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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後、分數具題。如年限內、將原參

赦前所欠分數、已經全完、止照

赦後未完分數、議處。如年限內、將原參

赦前所欠分數、未經全完、仍合

赦前。

赦後分數、一併議處。如原參分數、俱在

赦前年限內、未經全完、仍照初參分數、以初次例議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土司貢賦:康熙五年覆准雲南

浪媽等六寨,歲徵銀二百七十兩,米三石歸入元江府正額 。又覆准廣西忻城、永定二土司額糧,照附近永順土司例徵輸 。又覆准廣西、四川、雲南、貴州各土司,係邊方世職,其錢糧完欠,不必照流官例考成 。又覆准四川石柱土司新徵穀種五十八石四斗,租折銀三十八兩二錢;又隨印田種九石七斗,租折銀六兩三錢,解交重慶府。

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易知由單。康熙五年覆准,應徵白糧地畝,每畝徵米若干,均半改折銀若干,令開入由單。

徵收凡差委催提康熙五年覆准、「催徵錢糧、原係州縣印官專責,不得濫委府佐、至州縣協徵滋擾。如道府私委、聽督撫指參督撫濫委、聽科道糾參」

《賦役二考成凡完欠勸懲》康熙五年,覆准:「帶徵節年錢糧,原限二年全完。州縣官帶徵一萬兩以上全完者,紀錄一次;二萬兩以上全完者,不論俸滿,即陞道、府、直隸知州。帶徵二萬兩以上全完者,紀錄一次;四萬兩以上全完者,紀錄二次;六萬兩以上全完者,不論俸滿,即陞撫司。帶徵十萬兩以上全完者,紀錄一」 次。二十萬兩以上全完者,紀錄二次。三十萬兩以上全完者,不論俸滿即陞。各官如經徵錢糧不完者,仍不准議敘。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土司貢賦,「康熙六年覆准石柱。」

土司有山坡草糧地,應納糧十八石三斗,折銀十八兩三錢。按舊例三年一徵。

《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易知由單。康熙六年覆准:由單報部,違限八箇月以上者,州、縣、衛所官降三級,司、道、府、都司轉報官降一級,各調用 。又覆准:各省由單款項繁多,小民難以通曉。嗣後務將上、中、下等則地每畝應徵銀米實數開明。至湖廣、陝西二省,每糧一石派徵本折數目,向未開載,行令照例開註。

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六年覆准:「正賦錢糧,各有定額,地方官遇有別項,輒令設法,名為設法,實則加派。嗣後設法名色,永行禁止 。」 又題准:錢糧款項繁多,咨題違錯,駮令查覆?在外各官,每借名部駮,私派百姓,並衙役侵擾情弊,聽督撫糾參。

凡禁止預徵。康熙六年覆准、徵收錢糧。夏稅定於五六月。秋糧定於九十月

起運凡批迴康熙六年題准「南糧一項向令地方官以批迴送部查驗解役往返疏虞姦胥乘機侵蝕嗣後照正項例、責成巡撫核明歲終造報批迴不必送部查驗」

《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康熙六年,覆准「直省錢糧,戶部不必另設磨勘司,責成各司於奏銷時詳加磨勘,按年送京畿道刷卷。其直省奏銷,量地遠近,原有定限,仍令隨到隨送隨刷。直隸因無布政司,州縣文書徑自達部。嗣後事關錢糧,令巡撫咨題,州縣不得直申。」

凡完欠勸懲。康熙六年題准、通判內有督催衛所錢糧全完者、照知府例議敘。經歷內有經徵衛所錢糧全完者、照州縣例議敘

凡地丁錢糧、限滿續參。康熙六年題准、限滿未完、各官限內、又遇有

赦者:扣除。

赦前月日、止以

赦後計算年限查參。 又題准、直隸知州督催各縣

「錢糧參後未完,照一年半例議處。」 「經徵本州錢糧參後未完,仍照一年例議處。」

凡侵那處分,康熙六年題准、「有司將已完錢糧肥己或那用假稱民欠、恣行私派者革職追比。司道府官失察、降五級調用。督撫徇庇、降四級調用 」 又覆准、經徵文武官員初參限滿未完、降調革職者、奉

旨後、即行離任、另委代署。若本官侵欺、係旗下人交

都統、副都統係民交督撫,贓重罪至死者。限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