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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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占田無限,習以成俗,雖重禁莫能止。已而諫官王素

言:「天下田賦重輕不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祕書 丞孫林嘗住肥鄉縣,與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 定民田,願詔二人往相度之。」於是遣諮往蔡州。諮首 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 既而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嗣後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 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 歲入乃減七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嘉 祐五年,復詔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祕書丞高本在 遣中,獨以為不可均,纔均數郡而止,議者惜之。神宗 尤留意農賦,常患田賦不均。熙寧五年,用王安石策, 詔司農修定《方田》及均稅法,頒之天下。「方田之法,以 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 畝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 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辨其色。方量畢,以地及 色參地肥瘠而分五等,以定其稅。歲三月畢,揭以示 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 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收蹙奇零,如米 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 不得均攤增展,致溢舊額。若瘠鹵不毛及山林陂塘, 皆不立稅。凡方田之角,立土為峰,植其野之所宜木, 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帳,有《戶帖》。其分煙析 產,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所方之田為正。令 既具,乃以鉅野縣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 之,諸路倣焉。其意本以便民,而所遣官吏,操切騷擾, 滋為民病。久之,帝聞而罷焉。熙寧中,又詔支、移二稅, 於起納前歲諭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時有司往 往緩期,故申約之。州縣又或令民輸錢,謂之「折斛」,而 糴賤頗用「傷農。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輒 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克自明,民以為苦。」至是,用 人言根括舊額,存其正數。時言利者眾,戶部判李琮 根究逃絕、賦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 有奇,為書上之。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兩路凡得逃 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闕丁凡數十萬有奇,而正 稅并積逋凡九十二萬有奇。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 以誘所委之吏,故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擾,而 他州亦各增民賦,人情騷然。時用史正志為發運使, 奪州縣財賦,遠近騷動。張栻為上言之,上曰:「正志以 為非取之民。」栻對曰:「今州縣賦大抵無餘,不過巧為 之名,以取於民耳。」上聞之瞿然,顧栻曰:「論此事者多 矣,未有能及此者。」帝每遇水旱,輒輕弛租賦,或因赦 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至賦輸遠方不均者,皆遣使 按之,率以為常。哲宗嗣位,宣仁太后同聽政,一意裕 民。時蘇軾疏言曰:「方今民荷寬政,無他疾苦,但為積 欠所壓,如負千鈞而行,免於僵仆則幸,何暇舉首奮 臂,以營求於一飽之外哉?民既乏竭,無以為生,雖加 鞭撻,終無所得。緩之則為姦吏之所蠹生,急之則為 盜賊之所憑藉。凡今所催欠負,十有六七皆聖恩所 貸矣。而官吏刻薄,與聖意異,舞文巧詆,使不申放。監 司以催欠為職業,守令上為監司之所迫,下為胥吏 之所使。大率縣有監、催千百家,則縣中胥徒舉欣欣」 然日有所得。若一旦除放,則此等皆寂寥無獲矣。自 非有力之家納賂請求,誰肯舉行恩貸,而積欠之人, 皆鄰於寒饑,何賂之有?其間貧困掃地,無可蠶食者, 則胥教令通指平人,或云衷私擅買抵當物業,或雖 非衷私,而云買不當價。似此之類,蔓延追攝,自甲及 乙,自乙及丙,無有窮已。每限出空身到官,或三五限 得一二錢,謂之「破限。」官之所得至微,而胥徒所取,蓋 無虛日,俗謂此等為縣胥食邑戶。嗟乎,聖人在上,使 民不得為陛下赤子,而皆為姦吏食邑戶,此何道也? 商賈販賣,例無見錢,若用見錢則無利息。須今年索 去年所賣,明年索今年所賒,然後計算得行,彼此通 濟。今富戶先已殘破,「中民又有積欠,誰敢賒賣物貨, 則商賈自然不行,此酒稅利所以日虧,城市房廊所 以日空也。」臣每屏去吏卒,親入村落,訪問父老,皆有 憂色,云「豐年不如凶年。天災流行,民雖乏食,縮衣節 食,猶可以生豐年。舉催積欠,胥徒在門,枷棒在身,則 人戶求死不得。」言訖淚下,臣亦不覺流涕。又所至城 邑,多有流民,皆云以夏麥既熟,舉催積欠,故流民不 敢歸鄉。臣聞之孔子曰:「苛政猛於虎。」昔常不信其言, 以今觀之,殆有甚者。水旱殺人,百倍於虎,而人畏催 欠,乃甚於水旱。臣切度之,每州催欠吏卒不下伍百 人,以天下言之,是常有二十餘萬。虎狼猛在民間,百 姓何由安生,朝廷仁政何由得成乎?望明「詔早賜放 除,幸甚。」於是凡有負逋,多所寬減。又患天下積欠名 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巖叟為開封,請隨等第立貫陌 為催法。已有議其不便者,遂令十分為率,歲隨夏秋 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陝西運使呂大忠 令農戶支移,斗輸腳錢十八文。御史劾之,下提刑體 量,均其輕重之等,以戶籍為則。上者支移三百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