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此直,悉以還臺,租賦之外,更生一調。致令塘路崩 蕪,湖源泄散,害民損政,實此為劇。建「元初,狡虜游魂, 軍用殷廣,浙東五郡,丁稅一千,乃有質賣妻兒,以充 此限,道路愁窮,不可聞見,所逋尚多,收上事絕。臣登 具啟聞,即蒙蠲原,而此年租課,三分逋一,明知徒足 擾民,實自弊國。愚謂塘丁一條,宜還復舊,在所逋卹, 優量原除。凡應受錢,不限大小,仍令在所折市布帛。 若民有雜物,是軍國所須者,聽隨價准直,不必一應 送錢。於公不虧其用,在私實荷其渥。昔晉氏初遷,江 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於今,賦調多少,因時增減。永 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民間所輸,聽為九百。」漸 及元嘉,物價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匹准五 百,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餘, 其四「民所送,猶依舊制。昔為損上,今為刻下,氓庶空 儉,豈不繇之?救民拯弊,莫過減賦,時和歲稔,尚爾虛 乏,儻值水旱,寧可熟念。且西京熾強,實基三輔;東都 全固,實賴三河,歷代所同,古今一揆。石頭以外,裁足 自供府州;方山以東,深關朝廷根本。夫股肱要重,不 可不卹,宜蒙寬政,少加優養。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長 久大益,無患民資不殷,國財不阜也。宗臣重寄,咸云 「利國」,竊如愚管,未見可安。
《止三郡民丁就役疏》梁·昭明太子
「伏聞當發王弁等上東三郡民丁,開漕溝渠,導泄震 澤,使吳興一境,無復水災,誠矜恤之至仁,經略之遠 旨,暫勞永逸,必獲後利,未萌難睹,竊有愚懷。所聞吳 興累年失收,民頗流移,吳郡十城,亦不全熟。唯義興 去秋有稔,復非常役之民。即日東境穀稼猶貴,劫盜 屢起,在所有司,不皆聞奏。今征戍未歸,強丁疏少,此 雖小舉,竊恐難合,吏一呼門,動為民蠹。又出丁之處, 遠近比得齊集,已妨蠶農。去年稱為豐歲,公私未能 足食,如復今茲失業,慮恐為弊更深。且草竊多伺候 民間虛實,若善人從役,則抄盜彌增。吳興未受其益, 內地已罹其弊,不審可得權停此功,待優實以行聖 心,垂矜黎庶神量,久已有在。」臣意見庸淺,不識事宜, 苟有愚心,願得上啟
《論譜籍疏》沈約
晉咸和初,蘇峻作亂,文籍無遺,後起咸和二年,以至 於宋,所書並皆詳實,並在下省。左戶曹前廂,謂之《晉 籍》,有東西二庫。此籍既並精詳,實可寶惜,位宦高卑, 皆可依案。宋元嘉二十七年,始以七條徵發,既立此 科,人姦互起,偽狀巧籍,歲月滋廣,以至於齊,患其不 實,於是東堂校籍,置郎令史以掌之。兢行姦貨,以新 換故,昨日卑細,今日便成。士流凡此姦巧,並出愚下。 不辨年號,不識官階,或注隆安在元興之後,或以義 熙在寧康之前,此時無此府,此時無此國。元興唯有 三年,而猥稱「四五詔書甲子,不與《長歷》相應,校籍諸 郎,亦所不覺,不才令史,固自忘言。」臣謂宋、齊二代,士 庶不分,雜役減闕,職由於此。竊以晉籍所餘,宜加寶 愛。
《請均賦稅奏》北周·蘇綽
其六,均賦役,曰:「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 以聚人曰財。」明先王必以財聚人,以仁守位。國而無 財,位不可守。是故五三以來,皆有征稅之法,雖輕重 不同,而濟用一也。今逆寇未平,軍用資廣,雖未遑減 省,以卹民瘼,然令平均,使下無匱。夫平均者,不捨豪 彊而徵貧弱,不縱姦巧而困愚拙,此之謂均也。故聖 人曰:「蓋均無貧。」然財貨之生,其功不易。織紝紡績,起 於有漸,非旬日之間所可造次,必須勸課,使預營理。 絹鄉先事織紝,麻土早修紡績,先時而備,至時而輸, 故王賦獲供,下民無困。如其不預勸戒,臨時迫切,復 恐稽緩,以為己過,捶扑交至,取辦目前。富商大賈,緣 茲射利,有者從之貴買,無者舉之與息,輸稅之民,於 是弊矣。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 後,皆事起於正長,而繫之於守令。若斟酌得所,則政 和而民悅;若檢理無方,則吏姦而民怨。又差發徭役, 多不存意,致令貧弱者或重徭而遠戍,富彊者或輕 使而近防。守令用懷如此,不存卹民之心,皆王政之 罪人也。
《京兆府減稅制》唐·常袞
敕:「三代之時,籍而不稅,降及近古,或至倍征。承平則 省於經入,有事則煩於薦費,亦古今之常也。朕厲精 憂人,夙夜勤約,至如《王制》之定國用,《人曹》之制地征, 必視豐穰與之上下。然以邊未徹警,十年于茲,連五 兵七萃之屯,有賦輿調食之重,徵求橫作,空耗吾人, 所以征地之數,有踰常典。頃者躬自節儉,勵於三軍, 斂從其輕,以減太半。今舊穀既沒,宿麥未登,尚使餒 殍相望,流庸不返。邦畿千里,編戶大殘。慮有自存之 人,未喻詔書之意,臨時科率,或恐增加,以茲躊躇,多 不墾闢。行及春暮,田萊益荒。屬膏雨霈然,慮失農候, 故重明朝旨,更減田租。蓋畿內移軍,所餘全少,山東 加運,其助頗多。朕又親統六師,大閱戎籍,事必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