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35

此页尚未校对

為害者,條奏之。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治平四年, 詔曰:「農,天下之大本也,間因水旱,頗致流離,殆州郡 差役之法甚煩。其詔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先是, 三司使韓絳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將為衙前役 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於凍餒』。遂自 縊而死。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 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 并於同等見存之戶。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役無 偏重之害。」役法更議始此。至熙寧時,帝嘗閱內藏庫, 奏:「有衙前越千里輸金七錢,庫吏邀求,踰年不得歸, 重傷之。」而知諫院吳充亦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 義聚而憚人丁,故近年上戶浸少,役使頻仍,生資不 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宜早定鄉役利害, 以時施行。」乃詔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於是王安石 定議言:「古者斂民賦以祿在官,故民不苦役,而官得 人以為用。漢世宰相之子,然且戍邊,故苦樂齊而力 均。今鄉戶憚差之苦,不盡出於南畝,而有司又緣差 役侵漁之,一夫為役,舉家失業。又品官家皆得復役, 而小民重困。宜先總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之」數,隨 人戶貲產高下,以差次出錢,雇充役者在官,名「免役 錢。」其坊郭等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 舊無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取足用雇直而頗寬其 數,增三分為水旱缺乏之備,名「免役寬剩錢。」如此則 官有錢以雇役,而民輸錢訖,即弛然退自力於為生。 其衙司縣吏誅求巧舞之姦,一無所得,施至便法也。 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 不可不用士人也。今遂欲於兩稅之外別立一科,謂 之『廣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下,例使出錢,上戶則 便,下戶實難以議,不合罷』。」令既具,試於開封府。尋推 行諸路,而司農不用舊則,創立等第。東明縣民數百, 紛然詣開封府訴不受,突入王安石私第。帝知之,以 詰安石,安石辯甚力,帝乃盡用其言。監察御史劉摯 條上其十害,言:「民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時上 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中、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概 視物力,以差次出錢於上戶誠幸而下戶苦之矣。夫 歲有豐凶,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闕,則是賦稅 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役人必用鄉戶,為其 有常產,知自重也。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姦詭之人, 則帑庾綱運及諸場務,不惟不能典幹,恐不勝其失 陷,而冒法者必眾矣。至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 史之類,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輒為騷擾。其坊郭十等 戶,郡縣科率,緩急賴之,難使之更助役錢。乞詳究條 目,徐審利害而行之。」楊繪亦言其五害,帝以謂安石, 安石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寧當規規恤淺近浮議 耶?」於是提點趙子幾怒東明令賈蕃不能禁遏遮訴 者,捃他事劾之,詔逮鞫、繪。摯疏極言之,以為:「更役法 以便民,民苟以為不便也,安可禁?今以威脅令佐,使 民不得赴愬,是壅川也。」於是曾布摭繪摰所言,條辨 之曰:「畿內上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所輸錢比舊受 役之費減十之五。其中舊充弓手、承符、里長之類,今 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助之,費減十 之七。下等人戶則盡除前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 一錢,費減十之八九。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則聚 斂之患生。此臣所謂未喻也。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 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倉庫綱運,而承 符、手力之類,舊法皆雇人為之,亦已久矣。」言者謂衙 前募人則失陷官物,耆長募人則盜賊難止,此臣所 未喻也。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斗斛,皆從民便,為法至 此,亦已周矣。言者直謂使之輸錢,錢非民「有,絲綿粟 麥,必至賤估,此臣所未喻也。昔之徭役,皆出百姓,凶 荒饑饉,未嘗罷免。今役錢頗欲稍有餘羨,正以為凶 歲蠲減之備。而言者以謂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 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之類,亦嘗倚閣減放 否也。」於是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 免役,而頒其法於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時免 役出錢或未均,呂惠卿用其弟和卿計,創《手實法》。其 法,官為立定物價,令民各以田宅畜貨隨價自占,凡 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器、食粟而輒隱落者許 告,以其三之一充賞。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 而籍之。既概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 錢本額而定所當輸。詔從之。於是民家尺椽寸土,檢 括無遺,至於雞豚,亦遍抄之,民不聊生。會彗出,詔罷 其法。已而御史周尹言:「免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 州縣希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輸如舊,寬 剩日多。且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募。」天下皆 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久之,知彭州呂陶亦言: 「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 寬剩。自始施行,迄今,天下約有六七百萬。歲歲如此, 恐帛幣乏絕,貨法不通,農末交受。其弊宜逐年限定, 不得過十分之一,以甦民困。」不報。及安石去位,吳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