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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二倍歇役八年,三倍歇役六年,庶幾疏數得中。 慶元元年,徐誼盡破秉之說,專用淳熙十四年臣僚 之議,而議者又謂:「物力有高下之殊,鄉都有寬狹之 異,其折倍之法,可以為寬鄉之便,適以貽狹鄉之害, 可利寬鄉之中戶,適以困狹鄉多產之家。如以寬鄉 言之,自物力五百貫而上,累至二千貫者,則三倍五 百貫之家矣。其在富室,雖使之四年一役,亦未為過。 若狹鄉,自物力一百貫而上,積至於四百貫,亦謂之 三倍,所謂四百貫之戶,曾不及寬鄉之中產。今亦使 之四年一役,其利害輕重灼然矣。」於是從耿秉之議, 務要寬鄉狹鄉,各得其便。其析生、白腳,則慶元五年 臣僚奏謂:「若兄弟共有田二三百畝,纔已分析,便令 各戶充役,則前役未蘇而後役踵至,實為中產之害。 須以其分後物力參之,其在二等以上者,合作析生 白腳充應役次。若在三等以下,許將未分前充過役 次,於各戶名下批朱,理為役腳,與都內得替人比並 物力高下、歇役久近,通行選差。品官限田」有制,死亡 子孫減半,蔭盡差役同《編戶》。

一品五十頃,二品四十五頃,三品四十頃,四品三十五頃,五品三十頃,六品二十五頃,七品二十頃,八品一十頃,九品五頃。

封贈官子孫,差役同《編戶》。

謂「父母生前無曾任官伯叔或兄弟封贈者。」

「應非泛及七色補官,不在限田、免役之數。其奏薦弟 姪子孫,原自非泛、七色而來者,仍同差役。進納、軍功、 捕盜、宰執給使、減年補授,轉至陞朝官,即為官戶。身 亡子孫並同編戶。太學生及得解及曾經省試人,雖 無限田,許募人充役。單丁女戶及孤幼戶,並免差役。 庶幾孤寒,得所存恤。凡有夫有子,不得為女戶;無夫 子則生為女戶,死為絕戶。女適人以奩錢置產,仍以 夫為戶。坑冶戶遇採打礦寶,免本身諸般差役。鹽亭 戶家產及二等以上,與官戶編戶一般差役;不及二 等,依紹興十七年七月指揮蠲免。民兵萬弩手,免戶 下三百畝稅賦及諸般差役;不及三百畝,輒隱他人 田畝,許人告。湖北、京西民義勇第四」等戶,與免非泛 差科外,其合差保正長以家業錢數多寡為限,將限 外之數與官編戶輪差,總首、部將免保正長差役。忠 臣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凡募 人充役並募土著有行止人,其故停軍人及曾係公 人,並不許募。既有募人,官司不得復追正身。募人不 管於雇役之家非理需索,或憑藉官司之勢,姦害善 人,斷罪外坐。募之者以保伍有犯,知而不糾之罰。且 保正副所職在於煙火、盜賊、橋梁、道路,今或使之督 賦租、備修造、供役使,皆非所役。而執役者每患參役 有錢,知縣到罷有地理錢,時節參賀有節料錢,官員 過都醋庫月息,皆於是而取之,抑有弓兵月巡之擾, 透漏禁物之責,捕盜出限之罰,催科填代之費,承判 追呼之勞,至於州縣官吏收買公私食用及土產所 有,皆其所甚懼也。若夫戶長所職,催夏稅則先期借 絹,催秋稅則先期借米,坍溪落江之田,逃亡死絕之 戶,又令填納,凡此之弊,皆上之所當察也。高宗皇帝 身履艱難,在河朔親知閭閻之苦,嘗歎「知縣不得人, 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至中興而大備。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首倡義役,眾出田穀助役戶 輪充,守臣范成大嘉其風義,為易鄉名。自是所在推 行浸廣,而當時浮議胥動,多有伺其隙而敗其謀者。 十一年,御史謝諤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義 役者,乃行差役』。」上然之,且美其言為法意圓備。及朱 文公熹亦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上戶、官戶、寺觀出 田以充義役,善矣。其間有下戶只有田一二畝者,亦 皆出田,或令出錢買田入官,而上戶田多之人,卻計 會減縮,所出殊少;其下戶今既被出田,將來卻不免 役,無緣復收此田之租,乃是困貧民以資上戶,此一 未盡善也。如逐都各立役首,管收田租,排定役次,此 其出納先後之間,亦未免有不公之弊,將來難施刑 罰,轉添詞訴。此二未盡善也。又如逐都所排役次,今 日已是多有不公,而況三五年後,貧者或富,富者或 貧,臨事未免卻致爭訟。此三未盡善也。所排役次,以 上戶輪充都、副保正,中下戶輪充夏秋戶長,上戶安 逸,而下戶倍費」,此四未盡善也。固嘗即此四未盡善 者而求之,蓋始倡義役者,多鄉閭之善士,惟恐當時 議之未詳,而慮之未周,及踵接義役者,未必皆鄉閭 之善士,於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或以其材智足以 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其氣力足以凌駕,乃私差 役之權。曰「倍法」,曰「『《析生等第法》』,皆無所考,而雇募人 亦不與置,置必受約束,任驅使於義首者,可以叫號 鄉曲,厭酒肉而有餘,否則傭錢不支而當役者困矣。 是以虐貧而優富,凌寡而暴孤。義役之名立,而役戶 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 信乎,朱熹未盡善之弊固如此也。」

《論差役雇役義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