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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自邦中至邦都,皆取之於民者,其或為地賦,或 為口賦,不可知也。關市以下,則非地賦,亦非口賦,乃 貨物之稅也。關市者,貨之所聚,故有賦,如後世商稅 是也。山澤者,貨之所出,故有賦,如後世榷鹽、榷茶之 類是也。幣餘則如後世領官物營造之類,故取其息, 息即賦也,故名之曰九賦,而太宰總其綱焉。

《論戶籍》三條

愚嘗論「漢以後以戶口定賦,故雖極盛之時,而郡國 所上戶口版籍,終不能及三代、兩漢之數,蓋以避賦 重之故,遞相隱漏。且疑天寶以上戶不應不課者居 三分之一有奇。今觀《乾元戶數》,則不課者反居其大 半」,尤為可笑。然則是豈足憑乎?

按:魏、晉以來,最重世族,公家以此定選舉,私門以此 訂婚姻。寒門之視華族,如冠履之不侔,則夫徭役賤 事,人之所憚,固宜其改竄冒偽,求自附流品,以為避 免之計也。然徭役當視物力,雖世族在必免之例,而 官之占田有廣狹,澤之蔭後有久近,若於此立法以 限之,不勞而定矣。不此之務,而方欲改定譜籍,雖日 選諳究流品之人為郎、尚書以掌之,然偽冒之久者 滋多,非敢於任怨者,誰肯澄汰?如楊佺期并韶,至以 恥憤為逆亂,則澄汰亦豈易言哉!

按:「《周官》之法,貴者、賢者及新甿之遷徙者,皆復其征 役」,後世因之。故六朝議征役之法,必以土斷僑寓、釐 正譜籍為先。然自晉至梁、陳,且三百年,貴者之澤既 斬,則同于編氓;僑者之居既久,則同于土著,難於稽 攷。此所以偽冒滋多,而議論紛紛也。

《論免役錢》二條

按:以保正代耆長等役,熙寧間已嘗行之,繼而以人 言不便罷之矣。今觀此,則是罷而復行也。蓋熙寧之 徵免役錢也,非專為供鄉戶募人充役之用而已,官 府之需用,吏胥之廩給,皆出於此。及其久也,則官吏 可以破用,而役人未嘗支給,是假免役之名以取之, 而復他作名色以役之也。為法之弊一至此哉! 取民間六色之錢,益以係官坊場錢充雇役之用,而 盡蠲衙前以下諸役,熙寧之法也;以坊場充衙前雇 役之用,而承符以下諸役仍復輪差民戶,而盡蠲六 色之錢,元祐之法也。然元祐復差役之初,議者不同, 故有弓手許募曾充有勞效者指揮,則所謂雇役者, 不特衙前而已也。六色錢雖曰罷徵,繼而詔「諸路坊 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自三等以上,舊輸免 役錢並減五分,餘戶下此悉免之。」則所謂雇役之錢, 元未嘗盡除也。自是諸賢於差雇之議,各有所主,而 朝廷亦兼行之。然熙寧盡除差法,明立雇議,而當時 無狀官吏,尚且掯免役之錢而不盡支給,假他役之 名而重復科差,況元祐差雇兼行,議論反覆,則此免 役六色之錢,其在官者不肯盡捐以予民,其在民者 有時復徵以入官,固其勢也。潁濱所謂「所在役錢,寬 剩一二年必未至闕用,從今放免」,理在不疑。東坡所 謂「六色錢以免役,取當於雇役乎?盡之然後名正而 人服」,皆至當之論。

《論役法》

「役起於物力,物力有升降,升降不殽則役法公。是以 紹興以來,講究推割,推排之制最詳,應人戶典賣產 業,推割稅賦,即與物力一併推割,則因其貲產之進 退,與之升降,三歲一行,固有貲產百倍於前,科役不 增於今者。其如貧乏下戶,貲產既竭,物力猶存,朝夕 經營而應酬之不給者,非推排不可也。」然當時推排 之弊,或以小民粗有米粟,僅存屋宇,凡耕耨刀斧之 器,雞犬彘之畜,纖微細瑣皆得而籍之,吏視其賂 之多寡,以為物力之低昂。又有計田家口食之餘,盡 載之物力者。上之人憂之,於是又為之限制,除質庫 房廊、停塌店鋪、租牛、賃船等外,不得以豬羊雜色估 紐。其貧民求趁衣食,不為浮財,後耕牛租牛,亦與蠲 免。若夫江之東西,以田地畝頭計稅,亦有不待推排 者。

惟受產之家,有司詳於稅契,而略於割稅。倘為之《令》曰:「交易固以稅契為先後,亦以割稅為得業。」 雖已稅契,而不割稅,許出產人告以業,還見納稅人,則人孰有不割稅者乎?此亦所以收役法之弊也。

保正、長之立也,五家為比,五五為保,十大保為都保。 有保長,有都、副保正,餘及三保亦置長,五大保亦置 都保正。其不及三保、五大保者,或為之附庸,或為之 均并,不一也。其人戶物力,如買撲坊場別無產業,即 以本坊物力就坊充役;如有田產物力,即併就一多 處充役。其有物力散在鄉鄰者,併歸煙爨處。又有散 「在別縣數鄉者,各隨縣分併歸一,理為等第。若夫役 次之,歇倍,則紹興十四年,臣僚奏請以其物力增及 半倍者,歇役十年;增及一倍者,歇役八年;增及二倍, 歇役四年,皆理為白腳。必差遍上三等戶,方許於得 替人輪差。其窄都不及歇役年限去處,即從遞年體 例選差。」十六年,兩浙漕臣耿秉申明,又以一倍歇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