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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舊。德宗時,楊炎為相,以戶籍隱漏,徵求煩多,變而 為兩稅之法。兩稅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復見。然 而兩稅在德宗一時之間,雖號為整辦,然取大曆中 科徭最多以為數,雖曰「自所稅之外,並不取之於民。」 其後如間架,如借商,如除陌,取於民者不一,楊炎所 以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雖商鞅亂之於戰國,而 租稅猶有歷代之典制。惟兩稅之法立。古制乃掃地, 要得復古。田制不定,縱得薄斂,如漢文帝之復田租。 荀悅論豪民收民之資,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無 田之民。田制不定,雖欲復古,其道無由。兵制不復古, 民既出稅賦,又出養兵之費。上之人雖欲權減兵,又 不可不養。兵制不定,此意亦無由而成。要之寓兵於 農,賦役方始定。

按:自秦廢井田之制,隳什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計多 少,於是始舍地而稅人,征賦二十倍於古。漢高祖始 理田租,十五而稅一,其後遂至三十而稅一,皆是度 田而稅之。然漢時亦有稅人之法。按漢高祖四年初 為算賦注:「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賦錢,人百二十 為一算,七歲至十五出口賦,人錢二十」,此每歲所出 也。然至文帝時,即令丁男三歲而一事賦四十,則是 算賦減其三之二。且三歲方徵一次,則成丁者一歲 所賦不過十三錢有奇,其賦甚輕。至昭、宣帝以後,又 時有減免。蓋漢時官未嘗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 強田連阡陌,而貧弱無置錐之地,故田稅隨占田多 寡為之厚薄,而人稅則無分貧富,然「所稅每歲不過 十三錢有奇耳。至魏武初平袁紹,乃令田每畝輸粟 四升,又每戶輸絹二疋、綿二斤,則戶口之賦始重矣。 晉武帝又增而為絹三疋、綿三斤,其賦益重。然晉制,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 差」,則出此戶賦者,亦皆有田之人,非鑿空而稅之,宜 其重於漢也。自是相承,戶稅皆重。然至元魏而均田 之法大行,齊、周、隋、唐因之,賦稅沿革,微有不同,史文 簡略,不能詳知。然大概計畝而稅之令少,計戶而稅 之令多。然則時戶戶授田,則雖不必履畝論稅,只逐 戶賦之,則田稅在其中矣。至唐,始分為租、庸、調,田則 出粟稻為租,身與戶則出絹、布、綾錦諸物為庸、調。然 口分世業,每人為田一頃,則亦不殊元魏以來之法, 而所謂租庸調者,皆此受田一頃之人所出也。中葉 以後,法制隳弛,田畝之在人者,不能禁其賣,易官授 田之法盡廢,則向之所謂輸庸調者,多無田之人矣。 乃欲按籍而徵之,令其與豪富兼并者一例出賦,可 乎?又況遭安、史之亂,丁口流離,轉徙版籍,「徒有空文, 豈堪按以為額?蓋當大亂之後,人口死徙虛耗,豈復 承平之舊?其不可轉移失陷者,獨田畝耳。」然則視大 曆十四年墾田之數,以定兩稅之法,雖非經國之遠 圖,乃救弊之良法也。但立法之初,不任土所宜輸其 所有,乃計綾帛而輸錢。既而物價愈下,所納愈多,遂 至輸一者過二,重為民困。「此乃掊剋之吏所為,非法 之不善也。」陸宣公《與齊抗》所言,固為切當,然必欲復 租庸調之法,必先復口分世業之法,均天下之田,使 貧富等而後可。若不能均田,則兩稅乃不可易之法 矣。又歷代口賦,皆視丁中以為厚薄,然人之貧富不 齊,由來久矣。今有幼未成丁,而承襲世資,家累千金 者,乃薄賦「之;又有年齒已壯,而身居窮約,家無置錐 者,乃厚賦之,豈不背繆?」今兩稅之法,人無丁中,以貧 富為差,尤為的當。宣公所謂「計估算,緡失平長,偽挾 輕費,轉徙者脫徭稅,敦本業,不遷者困斂求。」乃誘之 為姦,敺之避役,此亦是有司奉行者不明,不公之過, 非法之弊。蓋力田務本,與商賈逐末,皆足以致富。雖 曰逐末者易於脫免,務本者困於徵求,然所困猶富 人也,不猶愈於庸調之法不變,不問貧富,而一概按 《元籍》徵之乎?蓋賦稅必視田畝,乃古今不可易之法。 三代之貢助徹,亦只視田而賦之,未嘗別有戶口之 賦,蓋維授人以田而未嘗別有戶賦者,三代也。不授 人以田而輕其戶賦者,兩漢也,因「授田」之名而重其 戶賦。田之授否不常,而賦之重者已不可復輕,遂至 重為民病,則自魏至唐之中葉是也。自兩稅之法行 而此弊革矣,豈可以其出於楊炎而少之乎?

《論周官貢賦》

《周官》天下之財,只有三項:九貢是邦國之貢,據經以 待弔用;九賦是畿內之賦,以給九式之用;九職萬民 之貢,以充府庫。三者餘財,以供玩好之用。然邦國之 貢多矣,弔用之費幾何,愚恐其有餘。畿內之賦有限 矣,九式之費何廣也?愚恐其不足。

《論九賦》

按:此九賦,先鄭以為地賦,後鄭以為口賦,然關市即 邦中之地也,山澤即四郊以下之地也,一地而再稅 之可乎?關市即邦中之人也,山澤即四郊以下之人 也,一人而再稅之可乎?後鄭雖有末作增賦之說,然 則「幣餘」一項,尚覺牽強,且居關市及山澤之民未必 皆能占會百物以取利者也,盡從而倍征之,可乎?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