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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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足。須至曉諭。

「受納秋苗曉諭。檢會趙知軍任內,契勘星子、都昌、建 昌縣每年受納人戶秋苗所收水腳、雇船、起綱頭子、 市例等錢數,多是人戶輸納,重有所費,深屬不便使 軍。今將三縣人戶應合納秋苗,每正米一石,收雇船 水腳、起綱頭子并專㪷市例,總減作六百七十文足, 其勘合促零錢係照鈔收納,除外,並不得多交民戶」 一文。竊慮合干人依前例外,非理巧作名目,別行乞 覓錢米,已散榜管下縣分曉諭。切慮元給文榜沈匿, 合行再給文榜曉諭者。

「右,除已再諜受納官常切鈐束外,今立賞錢三十貫 文,出榜縣管下要鬧處張掛,曉示人戶知悉:自今後 應輸納戶下米斛,每正米一石,除前項立定雇船起 綱市例錢六百七十文足,并隨鈔收勘合促零錢外, 不許例外乞覓民戶一文。如有合干人,依前例外,非 理巧作名目,別作乞錢米之人,不拘多寡,許人戶經」 官陳告,將犯人根究,依例勘罪追賞施行,的不虛示。 各令知悉。

減秋苗:「照得本軍去年交納人戶秋苗,每一石正米 連省耗加耗,共計一石七㪷六升。今年冬米,許人戶 從便赴軍倉交納。今於去年所納數上,每一石更與 減米一斗,合行《曉示者》。」

「曉示人戶送納秋苗。契勘管屬都昌、建昌縣遞年所 納人戶秋苗,並係起發上供之數,緣是工戶、攬子等 人把持縣道,兜收在己,與公吏通同作弊,拖延不納, 窺伺縣道窘束,全無措置,即將下等秈米以應副預 借」為名,動欲減饒合數,唯是循良細民,各縣卻復倍 收加耗,高量斛面,多端邀阻,及勒令折錢,將收到水 「腳錢等侵移使用,緣此起發綱運,大段遲滯,且又欠 折不足,事繫利害。今照淳熙六年苗米起催在即,若 不預行措置,定致上供轉見拖壓,細民愈受重困。今 相度,欲互差都昌、建昌縣官前去各縣受納,與減加 耗靡費之類,令人戶自行打盪,斛面不得阻節。如有 諸鄉人戶情願赴軍倉輸納苗米,並」聽從便,重與優 加裁減,務使樂輸。及行下約束,都昌、建昌縣不許預 借官物,如有不遵約束,輒將米斛預借縣道,本軍將 來並不理為納過之數。本軍除已具申諸監司照會 外,須至曉示。

約束科差夫役。「訪聞管下諸縣以和雇為名,科差夫 力,應副過往官員修造船扛諸般役使,以至縣官出 入公幹,亦令保正長關喚夫力荷轎擔擎,有妨農業, 甚者至令陪貼錢物,為害尢甚。除已行下約束外,如 更有似此去處,仰被擾人戶徑赴本軍投訴,切待依 法重作施行。」

約束差公人及朱鈔事。應今後本縣違法輒差公人 下鄉追擾,許人戶赴軍陳訴定追,犯人重斷。應軍縣 倉庫送納過人戶錢米,徑日不得朱鈔,仰人戶赴軍 陳訴定追,犯人勘斷,當官給還。應人戶二稅。如已送 納獲鈔,而本縣重疊追擾,許人戶執鈔赴軍陳訴定 追,承行鄉司等重斷勒罷。

《搜采異聞,錄》:「真宗嗣位之初,有司所上天下每歲賦 入大數,是時至道二年也。凡收穀二千一百七十萬 碩、錢四百六十五萬貫,絹紬一百九十萬疋,絲綿六 百五十八萬兩,茶四十九萬斤,黃蠟三十萬斤。自後 多寡不常,然大略具此。方國家全盛,民力充足,故於 征輸未能為害。今之事力與昔者不可同日而語」,所 為緡錢之入。殆過十倍。民日削月朘。未知救弊之術。 為可慮耳。黃蠟一項。今不聞有此數。

《揮麈後錄》:祖宗開國以來,西北兵革既定,故寬其賦 役,民間生業,每三畝之地,止取一畝之稅,緣此公私 富庶,人不思亂。政和間,謀利之臣建議,以為彼處減 匿稅賦,乃創置一司,號「西城所,命內侍李彥主治之, 盡行根刷拘催,專供御前支用。州縣官吏,無卻顧之 心,竭澤而漁,急如星火。」其推行為尢者,京東漕臣王 宓、劉寄是也,人不堪命,遂皆去而為盜。胡馬未南牧, 河北蜂起,游宦商賈已不可行。至靖康初,智勇俱困, 有啟於欽宗者,命斬彥,竄斥宓、寄以徇,下寬恤之詔, 然無鄉從之心矣。其後散為巨寇於江、淮間,如張遇、 曹成、鍾相、李成之徒,皆其人也。

《齊東野語》:「自井田之法廢,賦名日繁,民幾不聊生。余 常夷考在昔,獨兩漢為最輕,非惟後世不可及,雖三 代亦所不及焉。自高、惠以來,十五稅一。文帝再行賜 半租之令,二年十二年至十三年,乃盡除而不收。景 帝元年亦嘗賜半租,至明年乃三十而稅一,即所謂 半租耳。蓋先是十五稅一,則三十合征其二,今乃止」 稅其一,乃所謂半租之制也。自是之後,守之不易。故 光武詔曰:「頃者師旅未解,故行什一之稅。今糧儲差 積,其令三十稅一如舊制。」是知三十稅一,漢家經常 之制也。以武帝南征北伐,東巡西幸,奢靡無度,大司 農告竭。當時言利者析秋毫,至於賣爵更幣,算車船, 租六畜,告緡均輸鹽鐵榷酤,凡可以「佐用者,一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