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688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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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於成祖永樂二年。大口月食鹽一斤,納鈔一貫;小 口月食鹽半斤,納鈔百文。居鄉之民納米,明年,農民 免。正統四年,命減半民間舊輸焰硝,洪武十四年,上 以天下安寧,無事兵革,命罷輸,類此者皆勿復徵。祥 符縣驗丁,月納小鹽。十七年命罷之。凡徵本折,洪武 時止米麥、錢鈔及絹。弘治時,則有大小米麥、荍穀、豆、 絹、絲、綿、綿、花絨、苧布、麻布、紅花鈔諸色。萬曆視弘治, 又有麤布、桐油。自正統後,秋糧收米外,無慮皆納銀, 諸色悉官為之辦。成、弘以降,秋糧亦有折銀者矣。權 銀輕重者曰「法馬。」世宗頒降與民間如一。穆宗時,百 兩贏一兩二錢,神宗始除去之。絹度長鈔尺三丈有 二,廣二尺,雙經雙緯,起訖各餘尺。色絲織文為「提調」 官糧里長名「五十疋為束。」農桑絲若人丁絲綿,多折 以絹。其馬草,國初光祿寺、犧牲所、御馬監象馬牛羊 房所需,並依田糧徵解。初令重租田一頃輸十六束, 輕租倍之,遠者輸剉草。草以束計,剉者以包計,各重 十五斤,皆穀草。洪武二十五年罷民納,令官軍自採 秋青草。凡軍官之馬,令自芻牧,各衛馬匹,則令管馬 指揮、千百戶擇水草豐茂之所,率部卒屯營牧養。宣 德以降,軍採與民納兼支。囚人得納草贖罪。存積鹽 改中草束。其後,折納鈔米及銀需用。時召商上納,給 直估直恆以十月。直隸生員納草者給冠帶,吏輸豆 者免試。遼商入關者,納草價支放。始十月盡次年二 月。京營各衛草場,恆以四月下場放牧,十月收營。祖 制,採秋青草,費繁而獲寡。弘治中輟,而牧地寬蕪,遂 議營存五十五頃,築封判塹,餘佃民耕,徵其稅,須軍 關草時,束給五分,令貿草飼馬。正賦外加派兵餉,始 自世宗。三十年。戶部計歲會加賦一百二十萬,皆坐 南畿、浙江等州縣徵之。給事中徐遴諫不納。後六年, 給事中徐浦言:「浙、直、福建,近因軍興,經費不敷,額外 提編,以濟一時之急。今事勢稍寧,乃於加徵存留之 外,仍前提編,乞敕禁止。不從提編者,以銀力差排編 十甲。如一甲有餘,留下甲用,不足則提下甲補之,即 《十段錦法》也。」後五年,應天巡撫周如斗言:「江南自有 倭患以來,加派兵餉銀四十三萬有奇,乞減罷。」給事 中何煃亦言:有司誅求,民不堪命。以南畿言之,軍門 有加派養兵銀兩,工部有坐派料價。軍門之外,復有 操江之募兵,兵備道之壯丁,府、州、縣之鄉兵。料價之 外,復有採「木、顏料諸費,預徵、勸戒諸名,或已停尚徵, 或指一科十,請禁革。」報可。神宗時,楊應龍反,播州亦 有加派。又議節省冗役公費,抽扣解部充餉。及倭播 平,抽扣如故。久之,甫議蠲省,戶部又以遼餉缺乏,援 倭、播例,復請加派。惟貴州有苗變不派。其諸直省畝 加三釐五毫,於條鞭外勿論優免概加額,總二百萬 有奇。時萬曆四十六年也。明年,戶部復畝加三釐五 毫。明年,兵、工二部復畝加二釐。崇禎三年,九釐外畝 再徵三釐。其畿內八府,向不在加例。順天、永平新罹 敵患,得如令。餘六府畝徵六釐,如他省之半,總一百 六十五萬四千有奇。後五年,盧象昇請「宦戶加十之 一,士民糧銀十兩以上者,如官」戶既概徵每兩一錢 名助餉。又二年復行均輸,因糧輸餉,畝計米六合,石 折銀八錢,量減免根本重地兵殘之區。又覈安肅、高 陽七州縣溢地四百五十餘頃,鬻之民畝得一兩,又 畝加徵一分四釐九絲。又二年,楊嗣昌督師勦寇,議 畝加練餉銀一分。張若麒請「收兵殘遺產為官莊,分 上中下,畝納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御史衛周引疏 言:「楊嗣昌流毒天下,徵勦餉初云暫行,後變為練餉, 多至七百萬,民怨何極?」御史郝晉亦疏言:「萬曆末年, 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勦 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餘萬, 視萬曆時幾數倍。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 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明時,用民之力,纖 悉促數。洪武元年命中書議役法,田一頃出丁夫一 人,不及頃者以別田足之,名曰「均工夫。」既罷蘇、松、嘉、 湖四府均工夫,止令製軍士戰襖。三年,編置直隸應 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 每歲農隙赴京供役,歲率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 以佃人充夫,田戶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 出夫者,其資用畝出米二升五合。」凡未占籍而不應 役者,許自首。十四年,造黃冊成,凡役視冊上中下戶 為之等,率五歲而均徭,十歲而一更造,「徭」之言繇也, 役也。以一里都圖百戶,每十戶直一歲承徭役,而約 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為 供,曰「均徭。」依編次充里長甲首,以督辦貢賦,追攝公 務。值里甲之明年,即為經催,已因用為糧長。其一歲 諸上供,若官府春秋飲社、存恤日用諸經費,約其數 令里甲各賦錢以供,曰「里甲銀。」又令:凡祇應、禁子、弓 兵,具僉市民,毋役糧戶。而額外科率一錢,擅役一夫 者,罪至流。後法稍弛,而編徭役里甲者,以戶斷高下, 任心放大戶而勾單小。於是議臣言:「均徭之法,按冊 籍丁糧,以資產為宗;覈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