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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三十六卷目錄

 賦役部彙考二十六

皇清四康熙八則

食貨典第一百三十六卷

賦役部彙考二十六

皇清四

康熙十六年

九月初二日

上諭河南巡撫董國興:「爾前任巡撫雖無善狀,未有」

過端因病求罷,遂爾解任。今復簡爾巡撫河南。宜以愛民為要。徵收賦稅,慎勿煩擾百姓。委曲勸輸,以資兵餉。務期竭盡心力,以副特用之意。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清查欺隱。康熙十六

年題准:「州縣衛所官查出隱地三十頃以上紀錄一次,六十頃以上紀錄二次,九十頃以上紀錄三次,一百二十頃以上紀錄四次,一百五十頃以上加一級,三百頃以上不論俸滿即陞。六百頃以上即陞加一級。九百頃以上即陞加二級。一千二百頃以上即陞加三級。一千五百頃以上即陞加四級。二千頃以上陞任後再准,不論俸滿即陞一次;四千頃以上陞任後再准,不論俸滿即陞二次。」 知府直隸知府「查出隱地一百頃以上紀錄一次,二百頃以上紀錄二次,三百頃以上紀錄三次,四百頃以上紀錄四次,五百頃以上加一級。道員都司查出隱地二百頃以上紀錄一次,四百頃以上紀錄二次,六百頃以上紀錄三次;八百頃以上紀錄四次;一千頃以上,加一級。督撫司查出隱地,五百頃以上紀錄一次;一千頃以上紀錄二次;一千五百頃以上紀錄三次;二千頃以上紀錄四次;二千五百頃以上,加一級。各官查出隱地,候戶部覆明錢糧全完日,交吏兵二部議敘。其督撫司道、都司知府,直隸知州」 ,有「查出隱地數多者,按數紀錄加級 。」 又覆准應漏地畝,原限八箇月舉首,恐地遠限迫,不及周查,令再寬限四箇月。

《賦役二》考成凡侵那處分。康熙十六年題准、侵盜錢糧應發解人犯、未經部題入官之前全完、或已題未發解之先全完者、並免入官

康熙十七年

二月初九日

上諭戶部:「錢糧關係國家大計;年來各處兵馬需用」

「糧餉,最為浩繁,在外總督、巡撫及經管錢糧各官俱宜潔己奉公,殫心料理;一應支放開銷,務須嚴加稽核,詳慎節省,方於軍國有裨。近見各處奏銷或製備物料,並不先行題明,藉口軍機緊急,濫請銷筭;或不行察核,重複支給又不為扣抵;或朦混重領,希圖利己,致滋糜費。以及侵欺浮冒種種弊端,難以枚舉。以」 後應作何嚴行禁飭處分?爾部會同吏、兵、工三部詳議定例具奏。特諭。

三月十二日

上諭吏、戶、兵三部:「朕統御寰區,孜孜圖治,期於朝野。」

「安恬,民生樂業,共享昇平,乃副朕宵旰勵精之願。不意逆賊吳三桂背恩煽亂,各處用兵,禁旅征勦,供應浩繁。念及百姓困苦,不忍加派科斂」 ,因允諸臣節次條奏,如裁減驛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項錢糧,改折漕、白二糧、顏料各物,增添鹽課、鹽丁、房田、稅契、牙行雜稅、宦戶田地錢糧,奏銷浮冒隱漏地畝,嚴行定例處分,用過軍需,未經報部,不准銷筭。以上新定各例,不無過嚴,但為籌畫軍需、早滅逆賊,以安百姓之故。事平之日,自有裁酌。各省督撫提鎮大小文武等官,俱宜上體朕意,下念民生,潔己奉公,愛惜物力,務期早奏蕩平,與民休息,以稱朕乂安海宇至意。爾三部即通行傳諭遵行。特諭。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易知由單。康熙十七

年覆准「各省報銷過米豆草束價值」 ,刊單粘次年由單後送部查考。如派給民間不照部價者督撫參奏。

徵收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十七年議准:州縣官借「造冊」 為名,收取費用,科斂累民,任意灑派補庫,變賣倉糧,及借稱錢糧,准筭部民子女轉送與人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官隱匿不報,或已經申報,督撫不行題參,俱照「不參私派」 例處分。凡差委催提:順治十七年題准,直省錢糧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