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6

此页尚未校对

季齎價赴欽差管廠官處交收

弘治八年奏准、抬柴夫、真定、保定、與順天府、共當一 年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弘治十二年題准、「駮改青冊」之制

按《明會典》十二年題准:後湖該駮青冊、於該戶下印 一「駮」字,仍收作正冊。止將所駮人戶聲說明白,類行 各布政司并直隸等衙門改正類造總冊解送後湖 查冊官處查對明白、照款改訖。本部該司用印鈐蓋。 仍將改正過人戶開寫冊面副頁亦用印記以防攙 入之弊。其司府等衙門遇有駮回青冊,自駮回之日 為始,除水程外,定限半年以裡造完印封送部。如有 違限及不用印封送者,經該官吏里書人等通提問 罪,仍照違限月日住俸,滿日方許開支。若係解人在 途,遲延違限,止將解人送問。

弘治十三年,議准:「徇私官及恃頑戶與豪猾」之罪,更 准葦夫每名徵銀數,並不許收受濕小草束。又令備 開黃冊。軍戶免光祿寺酒戶差役。

按《明會典》十三年議准,凡各處掌印官,將所屬起解 一應錢糧批文,妄作人情,攬與內外勢要官豪者,問 發為民。干礙勢要,參究治罪。凡各處勢豪大戶,無 故恃頑不納本戶秋糧,五十石以上,問罪監追,完日 發附近,二百石以上,發邊衛,俱充軍。又按《會典》,「凡 葦夫,天順年間,原派神木廠民夫一百二十名,運葦 做工。」成化二十一年,詔僉順天府所屬,歲編六十名, 辦葦苫蓋。弘治十三年題准每名徵銀一十五兩,共 九百兩解司,帖發節慎庫,支給鋪戶。又奏准「京通 并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 堪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 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箇月發落。」又令攢造黃冊, 係軍戶者務備開某戶某人及於某年月日為某事 發充某衛所軍。其有事故等項,亦備細開具,以便查 考。又令免光祿寺酒戶差役二丁,其有消乏者,除 豁僉補。

按:《續文獻通考》:十三年奏准,「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 掌印官,如遇各部派到物料,從公斟酌所屬大小,豐 歉坐派。若豪猾規利之徒,買囑該吏,妄稟偏派下屬, 承攬害民者,俱問發附近衛所充軍。各該掌印官聽 從者,參究治罪。」

弘治十四年奏准、「納糧期限。」又准抬柴夫供役及徵 銀之數

按:《明會典》十四年奏准:「河南等布政司,應天、順天、南 北直隸等府州部糧官,俱限年終到部,二月以裡完 納。過違期限,事完之日,送法司究問。」

按《續文獻通考》:「十四年奏准,廣平府原額抬柴夫九 百名,內減二百名分派大名府起取。又各府遇該當 年,分一年分為兩季徵銀,每府總差官吏各一人解 部轉送惜薪司雇人上工,又令照舊起夫供役,夫價 銀免徵。」

弘治十五年上「各省夏稅秋糧額數」及「起運數。」又上 「實徵草料數。」

按:「《明會典》十五年十三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實徵夏 稅秋糧總數,夏稅大小米麥四百六十二萬五千五 百九十四石三斗八升二合七勺,麥菽二百五十五 石四斗五升五合,絲綿并荒絲共二百七十萬一千 三百六十一兩八錢三分零。又六千五百三十九斤 四兩六錢五分;稅絲共三十五萬三千六百四十三」 兩三錢六分零。又二千五百四十八斤五兩四分零。 絲綿折絹三萬四千九百六十二疋一十八丈三尺 八寸二分零。稅絲折絹四千四百二十疋三丈八尺 九寸九分零。本色絲八千四百四十八斤二兩五錢 五分零。農桑絲折絹九萬一千一百四疋五十五丈 五尺三寸八分零。農桑零絲二百九十二兩三錢五 分。又一百一十八斤一十五兩八錢六分零。人丁絲 折絹四萬五百七十六疋一十丈七尺七寸一分零。 改科絹二十五疋。棉花折布一十二疋二丈。苧布一 千三百四十一疋二尺四寸。土苧六十五斤一十三 兩一錢六分。紅花一十一斤一十三兩五錢。麻布二 千七十七疋二丈六尺六寸五分零。鈔一萬七千七 百九十五錠一十七貫二百七十一文五分。租鈔三 萬二千五百五十三錠八百四十五文五分,稅鈔六 千五百三十四錠二貫七百二十一文八分零。原額 小絹四疋。幣帛絹一疋。本色絹二疋;絹二萬二千九 百八十九疋七尺七寸四分零。折色絲一百九十四 斤一十兩四錢五分零。秋糧米二千二百一十六萬 六千六百六十五石九斗六合四勺零,租鈔一萬八 千八百六錠七貫四百七文五分,又五千二百四貫 七十一文。賃鈔一百七十五貫八百七十一文。山租 鈔三千一百二十三錠二貫九百一十五文。又二百 四十四貫二百七十九文,租絲二千二百一十六兩 七錢五分零,租絹五十九疋二丈九尺八寸,租麤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