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為自邦中至邦都,皆取之於民者,其或為地賦,或 為口賦,不可知也。關市以下,則非地賦,亦非口賦,乃 貨物之稅也。關市者,貨之所聚,故有賦,如後世商稅 是也。山澤者,貨之所出,故有賦,如後世榷鹽、榷茶之 類是也。幣餘則如後世領官物營造之類,故取其息, 息即賦也,故名之曰九賦,而太宰總其綱焉。
《論戶籍》〈三條〉
愚嘗論「漢以後以戶口定賦,故雖極盛之時,而郡國 所上戶口版籍,終不能及三代、兩漢之數,蓋以避賦 重之故,遞相隱漏。且疑天寶以上戶不應不課者居 三分之一有奇。今觀《乾元戶數》,則不課者反居其大 半」,尤為可笑。然則是豈足憑乎?
按:魏、晉以來,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選舉,私門以此 訂婚姻。寒門之視華族,如冠履之不侔,則夫徭役賤 事,人之所憚,固宜其改竄冒偽,求自附流品,以為避 免之計也。然徭役當視物力,雖世族在必免之例,而 官之占田有廣狹,澤之蔭後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 限之,不勞而定矣。不此之務,而方欲改定譜籍,雖日 選諳究流品之人為郎、尚書以掌之,然偽冒之久者 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誰肯澄汰?如楊佺期并韶,至以 恥憤為逆亂,則澄汰亦豈易言哉!
按:「《周官》之法,貴者、賢者及新甿之遷徙者,皆復其征 役」,後世因之。故六朝議征役之法,必以土斷僑寓、釐 正譜籍為先。然自晉至梁、陳,且三百年,貴者之澤既 斬,則同于編氓;僑者之居既久,則同于土著,難於稽 攷。此所以偽冒滋多,而議論紛紛也。
《論免役錢》〈二條〉
按:以保正代耆長等役,熙寧間已嘗行之,繼而以人 言不便罷之矣。今觀此,則是罷而復行也。蓋熙寧之 徵免役錢也,非專為供鄉戶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 府之需用,吏胥之廩給,皆出於此。及其久也,則官吏 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嘗支給,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 而復他作名色以役之也。為法之弊一至此哉! 取民間六色之錢,益以係官坊場錢充雇役之用,而 盡蠲衙前以下諸役,熙寧之法也;以坊場充衙前雇 役之用,而承符以下諸役仍復輪差民戶,而盡蠲六 色之錢,元祐之法也。然元祐復差役之初,議者不同, 故有弓手許募曾充有勞效者指揮,則所謂雇役者, 不特衙前而已也。六色錢雖曰罷徵,繼而詔「諸路坊 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自三等以上,舊輸免 役錢並減五分,餘戶下此悉免之。」則所謂雇役之錢, 元未嘗盡除也。自是諸賢於差雇之議,各有所主,而 朝廷亦兼行之。然熙寧盡除差法,明立雇議,而當時 無狀官吏,尚且掯免役之錢而不盡支給,假他役之 名而重復科差,況元祐差雇兼行,議論反覆,則此免 役六色之錢,其在官者不肯盡捐以予民,其在民者 有時復徵以入官,固其勢也。潁濱所謂「所在役錢,寬 剩一二年必未至闕用,從今放免」,理在不疑。東坡所 謂「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 人服」,皆至當之論。
《論役法》
「役起於物力,物力有升降,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 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詳,應人戶典賣產 業,推割稅賦,即與物力一併推割,則因其貲產之進 退,與之升降,三歲一行,固有貲產百倍於前,科役不 增於今者。其如貧乏下戶,貲產既竭,物力猶存,朝夕 經營而應酬之不給者,非推排不可也。」然當時推排 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 器,雞�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吏視其賂 之多寡,以為物力之低昂。又有計田家口食之餘,盡 載之物力者。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 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 紐。其貧民求趁衣食,不為浮財,後耕牛租牛,亦與蠲 免。若夫江之東西,以田地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 者。
惟受產之家,有司詳於稅契,而略於割稅。倘為之《令》曰:「交易固以稅契為先後,亦以割稅為得業。」 雖已稅契,而不割稅,許出產人告以業,還見納稅人,則人孰有不割稅者乎?此亦所以收役法之弊也。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為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 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 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 均并,不一也。其人戶物力,如買撲坊場別無產業,即 以本坊物力就坊充役;如有田產物力,即併就一多 處充役。其有物力散在鄉鄰者,併歸煙爨處。又有散 「在別縣數鄉者,各隨縣分併歸一,理為等第。若夫役 次之,歇倍,則紹興十四年,臣僚奏請以其物力增及 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 歇役四年,皆理為白腳。必差遍上三等戶,方許於得 替人輪差。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 例選差。」十六年,兩浙漕臣耿秉申明,又以一倍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