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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一百四十五卷目錄

 賦役部總論八

  古今治平略二宋代田賦 明朝田賦

食貨典第一百四十五卷

賦役部總論八

古今治平略二

宋代田賦

宋制歲賦,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凡田之在官賦,民 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 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丁口之賦」, 百姓每歲輸身丁錢之類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 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是也;歲賦之物,其類有 四:曰穀,曰帛,曰金,曰鐵,曰物產是也。其輸有常處,而 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 人有常物,而一時所輸,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 當,謂之「折變。」州郡催理及九分以上版,曹置勿問,令 得操其贏為民補助,謂之「破分。」其輸之遲速,視收成 早暮而寬為之期,所以紓民力。諸州歲奏《戶帳》,具載 其丁口,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兩「物折科,物非土 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又懲五代藩鎮重斂之弊,遣 京朝官分蒞京畿倉庾,及詣諸道監輸,受民租調。已, 諸州立糧科院,設通判主之,而賦稅畢,上供有額矣, 有多入民租者,或至棄市。舊諸州收稅,令所屬縣追 吏會鈔,縣吏厚斂里胥以賂州之吏,而里胥復科率 於民,民甚苦之。建隆四年,乃下詔禁止,已又令諸州 租籍毋得收零餘。錢成文,帛成疋,粟成升,絲綿成兩, 薪蒿成束。凡稅籍,錄事參軍按視,判官振舉。形勢戶 立別籍,通判專掌督之。凡縣各造稅籍,具一縣戶數、 夏稅秋苗畝分桑功及緣科物為帳二,送州覆校,用 州印鈐識之,一藏州以備稽查,一付縣以行收受。其 起納「輸送,各立限有差,掌納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 其罰,民逋租踰限,取保歸辦,毋得禁繫。南渡以後,雜 變之賦,色目繁夥,而二稅一依舊式,無所更改」,此其 大略也。初,太祖建隆以來,循周世宗《均田法》,命官分 詣諸道均田,凡苛暴失實者,輒遣黜之。又詔許民闢 土,州縣毋得檢括,止以見田為額。端拱初,「畿甸民苦 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 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帝聞 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竇玭言之,俾按察京畿諸 縣田租。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搜索於 鄰戚,益造新籍,滋為勞擾,數月罷之。時守令多非其 人,土地之利不盡,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 習成弊。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饒奇贏之資,貧者取 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 罄然」,乃下令禁止焉。又初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 即升等加俸。至後,遂有以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於 籍,而賦稅無所增。祥符四年,詔禁之。蓋宋自立國以 來,每以恤「民為先。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 划革,尺縑斗粟,未聞有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 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歉,亦輒蠲之。而又 田制不立,甽畝轉易,丁口隱漏,兼并冒偽,未嘗考核。 故賦入之制,視前代為薄,或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 十而稅一者有之。」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天聖時, 貝州民析居者加稅,謂之「罰稅」,詔除之。自是州縣有 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眾。自唐以來,民計田輸 賦外,增取他物,復析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而 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擾,民以 為患。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詔三司以類併合,於是 悉除諸名品,并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 姓便之。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詔諸路上其數,俾二府 大臣合議蠲減。既而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 因增取地里腳錢,民不能堪。尋詔免,且令後勿復取。 已又令諸路支移折變,當前期半歲書榜諭民,有未 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而廣西賦布疋錢,有司擅損 其價,則詔令復故。州郡常先奏兩足,歲豐而災不上 聞,則下詔申飭。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舊額十之三,令 著為例。久之,支移折變,貧弱者猶以為患。因責轉運 司裁損,歲終條上其數,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 已而復詔曰:「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復變他 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自今有此,長吏即時上聞。」 蓋帝之廑恤肫切如此。然有司規聚斂,罕能奉帝意 焉。初,上書者言賦役之不均,由田制之未立,因詔「限 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 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者論如違制律。」既而任事 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後承平浸久,勢官富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