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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官,總作十分題參。至巡撫等官催徵限滿逾期將自欠暨屬員分數不行題參,察出照原參分數加等治罪。又,各官如遇陞轉本任新年未經銷筭錢糧扣定分內月日分數全完後方許赴新任。若本任內未完即赴新任者照不職例革職。巡撫將屬員有任內未完錢糧即准赴新任者降二級調用。

凡離任處分。康熙二年題准、官員催徵錢糧、於未催完之先、被別案降調離任者、俱罰俸一年。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土司貢賦,康熙三年覆准貴州」

水西、鎮雄、烏撒、烏蒙等處額徵米蕎,俱稱報效,原示羈縻,不載入《考成冊 》。又覆准、四川星上、水田等寨歲徵雜糧一百十五石,折京斗八十五石,支給古城、通化兵糧。其別寨租糧,責成番頭並瓦寺、達喇二土司,催赴威州輸納

《戶部賦役》一,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三年題准:州縣官徵收錢糧,將已完那用,捏稱民欠,並加派私徵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廳官朦隱不行申報者,革職。督撫徇縱不行題參者,降五級調用。

凡差委催提。康熙三年覆准、州縣錢糧、上司動用差提、名為「提手。」 種種勒索。行令嚴禁

《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康熙三年題准、雲南奏銷錢糧,限六月中報部。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土司貢賦:康熙四年覆准雲南

苗渠求附田土,編入新添衛,照例科糧,不得仍稱「土司。」

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會計冊,康熙四年覆准,直省歲造無序冊,即係奏銷冊內數目,抄謄裝釘,止換註語,糜費多端。將無序冊永行停止。凡清查欺隱,康熙四年覆准,內外滿漢文武官員朦隱地畝,一頃以下者,罰俸一年。一頃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二頃以上者革職。

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四年題准、州縣官額外私派上司徇隱不報、許里長甲首小民據實控告

凡禁止預徵。康熙四年題准、「徵收錢糧、定限四月完三分之二、八月內全完、有司不遵定限、預徵累民及不分別欠糧多寡、概行鞭扑者、該撫參處」

起運凡批迴康熙四年覆准「錢糧各有款項起解,不容混淆。如布政使將解到錢糧發換批迴、改抵別項及府州縣不按款項朦混抵解、布政使遽為轉報者聽督撫糾參」

《賦役二考成完欠勸懲》康熙四年題准:「經徵督催文武大小各官,除一年內二三官徵完并署任不久者不議敘外,凡經徵州縣官一應起運錢糧,五萬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一次;五萬兩以上,十萬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二次;十萬兩以上,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三次。督催知府、直隸知州及經管錢糧道」 員,十萬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一次。十萬兩以上,二十萬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二次。二十萬兩以上,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三次。督催巡撫布政司,五十萬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一次;五十萬兩以上、一百萬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二次。一百萬兩以上,一年內全完者,加職一級。經徵守備、千總「一應起運錢糧,一千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一次;一千兩以上、三千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二次;三千兩以上,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三次。督催都司,五千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一次;五千兩以上、一萬兩以下,一年內全完者,紀錄二次;一萬兩以上,一年內全完者,紀錄」 三次。各官如止完地丁糧銀,而本色顏料及起運雜項未完者,不准議敘。或將未完錢糧捏報全完,或一年內二三官徵完,捏報一官徵完者,州縣衛所官革職,司道府都司各降二級調用,巡撫降一級調用。如州縣等官申報未完,司道府都司作完申報者,司道府都司革職,州縣等官免議。如司道府都司申報未完、巡撫作完題報者,巡撫革職。司道府等官免議 。又覆准:同知內有專責督催糧米,全完照知府例議敘,每糧一石準銀一兩計筭

凡地丁糧、限滿續參。康熙四年題准、凡錢糧未完、各官如遇

恩赦。該撫確查

赦前月日扣除、以

赦後月日筭起、限年追完。至限滿續參時、註明 赦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