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賤賣者耶!假令官雜虛估以受之,尚猶為絹八匹, 「乃僅可滿十千之數,是為比建中之初為稅加三倍 矣。」雖明詔屢下,哀恤元元,不改其法,終無所救。然物 極宜變,正當斯時。推本其弊,乃錢重而督之於百姓 之所無也。錢者官司所鑄,粟帛者,農之所出。今乃使 農人賤賣粟帛,易錢入官,是豈非顛倒而取其所無 者耶?由是豪家大商皆多積錢以逐「輕重,故農人日 困,末業日增。一年水旱,百姓菜色,家無滿歲之食,況 有三年之蓄乎!百姓無三年之積,而望太平之興,未 見可也。今若詔天下,不問遠近,一切令不督見錢,皆 納布帛。凡官司出納,以布帛為准,幅廣不得過一尺 九寸,長不過四十尺,比兩稅之初,猶為重加一尺。然 百姓自重得輕,必樂」而易輸,不敢復望如建中之初 矣。行之三五年,臣必知農人漸有蓄積,雖遇一年水 旱,未有菜色,父母夫婦能相保矣。若稅法如舊,不速 更改,雖神農后稷復生,教人耕織,勤不失時,亦不能 躋於充足矣。故臣曰:「改稅法,不督錢而納布帛,則百 姓足。」
《彈劍南東川節度觀察處置等使嚴礪文》
元稹
故劍南東川節度、觀察、處置等使嚴礪,在任日擅籍 沒管內將士、官吏、百姓及前資、寄住等莊宅、奴婢等, 并兩稅外加徵錢、米及草等。謹件如後。
嚴礪擅籍沒管內「將士、官吏、百姓及前資寄住塗山 甫等八十八戶莊宅共一百二十二所,奴婢共二十 七人。」
右,臣伏準前後制敕,令出使御史,所在訪察不法,具 狀奏聞。臣昨三月一日敕,令往劍南東川,詳覆瀘川 監官任敬仲贓犯,於彼訪聞嚴礪在任之日,擅籍沒 前件莊宅、奴婢等。至今月十七日詳覆事畢,追得所 沒莊宅、奴婢文案,及執行案典耿琚、馬元亮等,檢勘 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正月十八日舉牒云「管內諸 州,應經逆賊劉闢重圍內,并賊兵到處,所有應接及 投事西川軍將州縣官、所由典正前資寄住等,所犯 雖該霈澤,莊田須有所歸。其有莊田、奴婢、桑柘、錢物、 斛㪷、邸店、碾磑等,悉皆搜檢。」勘得塗山甫等八十八 戶案內,並不經驗問虛實,亦不具事賊職名,便收家 產沒官,其時都不聞奏,所有資財奴婢,悉皆貨賣破 用,及配充作坊驅使。其莊宅桑田,元和二年、三年租 課,嚴礪並已徵收支用訖。臣伏準元和元年十月五 日制,「西川諸州諸鎮刺史大將,及參佐官吏,將犍百 姓等,應被脅從補署職官,一切不問。」又準元和二年 正月三日赦文:「自今日已前,大逆緣坐,並與洗滌。」況 前件人等,悉是東川「將吏百姓及寄住衣冠,與賊黨 素無管屬。賊軍奄至,暫被脅從。狂寇既平,再蒙恩蕩。 嚴礪違詔命,苟利資財,擅破八十餘家,曾無一字聞 奏。豈惟剝下,實謂欺天。其莊宅等,至今見被使司收 管。臣訪聞本主並在側近,控告無路,漸至流亡。伏乞 聖慈勒本道長吏及諸州刺史,招集疲人,一切卻還 產業,庶使孤窮有托,編戶再安。其本判官及所管刺 史,仍乞加貶責,以懲奸欺。」
嚴礪又於管內諸州元和二年兩稅錢外,加配百姓 草,共四十一萬四千八百六十七束,每束重一十一 斤。
右,臣伏準前後制、敕令,及每歲旨條,兩稅留州使錢 外,加率一錢一物,州縣長吏,並同枉法計贓。仍令出 使御史訪察聞奏。又準元和二年赦文,「大辟罪已下, 咸蒙恩蕩。」准官典犯贓,不在此例。臣又聞嚴礪加配 前件草,準前月日追得文案,及執行案典姚孚檢勘 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舉牒,稱,「管內」 郵驛要草,於諸州秋稅錢上,每貫加配一束。至三年 秋稅,又準前加配,計當上件草。臣伏準每年旨條,館 驛並有正科,不合於兩稅錢外擅有加徵。況嚴礪元 和三年舉牒,已云「準二年舊例徵收」,必恐自此相承, 永使疲人重困。伏乞勒本道長吏,嚴加禁斷,本判官 及刺史等,仍乞準前科責,以息誅求。
嚴礪又於梓、遂兩州元和二年兩稅外,加徵錢共七 千貫文,米共五千石。
右。臣伏準前月日追得文案,及執行案典趙明志勘 驗得實。據嚴礪元和二年六月舉牒稱,「綿、劍兩州,供 元和元年北軍頓遞,費用倍多,量於梓、遂兩州秋稅 外,加配上件前米,添填綿、劍兩州頓遞費用者。」臣又 牒勘綿州得勘,報稱「元和二年軍資錢米,悉唯舊額, 收盡送使訖,並不曾交領得梓、遂兩州錢米,添填頓」 遞,亦無可折當州錢米處者。臣又牒勘劍州得報稱, 「元和元年所供頓遞,侵用百姓腹內二年夏稅錢四 千二十三貫三文,使司今於其年軍資錢內剋下訖, 其米即用元和元年米充,並不侵用二年軍資錢米 數,使司亦不曾交梓、遂米充填者。」臣伏念綿、劍兩州 供頓,自合準制優矜;梓、遂百姓何辜,「擅令倍出租賦? 況所徵錢米數內,準剋下劍州軍資錢米四千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