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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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稅糧尚責里甲賠納,侵損艱難,請暫停之,以俟招 撫復業,然後徵納。」因謂戶部尚書夏原吉曰:「里甲賠 納必致破產,破產不足,必又逃徙,租稅愈不足矣。即 移文各處,有若此者,悉停徵其稅。」仁宗洪熙元年,淮、 徐、山東民乏食,召大學士楊士奇等,令草詔免稅糧 之半及罷官買。士奇對曰:「可令戶、工二部與聞。」上曰: 「救民之窮,當如救焚拯溺,不可遲疑。有司慮國用不 足,必持不決之意,卿等姑勿言。」命中官具紙筆,令士 奇等就西角樓書詔。上覽竟,命用璽遣使齎行,顧士 奇曰:「汝今可語部,朕悉免之矣。」左右咸言:地方千餘 里,其間未必盡無收,亦宜有分別,庶不濫恩。上曰:「卹 民寧過厚,為天下主,寧與民尺寸計較耶?」宣德二年, 上御便殿,問侍臣曰:「聞朝廷下寬恤之令,或為有司 沮格,誠有之乎?」侍臣對曰:「亦間有之。」上曰:「治下以信 為本,朕每出一詔令,必預度可行可守而後發。為臣 輔君理民,以信義為要。君欲施仁,而臣沮格於下,不 忠孰大焉?」侍臣對曰:「此實政事之臣負陛下,唯陛下 明斷耳。」五年,上坐南齊宮,召楊士奇諭曰:「吾欲下寬 恤之令,未能悉知。」令內侍具楮筆。上曰:「免災傷稅糧, 當是首事。聞民間虧欠,所司追償甚迫。民計無出,亦 甚艱難。」部官坐視而不言,對曰:「聖念及此,生民之命, 各部惟知督責下民,以供公家,而不顧民心之離,故 一切民瘼不以聞。今所當寬恤者,殆非止兩事。」上曰: 「汝所知者,其言之。」即草敕頒行。閏十二月,上謂戶部 曰:「恤民必有實惠。若惠民無實,非恤下之誠。比者郡 縣間有水旱,稅糧多欠。積歲既久,未能輸官,而有司 催徵,過迫無已,民安得不重困乎?其宣德三年前民 欠糧稅,悉命折收鈔與布絹盍定議取中焉。」部議:以 十分為率,三分折闊布,三分折闊絹,四分折鈔。上曰: 「布絹闊幅者亦難得,只宜隨民間所常用者,依時價 收之,則民易辦,庶幾民受實惠。」七年,上召大學士楊 士奇至文華殿曰:「憶五年二月,共爾南齊宮論寬恤 事,今兩閱歲矣,民事不又有可恤者乎?」對曰:「誠有之。 只五年官田減租額一事,聖恩已下」璽書戶部,格而 不行,「至今仍舊額追徵,小民含冤不已。」上怒曰:「戶部 可罪也。」對曰:「此循習之姦,永樂末年多如此。往年高 煦反以夏原吉為姦臣之首,正指此事為說。」上怒稍 解,曰:「今欲再下敕,必舉此為第一事。」卻於末增云:「中 外該管官司,不許故違。」上又曰:「如再格不行,朕必罪 之不恕。汝試言今日之事當寬恤者。」士奇對:「所在官 司不能容逃民,則相結為非。願得恩旨下有司。凡逃 民有願歸鄉者,令郡縣用心撫恤,優免差徭。不願歸 者,聽於所在附籍為民,官給空閒田廬處之,免差役 二年。庶以安其危,亦弭患於未萌。」又言:「各處課程,先 因鈔法不通,加倍徵納,蓋一時之權。今鈔頗流通,宜 量減倍徵之額。」又言:「天下課程皆納鈔,惟湖廣、廣西、 浙江商稅、漁課,舊例皆納銀,民不勝弊。請裁為一例。」 上嘉納之。士奇請更得一人論此事,庶幾可以推廣 聖澤。上曰:「胡濙謹厚,汝與之密議,就錄稿進來。」於是 士奇等議增十數事,《通錄》進呈,上悅。三月朔,頒《寬恤 詔》於天下。蓋自徙都北平,漕江以南粟四百萬石輸 京師,食百官京衛軍,而淮為重鎮,漕粟准給淮軍,而 宗室分封日蕃,無限制。於是本色起漕米,有京倉,有 通州倉,京倉十八,通倉十二。折色米輸銀於京,或內 帑,或太倉。內帑十二,太倉十八。官田折色銀,太倉十 一,內帑十九。諸親王府祿米,各將軍府有將米,而各 省、都、布、按三司若府、州、縣官吏及學官弟子員,膳畢 具賦。其中諸所為糧,則既甚多不等,戶工部所派存 留起運該納之科,又歲各不同,吏緣為姦,高下任心, 莫可致詰。而殷實戶為糧長者永充,無易力能,為細 民重輕,得陽浮科斂之。於是有徵收糧既訖,不起運, 輾轉為貿易,至起家累鉅萬而蕩者,將國稅為淫浪。 事覺,至貿田宅,質妻子,累親戚「賠償而隕身滅世也。」 於是都御史韓雍撫江西,疏請糧長除品官外,諸錢 糧近上者,以里甲為差,次從公僉充諸糧。目視部所 下京廒派單。若諸當輸納者,釐十則如目派刻布之, 自千石以至升斗,無不均一。故頭緒易尋,分派易畢。 而諸里甲派銀,全圖六兩,半圖半之,亦具數條布。山 野細民粗知布「算者,皆曉然於賦役派納之目,即宿 姦巨猾莫之能欺」,天下倣行。是以數十年江西民間 尊奉《韓都則例》,如金科玉條,莫敢變而鄉邑寧謐,誦 言之至今也。後參政宋訥稍有更易,創一切煩碎密 嚴之法,隨造隨改,適獨為大猾資,而糧長與小民俱 病。於是復申韓公所為例而後行。自唐、宋來,天下賦 「江南居十九,浙東、西居江南十九,而蘇、松、常、嘉、湖又 居浙東、西十九,實當江以南府、州、縣之半。元末,張士 誠據吳中,抗王師者十餘年。上憤其久不下,民困於 苛暴,而更為守死無為也,籍諸豪族田沒入官,而按 其家入私簿為稅額,徵意獨以示懲。」後三年而蘇逋 稅至三十餘萬計。部奏上,上惻然蠲之。十三年命稍 減其額。正統初,從巡撫工部侍郎周忱請,蘇、松等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