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7 (1700-1725).djvu/66

此页尚未校对

「修者,丁銀全免,地畝錢糧著免十分之四。爾部速行該地方官,曉諭小民,務俾各霑實惠,如有司官役借端朦混,私行重徵者,或經參奏,或經告發,將經管各官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二考成,凡奏銷定限。康熙二十

二年題准:「凡應行完結錢糧,故留疑竇,並不分晰混行造冊題報,以致款項不符者,府州縣衛所官降一級調用,轉報司道都司罰俸一年,督撫罰俸六箇月。督撫查參者,司道以下官議處。」 至經管錢糧各官,將徵收起存原額并支銷總撒數目,詳加核算明白,該督撫等覆加磨算。如造冊內數目舛錯遺漏者,府州縣、衛所官罰俸一年。督撫及轉報司道、都司,各罰俸六箇月。如督撫、司道、都司造冊舛錯遺漏者,亦罰俸六箇月。又,《奏銷錢糧冊結》,必須隨案送部。若司道、都司、府州、縣、衛所官,將冊結遲延不送,違限一月者,罰俸六箇月。違限二月者,罰俸九箇月。違限三月者,罰俸一年。違限四五月者,降一級留任。「違限六月以上者,降二級調用。違限一年以上者,革職。如已申送而督撫不即送部,違限五月以下者,照司道等官例處分。違限六月以上者,降二級留任。違限一年以上者,降三級調用。」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戶部賦役二考成,凡完欠勸懲。」康熙二十

三年覆准:「經徵、帶徵錢糧,該督、撫」 題參違限月日、未完分數各官職名,戶部停其具題,即咨吏、兵二部議奏 。又

諭「錢糧處分經徵等官事宜,令十五日彙題一次。」

康熙二十四年

四月初十日

上諭戶部:「朕撫御方夏,愛養黎元,早作夜思,勤求治」

「理,閭閻疾苦,無時不深軫念。欲使民生樂業,比屋豐盈,惟當《已責蠲租》,萬姓得沾實惠。直隸地方頻遇旱災,小民匱乏,宜加恩恤。順、永、保河等處圈占地方應徵康熙二十一年地丁錢糧,已經詔行蠲免。所有直隸八府康熙二十三年未完地丁錢糧盡與豁除。其順、永、保河未經圈占地方及真、順、廣、大等處康熙二十四年應徵地丁各項正賦,俱著免三分之一。爾部速行該地方官通行曉諭,務使人人得被膏澤,以副朕勤恤民隱至意。如有不肖有司借端朦溷,私行重徵者,或經參奏,或被告發,定行從重治罪。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

六月二十八日

上諭「侍郎佛倫、學士圖納、席爾達、牛鈕,錢糧所關甚。」

「重,宜詳加釐剔,以除虛冒濫支之弊。近見上駟院以假印誑領,太常寺亦以假印取絲。現今發覺者雖止此,其未發覺者謂之無有可乎?此皆支給時不行詳察,怠玩疏虞之所致也。嗣後凡關係支用錢糧事務必告之該部院堂官稽核得實,用印文支取。其四五十兩以下者,遣筆帖式往領。若踰此數則遣司官往」 領其給與時亦詳加稽核,告之該部院堂官然後與之可也。如此於職事亦無所曠廢告於該堂官及司員親往領取亦豈難行之事?爾等可傳諭戶部,「凡《內外支用錢糧》不致虛冒朦溷稽遲其《詳議定例》以聞。」

九月二十一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王熙、吳正治、宋德宜學士:

麻爾圖圖、納牛、鈕丹、岱禪布、吳興祖、王起元、徐乾學、韓菼、監察御史錢玨題參巡撫穆爾賽《加徵火耗甚重》一案,令內閣九卿詹事科道官員持正詳議備列公論具奏內閣九卿官員以穆爾賽為人樸實不生事端奏聞「穆爾賽居官不善朕所聞甚明」 故命原參錢玨明白指實具奏。今錢玨將加徵火耗甚重並受「禮物款項,已經指陳。凡事令九卿官員會議,原期公正得實。今所議穆爾賽事,朕意以為不公。夫諸臣不從公詳議,如此徇庇具議,嗣後九卿諸臣何以倚任?事務何以得理?即如溫代、達爾布等,最為大貪大惡之流,朕特加懲治,發往黑龍江。前問九卿官員,以穆爾賽為人樸實,不生事端,係誰所議?」 尚書科爾坤奏稱:「係陳廷敬、蔣弘道之言。」 及問陳廷敬等,皆奏稱:「臣等不曾如此說,原說平常。且朕又聞此事,初議時原有『穆爾賽無有劣蹟』」 之語,後散訖,內閣復追回九卿,欲將無有劣蹟之語刪去。尚書科爾坤說:「若將此語刪去,我不肯與議。」 遂未完竟而去。首先立議穆爾賽為人樸實,不生事端者,即係庇護《穆爾賽》之人,何官輒敢專擅殺人,何官輒敢專擅救人,此事斷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