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5

此页尚未校对

差。又以入官田土,撥種起科。

按《明會典》「二年,令應天府上元等七縣官田糧每石 減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畝勸出米二升。」鎮江府丹 徒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二升,民田每畝勸出 米二升。丹陽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民田每畝 勸出米一升。金壇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二斗,民田 每畝勸出米一升二合。太平府當塗等三縣,官田糧 每石減耗米二斗五升,民田每畝勸出米一升。寧國 府宣城等六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三斗,民田每畝 勸出米一升。廣德州并建平縣,官田糧每石減耗米 二斗,民田每畝勸出米一升五合。又按《會典》二年, 令順天等六府入官田土,俱撥與附近無田小民耕 種起科,每名不過三十畝。

弘治三年奏准、「各處大造黃冊。」又定災傷應免糧草 事例、及查盤倉糧

按《明會典》「三年奏准各處大造黃冊,俱責成分巡、分 守、知府正官。其州、縣監造官,不拘正佐,但推選行止 端莊、年力精銳、幹辦明敏者專管。仍先令里書抄寫 原本舊管,交監造官即拘排年里甲,親供似冊供詞, 細開人口正耗,稅糧出入戶籍緣由。其有舊本宿弊, 許自首改正免罪。」監造官參詳考訂,攢造冊稿,然後 別選諳曉書手,依稿謄寫,定限二三月完,送本府知 府親自磨對。仍拘原供排年里甲,覆審明白,申送分 巡分守處辨驗,印封類解。如經該官吏不用心查對 里書,故將原冊改抹,致有丁口增減,田糧飛走,戶籍 錯亂者,本犯發附近衛所充軍,里書發口外為民。若 干礙監造官員,亦治以枉法重罪。其《黃冊》字俱照題 本字樣真楷書寫。事完選委司府官員率領各屬經 該官吏、定限年終到部送後湖查考。中間查有洗改 字樣過違限期。先將差來人問罪。若事干軍伍稅糧 重情。一體查究照例處治。其黃冊俱用厚紙背面如 法裝釘。仍於冊內鄉都圖里之上書寫某府州縣里 保軍民匠竈等籍。易於查究。又按《會典》三年題准, 春秋祭後湖黃冊庫土地神,行應天府所屬,支給官 錢,買辦牲醴致祭,遣管冊官行禮。又議准,災傷應 免糧草事例,全災者免七分,九分者免六分,八分者 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 分,四分者免一分,止於存留內除豁,不許將起運之 數一概混免。若起運不足,通融撥補。

按:《續文獻通考》:「三年奏准,凡查盤倉糧,正糧彀數積 有附餘,照數作正支銷。若耗糧不足,計其守支久近, 准除折耗。守支三年以上者,每石追耗糧一升,三年 以下升半。全無耗糧者,查究問罪。」

弘治四年、許漏報詭寄、及戶籍那移者、自首免罪。又 給人戶執照、憑此納糧當差

按《明會典》四年奏准「先年造冊之時,有將丁口漏報, 或稅糧詭寄,戶籍那移者,許先行備開緣由自首,本 管州縣申詳合干司府,查對相同明白,改正免罪。其 官吏里書人等,如有通同作弊,照例問罪。造冊完日, 州縣各計人戶若干,填寫帖文各一紙,後開年月,并 填委官里書人役姓名,用印鈐蓋,申達司府知會,給」 發各戶親領執照。使知本戶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丁 糧各若干。憑此納糧當差。下次造冊。各戶抄謄似本。 開報州縣。以為憑據

弘治五年、令順天府私自投充人戶、納糧當差。詔「不 許多收夫價。」免各處諸色稅糧

按《續文獻通考》:五年,令順天府所屬人民,有私自投 充陵戶、海戶及勇士、校尉、軍廚,躲避糧差者,除本役 外,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又按《續通考》,五年, 詔有司衛所解到夫價,止收正數,不許分外多收。 按《宣府鎮志》:「五年,詔各處拖欠稅糧,馬草、秋青草、屯 田子粒,農桑絲絹、門攤、商稅、魚課、茶課、鹽鈔、差發銀 兩、果」品藥材等項、除已徵在官外。其小民拖欠未徵 者、自弘治八年以前、盡行蠲免。該管官吏敢有將已 徵捏作未徵者,治以重罪。其弘治十二年稅糧、以十 分為率、俱免三分

弘治六年題准、山西稅糧、分本色折色徵運。令欽賜 田土家、照原上納子粒價銀

按《明會典》六年題准,山西腹裡起運宣大稅糧,太原 府迤北迤南所屬,并汾州、平遙、介休、孝義等縣,可通 車者,悉從民便徵運本色草束,照舊徵銀。其平陽府、 澤、潞、遼、沁四州所屬,轉輸頗艱,減徵價銀,每米麥一 石折銀七錢,豆一石折銀五錢,草一束折銀四分。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奏准,王府及功臣之家,欽賜田 土,照原定則例,將該納子粒依時價每畝銀三分,送 本管州縣上納,令各該人員關領,不許自行收受。 弘治七年,賦馬夫銀,又令砍柴夫齎價赴廠交收。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令布按二司及各府官馬夫,於 所屬州縣各僉中等三丁人戶,十戶共出銀四十兩, 解送掌印官處分,給各官自行買馬餧養。又按《續 通考》七年奏准,砍柴夫五名之內僉點夫頭一名,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