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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工二部、滿洲司官、筆帖式、前往清察撰給

《敕書》《關防》

《賦役二》考成凡地丁錢糧,限滿續參。康熙十七年題准署印官一年外徵收錢糧,未完,亦照州縣官例處分。

凡侵那處分,康熙十七年題准:「各省進勦時,有軍需,刻不容緩,動用錢糧,督撫、司道等官,一面咨題,一面動用。若不候咨題,擅自動用者,各降五級調用,不准開銷,令其賠還。各司道並未申詳,督撫亦未咨題,擅自動用,徑行請銷者,督撫降二級留任,司道降五級調用。若司道申詳,督撫不行咨題,擅令動用者,司道免議,督撫降五級調用,責令賠還。」

康熙十八年

二月初四日

上諭戶部:「《江西舊欠錢糧》,屢經該省總督、巡撫及科」

「道等官奏請蠲免,朕已洞悉。但當逆賊煽亂之時,各省地方與賊接壤者被其侵犯、迫而從逆,情非得已;故於平定之後,其舊欠錢糧應蠲免者,悉行蠲免。江西於賊未到之先,地方奸徒輒行倡亂」 廣信、南康、饒州、奉新、寧州、宜黃、安仁、永新、永豐、彭澤、湖口、瀘溪、玉山、鉛山等處,所在背叛忠義,全無紳衿;兵民人等,或「附和嘯聚,抗拒官軍;或運送糧米,助張賊勢;或布散偽劄,惑誘良民;或窩藏奸細,潛通消息,輕負國恩,相率從逆。以致寇氛益熾,兵力多分;遲延平定之期,勞師費餉。揆厥所由,良可痛恨!」 即今田廬蕩析、家室仳離,皆其自作之孽。逋賦未蠲,職此之故。但思逆寇漸經殲除,地方凋敝;舊欠追比,民困愈「深。朕心殊為不忍。其十六年以前舊欠錢糧著盡行蠲免。爾部即行該督撫通行曉示。務使小民均霑實惠以昭朕愛養百姓至意。」 特諭。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一奏報。凡赤曆,康熙十八年覆。

准州縣徵收錢糧,有付收,有串票,有流水紅簿。其《赤曆冊》,工費繁多,永行停止。凡州縣日收錢糧《流水簿》年終同奏銷文冊,齎司磨對。

凡清查欺隱。康熙十八年覆准、官民隱地、令再展限一年、仍許自首免罪

一、徵收。凡徵收錢糧。康熙十八年覆准:「小民完糧,州縣官不給印票,照私徵例革職提問。司道、府徇隱者,革職,督撫庇縱者,降五級調用。」 若文武生員及上司衙役包攬錢糧者,生員褫革,責四十板,衙役責四十板,枷號兩箇月。該管官不行查出,罰俸一年。

凡《禁革火耗加派》。康熙十八年覆准、州縣官剋取火耗加派私徵者、俱革職提問。其朦隱不報之司道府官、亦革職提問。徇縱不參之督撫革職

凡禁止預徵。康熙十八年覆准、「州縣官隔年預徵錢糧、照私派例革職提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者、革職。」 若已經詳報督撫不題參者、降五級調用

《賦役二考成》凡侵那處分康熙十八年題准,凡該管上司逼勒下屬那移庫銀本官自首,審實免議,上司照貪官例治罪。如逼勒至死者,許家屬赴上司具告。上司不行准理,許赴通政司鼓廳具告。審實將逼勒者抵罪不行准理者革職。

又議准:「州縣官將已徵錢糧作為民欠」 ,或那

用謊稱「民欠」 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官朦隱不報者,亦革職提問。督撫徇縱不參者,革職

康熙二十年

九月二十日

上諭戶部:「頃者朕巡行近畿、至霸州地方、見其田畝」

「窪下多遭水患。小民生計無資。何以供納正賦。其該州見在被淹田地。應徵本年錢糧。著察明酌量蠲免。以示朕勤恤民隱至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大清會典》戶部《田土科則》:「凡科則田有肥磽,賦有輕」

重,三壤九等,歷著成規。第科則太繁,易於淆溷。考《賦役全書》,有一縣多至六七十則者,茲不復備列。惟據康熙二十年部冊所載,識其梗概云:「順天等八府二州額內田地每畝科銀四釐七毫至二錢四分九釐七毫不等,科米二合二勺至一斗二升不等,科豆三勺至六合六勺不等,科草折銀一釐六毫至三分六」 釐二毫不等。又,受補收并衛所地,每畝科銀八釐至一錢八分五毫不等,科米三合六勺至二升一合五勺不等,科豆六勺至六升二合四勺不等,科草折銀三釐至二分七釐八毫不等。額外更名「籽粒。」 牧場備邊葦漁農桑麻、觔、蒿、草等地,科銀一釐至七錢二分五釐一毫,科麥六升,穀三升。高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