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22

此页尚未校对

書記。策亦竟莫之行。紹興初,詔:「民力久困,州縣因緣 為姦。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於民者,並 當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 知,毋得違數科率。」尋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已而言 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鬻田而償,則無 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上下相蒙,民無所措,利 歸貪吏,怨歸國家。願重科敷之罪,嚴貪墨之罰。」詔漕 司究實以聞。自是屢有蠲放,甚至焚州縣已蠲簿籍, 以示不疑。久之,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置產,凡 和買、科敷,詔特從之。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 浩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 等敷,蓋寬民力、均有無也。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 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方今大將非俊一人,使各援 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詔。」越後,俊又請免輸和 買絹,三省擬歲賜俊絹五千匹,庶免起例。上以示俊, 因諭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俊惶𢙀力辭。然 自秦檜再相,貪猾狼賊,密諭諸路暗增民稅十之七 八,為上言:「國家經費,惟仰二稅,乞禁諸路請蠲免者。」 於是諸州租課名色不一。荊南自寇亂以來,幾無人 跡,而議者希檜意,謂流民已復,可使歲輸十二,頻歲 復增,積逋至二十餘萬緡。其黨曹泳為戶部,責償甚 急,民「力重困,餓死者眾,皆檜之為也。」初,紹興六年,詔 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知平江府章誼言:「民所甚苦 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強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 稅之田;下戶破產相賠,而多無田之稅。宜委官均平 之。」已而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 歲入昔十七萬有奇,今按籍雖三十萬斛,然實入纔 二十萬耳。詢之土人,皆欺隱也。望考按覈實,自平江 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上謂宰執 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秦檜亦言其說簡易可行。程 克政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緣經界不正,行之乃公私 之利。」於是以椿年為轉運副使,措置經界。椿年請先 正平江諸縣,俟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百姓除 害,不增稅額。」已而量田不實者,罪至流、徒。江山尉汪 大猷白椿年曰:「法峻矣,民未喻指,將益為姦欺。願聽 陳首追正,不為負。」椿年為輕刑省費,吐實者甚眾。及 後詔鄭克行四川經界,克頗峻責州縣,而所謂省莊 田者,雖蔬果皆有征,民田至什稅其五。判嘉州楊承 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上不違命,下不擾民,則 仁政得矣。」召諸邑令謂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謹 行之,無愧於心,何畏焉!」事迄成,為郡縣最。其後,民有 訴不均者,椿年竟以沮廢失官。二十六年,右承議郎 魯沖上書論郡邑之弊,以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 窠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紵錢,「歲入 不過一萬五千餘緡。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 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 支不啻三萬四千餘緡。又有見任寄居官之請俸,過 往官兵之挑券,與非泛州郡之督索拖欠,略無虛日。」 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於催科,旋踵以不 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是使為令 者惴惴惟財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 寬恤詔書,承流宣化者哉?頃銓曹有知縣二百餘闕, 無願就者,正緣財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若能 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飭監司,則吏稱民安 矣。」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 以息盜,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倘不寬恤而惟務科督, 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於是詔蠲諸路積欠。自是水 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孝宗受禪赦:「凡官司債 負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並除之。諸 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上物為 苦。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止許長吏修貢,其餘並」 罷。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久之,又詔:「州縣受納 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姦欺。方時艱虞,用度未足, 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 違犯官吏,並置重典,仍沒其家。」先是,常州宜興縣無 稅產,百姓丁輸鹽鐵二百文,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 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身丁鹽絹作折帛錢。 至隆興二年,知贑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萬緡為民 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為民代輸者。五月,詔:溫、台、 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錢折輸,數 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 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 而開陳首之門,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 湖北依舊。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 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輸公上之賦哉! 今百姓扶老攜幼,遠年請佃,以田畝寬而稅賦輕也。 若從議者之言,恐於公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 窮之擾矣。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使田疇盡 闢,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 博。望且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 退田別佃。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