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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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貴而官之所入不減,是以家給而國足,事均而法 行。且自天寶以後,積累以至於大曆之間,取之極甚。 今比於《大曆》,再益其倍,其故何哉?蓋以事逐情生,費 從事廣,物有劑而用無節,夫安得不乏乎?」苟能出其 情,約其用,非可以布帛為稅,雖更減其稅亦可也。苟 務逞其情,侈其用,非但行今重稅之不足,雖更「加其 稅,亦不足也。夫生物之豐敗繇天,用物之多少繇人, 用之盈虛,在節與不節耳。不節則雖盈必竭,能節則 雖虛必盈。今議者但愛財利之不足,罔慮安危之不 持。若然,則太宗、漢文之德曷見稱,秦皇、隋煬之敗靡 足戒,惟欲是逞,復何規哉!」其三曰:「古之王者,設井田 之法以安其業,立五宗之制以」綴其恩。猶懼其未也, 又教之以族墳墓,敬桑梓,將以固人之志,俾皆重遷。 厥後又督之以出鄉游惰之禁,糾之以版圖比閱之 方,歷代因習,以為彝章。其理也必謹於隄防;其亂也 必慢於經界。頃因兵興,典制弛廢,戶版之紀綱罔緝, 土斷之條約不明,恣人浮流,莫克禁止,長人者又罕 能推忠恕易地「之情,體至公徇國之意。迭行小惠,競 誘姦甿,以傾奪鄰境為智能,以招聚逋逃為理化。捨 彼適此者,既謂新收而獲宥;倏忽往來者,又以復業 而見優。惟懷土安居,首末不遷者,則使之日重,斂之 日加,是令地著之人,恆代惰游服役,則何異驅之轉 徙。不知此州若增客戶,彼郡必減居人,增處邀賞,而 稅數有加,減處懼罪而稅數不降,將有意乎?富俗而 務理,豈不刺謬與?當今之要,在於厚人而薄財,損上 以益下。下苟利矣,上必安焉,則少損者所以招大益 也;人既厚矣,財必贍焉,則暫薄者所以成永厚也。每 歲據額納徵,更不勘責檢巡,增闢者勿益其租,廢耕 者不降其數,足以誘導墾植,且免妨」奪農功,事簡體 弘,人必悅勸。其四曰:「建官立國,所以養人,賦人取材, 所以資國。明君不厚其所資而害其所養,故必先人 事而借其暇力,先家給而斂其餘財。借必以度,斂必 以時,有度則亡勞,得時則易給。今但務取人以資國, 不思立國以養人,非獨徭賦煩多,漫無蠲貸,至於徵 收迫促,亦不矜重。蠶事方興,已輸縑稅,農功未艾,遽 斂穀租,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暴愈促,有者急 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所係遲速之 間,不過月旬之異,一寬稅限,歲歲相承,遲無所妨,速 不為益,何急敦逼,重傷疲人。」其五曰:「國家之紀綱,在 於制度,商農工賈,各有所專,凡在食祿之家,不得與 人爭利,車服田宅,莫敢僣踰。是以藏不偏多,故物不 偏罄;用不偏厚,故人不偏窮。」後世法度不守,唯力是 騁,租販兼并,下錮齊人之業;奉養豐麗,上侔王者之 尊。夫天下之物有限,富室之積無涯。養一人而費百 人之資,則百人之食不得不乏;富一家而傾千室之 產,則千家之業不得不空。舉類推之,則海內空乏之 流,亦已多矣。古先聖王,疆理天下,百畝之地,號曰「一 夫」,蓋以一夫授田,不得過於百畝也。今制度弛紊,疆 理隳壞,富者兼地數萬畝,貧者無容足之居。至於依 託強豪,以為私屬,貸其糧食,賃其田廬,終年服勞,無 日休息,罄輸所假,常患不充。而有田之家,坐食租稅, 貧富懸絕,乃至於斯。且京「畿之內,每一畝官租五升, 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稅也; 降及中等,租猶半之,是十倍於官稅也。夫以土地王 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而兼併之徒,居然受利。 官取其一,私取其十,穡人安得足食,公廩安得廣儲! 望令百官集議,凡所占者,約其條限,裁減租價,務利 貧人,法貴必行,不在深刻。格其制以便俗,嚴其令以 懲違,微捐有餘,稍優不足,此乃古者安富恤窮之善 經也。」贄言雖切以讒逐,事無施行者。十二年,河南尹 齊抗復論其弊,以為:「百姓本出布帛,兩稅反配以錢, 至輸時復取布帛,更為三估,計折州縣,升降成姦。若 直定布帛,無估可折。蓋以錢為稅,則人力竭而有司 不之覺。今兩稅出於農人,農人所有,唯布帛而已,用 布帛處多,用錢處少,又有鼓鑄以助國計,何必取於 農人哉?」疏入,亦不報。憲宗初,率分天下之賦以為三: 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宰相裴垍又令諸道 節度、觀察調費取於所治州,不足則取於支郡,而諸 州送使額便為上供,故疲民稍得息肩。元和中,皇甫 鎛務剝下佐國用,李渤奉詔使陳許,在道上疏言:「臣 過渭南,長源鄉戶四百,今纔四十;閺鄉戶三千,今纔 千。他州縣無慮多此類。推原其敝,始於逃人之賦舉, 攤之比鄰,致驅迫然也。然且弗除,是使未逃者舉歸 於逃而後已。蓋聚斂之臣,剝下奉上,惟思竭澤,不慮 無魚,害可勝既。乞下詔寬除,使人歸於本,則賦額自 足。」帝納之。時戶部侍郎張平叔請徵遠年逋租。渤刺 江州,又上言:「臣州治田二千頃,今旱絕收者千九百 頃,而度支所責貞元二年流戶賦錢四百四十萬,是 當大旱時責民三十逋賦也。夫旱災田損,歲徵尚望 蠲免,奈何復索前欠乎?」詔立罷免。穆宗立,詔兩稅外 加率一錢,以枉法贓論。然自建中定兩稅,而物輕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