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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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編點。必得其差役難易輕重之適。而後將該差 里甲除優復外,毋論都圖里甲,先丁糧多者畢以次 編,其小者居後。自極大以至極小,造《鼠尾冊》,以差次 填編之。上戶力差一名或二名,「下戶朋編一名,其丁 糧不滿斗升者並免。」法簡而明,一舉在目。獨諸市民 商賈富囊篋而不置田產者,聽自占。以古人廛賦里 布之法徵之,備銀差之數。如此,則法一而政平,功省 而事覈,吏無所措其手,守令賢者得小增減以盡其 利弊,雖其貪鄙,亦不得越法而輕有縱舍便。於是徭 役一以丁產為宗,不論里而單下戶稍得寬。其後法 益圮,而吏於土者,終不能以其身供百務。諸上供公 費,既輸銀於官為支解,而官府諸公需私費,復給所 輸銀於坊里長為營供。又其後諸名里甲錢入官者, 公鉅經費,給不能一二,而供者十百,甚且一無所給, 而亶責之民也。於是計值年里甲戶若干,若丁糧若 干,分為十二總,總各以其月為祇應,曰「值月。」郡守長 而下至簿尉,各以坊長承值。其衙若官司外出,賓旅 經由,諸夫馬供張飲食,畢於民乎給,而里甲先病,以 其非里甲正派也。故豪有力者,例得以高坐而免,而 益併其重於平民,而甲首在官者,即又更賦諸十甲。 十甲多單下戶,易虐使里長因與官為市,一科十豪, 使之不即訟言。「諸官為督責,於公賦不異,甚且鬻妻 質子以更費,而十甲又甚病。比均徭出,則省司聽差 解者最病。所部解類皆上供,額皆京繇,諸收納皆中 官,恣留難不易中不中則往復改買,至傾產以更。次 者直堂庫子,府州縣官若吏胥諸日用費,畢取給焉, 至日費數十金,或錢」糧徵不及者,輒借輸,後不能盡 償。又主出納查盤督過於巨積金銀庫為獨急。又次 者,倉戶名斗給,主守勞苦未論,而監臨查盤之費繁。 又查盤倉出米稍贏,名「過收」,稍耗,罪折閱,當主守時, 業以工徒為必得之罪矣。又倉所收受,必支放滿乃 得代所為編二役銀僅七兩二錢,而費至什百倍不 啻也。他諸徭稍輕減而浮於編額者,亦率各加倍蓰 為供。其本境內有驛站遞運所者,各名水夫馬匹以 支應,皆徭編,即簡僻地亦輸銀為協濟。其所在無驛 遞,而往來需給力者,畢均之於民,而均徭益又病矣。 又其後兌淮南糧長本色米,有斛面、折色銀,有火耗, 有秤頭銀。上之官,初直役有拜見,初出江有銅鑼花 鼓,既部運,有馬匹鋪陳,諸皆稱常例。其吏胥百留難 私取索不在是,而糧長又甚病難支矣。嘉靖初,詔撫 按二司官痛革之,弊宿如故。而里甲諸承應官田,又 抑民盡買,名歸戶田。凡百役皆民所自供,他無所取 之。於是酌弊者議行「一條鞭法。」蓋輪甲則遞年十甲 充一歲之役,條鞭則合一邑之丁糧,充一年之役也。 輪甲則十年一差,出驟多易困。條鞭令每年出辦,所 出少易輸。譬則十石之重,有力人弗勝,分十人而運 之,力輕易舉也。諸役錢分給主之官,承募人勢不得 復取贏於民,而民如限輸錢訖,則閉戶帖息,可無復 追呼之擾。夫十年而輸一兩,固不若一年一錢之為 輕且易也。「人安目前,孰能歲積一錢以待十歲後之 用者?」又均徭之法,通州縣徭銀定數,不可得減,而各 甲丁糧多寡,勢不能皆齊。丁糧多則其年派數加輕, 丁糧少則其年派數加重,固已不均。而所當之差,有 編銀一兩而止納一兩者,有加二、加三、加四、五、六者, 有倍納四五、倍納七八者。甚且相什伯,則名為「均徭, 實不均之大者。今合民間加納之銀,俱入官正派之 數,均輕重,通苦樂於一縣十甲之中,則役人不損直, 而徭戶不苦難固便。」如金銀庫既革,定名徭編之數, 照司府例納銀,為募人工食費,止令巡守不與支收。 凡收支一委之吏,則毫末承稟於官,需索者不得行, 而課求者自斂。又以時得代,不「久,苦查盤。吏有身役, 固不得竊庫銀而逃。倉中斗給於舊。有募充親,充親 充償所耗固當,而募人為看守,其耗折亦徭戶自償, 彼守而此償,適教之使盜也。今募吏充歲加腳費,而 折耗責之,勢不敢自盜;又年終而更無歲久浥爛之 患,又甚便。諸遞運夫馬俱官吏支應,勢不得多取,即 用之不敢濫,諸」便利不可悉道。嘉靖末,都御史龐尚 鵬奏革天下郡邑庫子,而都御史周如斗撫江西,力 主《條鞭,議》上之,民喁喁望。會卒,官民巷哭甚哀。都御 史劉光濟繼之,奏可,下通計里甲、均徭、驛傳民兵,以 隆慶初盡六年為率,計合用銀派之名四差,皆視戶 丁糧為差。次里甲,一丁抵糧一石均徭三丁驛傳民 兵,四丁乃抵均徭驛。民兵皆得以秩役優免,里甲不 免以里甲為差。議者以為:通十甲以編,不分年,則《丁 糧均法》,優免者勢不能分;數戶以幾倖,則濫冒消;覈 實數以編銀,則賠累息。合銀、力二差,併公私諸費,則 名目簡;富人不近官,從人不坐名,則覬覦寢。官給銀 於募人,而募人不得反復抑勒,則市「猾屈;去頭戶賠 戶之派,則貧富平;糧有多寡,役無輕重,毋需花分,毋 為詭寄,則冊籍清。」蓋媮快至於此。然說者又以為官 之役民與民役,於官猶臂指然,安所可得解?異時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