤成賦,原有恆經。間因開墾復熟,坍荒災

「傷等項、或增或減,歲無定數。其徵收於民者」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