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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舉、管勾等官,往來催促,必須盡錢俵散而後止。由 是言之,朝廷雖指揮州縣不得抑逼百姓請錢,而提 舉等官又卻催促盡數散俵,故提舉等官以不能催 促盡數散俵為失職,州縣之吏亦以俵錢不盡為弛 慢不才,上下不得不遽相督責者,勢使之然,各不獲 已也。」由是言之,理難獨責州縣抑配矣。以臣愚見,欲 乞先罷提舉、管勾等官,不令催督,然後可以責州縣, 不得抑配。其所俵錢,取民情願專委州縣,隨多少散 之,不得須要盡數,亦不必須要闔縣之民戶戶盡請。 如此,則自然無抑配之患矣。
「右議具如前。臣以衰年昏病,不能深識遠慮,所見目 前止於如此。然而青苗之議,久已喧然,中外群臣乞 行寢罷者不可勝數,其所陳久遠利害,必已詳盡而 無遺矣。一日陛下赫然開悟,悉採群議,追還新制,一 切罷之,以便公私,天下之幸也。若中外所言雖多,猶 未能感動天聽,則見行不便法中有此三事,尤繫目 下利害。如臣畫一所陳,伏望聖慈特賜裁擇。」今取進 止。