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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王之法哉?《周禮》均人無年之力,政猶至九日;《王制》 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非周禮也。鄉大夫國野之役, 至於六十,六十有五,《王制》曰:「五十不從力政。」《祭義》曰: 「五十不為甸徒。」亦非周制也。然六十不與服戎,恐周 亦然。《班超傳》曰:「古者十五授兵,六十還之。」《韓詩》說:「三 十授兵,六十還兵。」授兵早晚雖殊,其六十還兵一也。

鄭樵通志

《賦稅總論》

臣謹按井田之法所以為良者,以田與賦不相離,雖 暴君不能違田而取賦,汙吏不能什一而加多。至秦 孝公開阡陌之法,田賦始相離,故所取者不多乎什 一則少乎什一也,其弊至於收太半焉。漢高帝欲革 秦之弊,什五而稅一,孝景二年,始令民半出田租,三 十而稅一。至後漢以三十而稅一,為通用之法。荀悅 曰:「今漢人田或百一而稅。」則知漢法之優民可謂至 矣。然豪強占田踰多,浮客輸太半之賦,官家之惠優 於三代,富室之暴酷於亡秦,皆緣無授田之法,所以 惠不及齊民。偉哉!後魏孝文帝之為人君也,真英斷 之主乎!井田廢七百年,一旦納李安世之言而行均 田之法,國則有民,民則有田,周、齊不能易其法,隋、唐 不能改其貫,故天下無無田之夫,無不耕之民,口分 世業,雖非井田之法,而得三代之遺意。始者則田租、 戶調以為賦稅。至唐祖開基,乃為定令:曰租、曰調、曰 庸。有田則有租,有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者,什一 之稅也;調者,調發兵車,井田之賦也;庸者,歲役二旬, 不役則收其資,役多「則免調,過役則租調俱免,無傷 於民矣。」舍租調之外而求其無名,雖無道之世,亦不 為。自太和至開元三百年之民,抑何幸也?天寶之季, 師旅既興,誅求無藝,生齒流移,版圖焚蕩。然是時賦 役雖壞,而法制可尋。不幸建中天子用楊炎為相,遂 作兩稅之法。自兩稅之法行,則賦與田不相系也。況 又取「大曆中一年科率多者為兩稅定法」,此總無名 之暴賦,立為常規也。且言利之臣,無代無之,有恨少, 無恨多,有言加,無言減。自兩稅以來,賦不系於田,故 名色之求,罔民百出,或以方圓取,或以羨餘取,或言 獻奉,或言假貸,初雖暫時,久為成法,建中以來,將五 百年世不乏。楊炎不知所以加於大曆中「一年之多, 數目復幾倍乎?」嗚呼!後世之為民也,其艱為民矣。且 開元之前,戶口至眾,而民皆有田,至於癃老童、穉寡 妻子女亦皆有田。「一丁授田百畝,百畝之田歲輸粟 二石、絹二丈,無絹則布二丈五尺。嶺南諸州則以戶 計,上戶一斛二㪷,下戶六㪷,夷獠半之。內附之家,上 戶十丈,下戶無出。」當是時也,民之所以為民也如此, 官之所以取諸民也如此。後魏去三代為遠,今去開 元不遠,是非難行之道也。後之言治道者,當使一民 有百畝之田,然後可以議魏、齊、周、隋、唐之事。若有無 田之民、不耕之夫,則於魏、齊、周、隋、唐之事未可輕議 也。言利之臣,則亦當量開元之前所以為重賦者:「百 畝之田,不」過二石粟,二丈絹耳。所以為輕賦者,上戶 之家,不過十丈耳。今百畝之田,賦斂如此,上戶之家, 出錢如此,吾於如此之中,復何容心哉?

文獻通考

《論歷代賦役》

東萊呂氏曰:「賦役之制,自《禹貢》始可見。《禹貢》既定九 州之田賦,以九州之土地為九州之土貢,說者以謂 有九州之土貢,然後以田賦之當供者市易所貢之 物,考之於《經》,蓋曰有證。何者?甸服百里,賦納總至於 五百里米,自五百里之外,其餘四服,米不運之京師, 必以所當輸者土貢於天子,以此知當時貢賦一事」, 所以冀州在王畿甸服之內,全不敘土貢,正緣已輸 粟米。以此相參攷,亦自有證。蓋當時寓兵於農,所謂 貢賦,不過郊廟賓客之奉,都無養兵之費,故取之於 畿甸而足。自大略而言之,三代皆沿此制。夏后氏五 十而貢,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三代之賦略 相當,《周官》所載九畿之貢而已。九州之貢所謂出者, 半或三之一,或四之一,或以半輸王府,或以二之一 輸王府,或以四之一輸王府,所謂土貢未必能當貢 賦之半,留之於諸侯之國,以待王室之用,皆是三代 經常之法。所謂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州,十有二師。說 者以為二千五百人為師,亦是一時權宜之役,所謂 經常之役,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豳。《詩》所謂「我稼既 同上,入執宮功」,皆是經常之役法。如此用兵軍役,寓 之井賦乘馬之法,無事則為農,有事則征役。至漢有 所謂材官、踐更、過更、卒更三等之制,當時有干戈之 征。及至魏晉,有戶調之名,凡有戶者出布帛,有田者 出租賦,後魏亦謂之戶調。在後魏以一夫一婦出帛 一疋,在北齊則有一床半床之制,已娶者則一床,未 娶者則半床,當時有戶調之名,然役法尚存古制,但 至南北朝,增三代之三日,至於四十五日。自漢至南 北朝,其賦役之法如此。至唐高祖,立租庸調之法,承 襲三代。漢魏南北之制,雖或重或輕,要之規模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