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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詔,無歲無之,而百姓率先期歸於吏胥攬戶之手。及 遇詔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 以寬恤之詔雖頒,愁嘆之聲如故。議者請以今年下 明年減租之詔,則吏難為欺,民受實賜矣。至淳祐八 年,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今之兩稅, 本大曆之弊法也。當賦之入尚艱,況預借乎?預借,一 歲未已也。今之州縣,又借淳祐十四年者矣。以百畝 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乎 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姦,公私俱困。今日救弊 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採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議, 俾州縣得以直達於朝廷;用宋元嘉六年土斷之法, 俾縣令得以究心於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 以重其權;遵光武「耀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然 「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 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時不能用。「大抵南渡以來,水 田之利富於中原,故水利大興。而諸籍沒田募民耕 者,皆仍私租舊額,每失之重。輸納之際,公私事利迥 殊。私租額重而納輕,承佃猶可;公租額輕而納重,則 佃不堪命。州縣胥吏與倉庫百執事」之人,皆得為侵 漁之盜於耕者也。季世金人乍和乍戰,戰則軍需浩 繁,和則歲幣重大,國用常苦不繼,於是因民苦官租 之重,命有司括賣官田以給用,其初弛其力役以誘 之,其終不免於抑配,此官田之弊也。嘉定以後,又有 所謂「安邊所田」,收其租以助歲幣。至景定四年,賈似 道以造楮和糴為非計,求所為足國用、裕邊者。而御 史陳堯道、正言曹孝慶等言:「三邊屯列,非食不飽;諸 路和糴,非楮不行。今既未免餉兵,而廣和糴,造楮幣, 日相尋於困,此公私交弊之道也。莫若行限田之制, 以官資計頃,以品格計數,下兩浙、江東西和糴之處。 行之先,併諸詭寄、分析子戶諸弊,後將官民田產逾 限之數,抽三分之一回買充公田。但得千萬畝之田, 則歲可收六七百萬石之粟,而諸軍餉饋沛然其有 餘,和糴可免,楮幣可省,物價可平,富室可安,一事行 而五利興矣。」蓋欲買私家之田,以其平日所私賦佃 甿什伍者,虐取之為公也。於是買公田所,以知臨安 府劉良貴為提領官,實籍其本謀。而似道首以己田 在浙西者萬畝為公田倡。當事者初猶以抑強嫉富 之意行之,繼敷派,除二百畝以下者免,餘各買三分 之一。後田不足,雖百畝之家不免矣。法,租一石償十 八界會子直錢四十緡,而浙西田畝直千緡者,抑買 之價稍給,銀絹各半,又多則給度牒告身,民失實產 而得虛告。又吏恣操切,民有本無田以歸併子戶田 勒買之,有自經死者,浙中大擾,凡得田三百五十萬 畝,而良貴等進秩各有差。於是似道言:「公田已成,若 復以州縣總之,恐利不可久。請以江陰、平江公田隸 淮西憲司,安吉、嘉興公田隸兩浙運司,常州、鎮江公 田隸總制所,歲租輸視水旱為饒減,甚者放免。增置 四分司田」,官鄉各置官莊。民為官耕者曰「官佃」,為官 督催收者曰「莊官。」莊官遴富饒者以充,兩歲一更方 始買。時官吏迎合,張虛數,數率贏其舊。及歲收租額 有虧,責償於田主。若田磽租惡、佃頑之處,又責換於 田主。其催收則鞭笞囚繫,必取盈焉。於是官佃死非 命者十七八,田主有家破產盡而責償無窮者。蓋土 田之弊極於此。尋似道復行《經界推排法》於諸路,而 東南尺寸之地皆有稅,國大耗憊,以至於亡。嗚乎!官 田賣之民,則抑令買,公田買之民,則抑令賣。蓋官與 民交易勢必至於此。而曩時公正之制,適足佐小人 檃括剖充之資,則善治天下者,又奚貴於多立制哉!

明朝田賦

我朝稽古定制,以天下之墾田,定天下之賦稅。凡有 二等。徵以夏曰「夏稅」,徵以秋,曰「秋糧。」夏稅,農桑絲也, 以植桑者本農,而蠶事以夏始登故也。秋糧有本色, 有折色。具稱米,以穀至秋始成,而折色以米直為斷 也。夏稅毋過八月,秋糧毋過明年二月,府州縣如期 徵輸。而蠲征有恩蠲,有災蠲。恩蠲十一,災蠲十九。凡 二稅所入,各以其地產為共。初定天下之土田有二 等:曰官田,曰民田。官有官田,有職田,有學院田,有沒 官田。若斷入官田,皆謂「官田」,蓋倣近世公田。官田準 官田則起科而沒官田,有一沒再沒至三四沒者,等 則遞以增,而米一石僅折銀二錢五分寬之。民所自 占得買賣之田,有新開,有沙塞,與寺觀田,皆謂民田。 蓋倣昔口分田、民田準民田則起科,而等則各以其 地宜為差。高皇帝躬親民所疾苦,既在位施大德,加 惻怛於民,嘗諭中書省曰:「予嘗親歷田野,見人民凋 弊,土地荒蕪,蓋因久困兵革,生息未遂。且如太平、應 天諸郡及吾渡江開創之地,供億先勞之民,其有租 稅,宜與量免,少甦民力。」省臣傅巘對曰:「恤民,王者之 善政。聖念及此,真發政施仁之本也。」上因嘆曰:「吾昔 在軍中,嘗乏糧,空腹出戰,歸得一食,雖甚粗糲,食之 甚甘。今尊居民上,飲食豐美,心未嘗忘之。況吾民居 於田野,所業有限,而供需百出,豈不重困。」於是免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